2010年12月16日 星期四

[剪報] 資深社工雲南作孽罪成

資深社工雲南作孽罪成
香港新報 2010.12.16
創辦雲南「仁愛兒童之家」的資深社工,被指強姦及非禮院童案,高院經過十多日的聆訊後,被控5項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的被告,昨日被陪審團裁定其中3項控罪罪名成立;另外一項嚴重猥褻行為及一項非禮罪名則不成立。法官決定先拿取被告的心理報告,押後至下月6日判刑。 採訪:溫卓賢
被告李國華(49歲),昨日仍撐着拐杖,以及身穿自開審以來一直穿着的白色風樓,孤身到庭聽判。他在犯人檻內一直表現鎮定,惟聞判後即面如死灰,且眉頭心鎖,法官亦即時撤銷其保釋,被告須還押監房看管。

官指最高可囚5年

由4女3男組成的陪審團,昨日經退庭商議約5個小時後,就被告面對的5項與未成年少女(X)發生性行為的控罪,其中3項分別一致及5比2大比數裁定罪名成立,其餘兩條則一致裁定罪名不成立。另外被告面對一項對16歲以下女童(X)作出嚴重猥褻行為及一項非禮(Y)的控罪,亦被一致裁定罪名成立。
據控方讀出的被告背景,透露被告已婚,育有兩名(13及15歲)女兒,他過往只有一項鹵莽駕駛的案底,被判罰款5,000元。被告於1997年獲得香港大學工商管理學位,自1981年已投身社福界工作,曾於學生輔導社及聾人協進會工作,自1987年起,被告輾轉於社署任社工多年,直至2008年,被社署調往柴灣家庭服務中心工作。被告亦稱患有乙型肝炎及小兒麻痺症。
控方透露,被告於2008年9月被警方拘捕,但在今年2月才正式被起訴。高院法官彭偉昌亦稱,被告面對的控罪,最高可判處監禁5年,他估計被告須面對數年監禁。控方於庭外稱,他們曾起訴被告非禮另一名院童Z,但因未能聯絡受害人才撤銷控訴。

以逐出孤兒院要脅

據案情稱,被告於2003年先後成立「香港關懷孤兒協會」及「香港施比受協會」,同年被告與雲南省西雙版納州勐海縣民政局合作,於當地設立仁愛兒童之家,該27名小三至初中生入住,其中20人為女生,並有一名當地的褓姆照顧,所有兒童要叫被告「乾爹」,他一年會到該處兩至三次,每次居住約兩星期。
控方指出,案發時,被告對不足16歲的院童X特別好,經常送禮物給她,包括mp3、T-shirt及被告的銀行卡,又將被告在孤兒院的房間鎖匙交給X,讓她可使用其電腦。及後(約為2005年),被告透過第三者約X到佛馨旅舍,在該處與她性交,並要她不要告訴別人,否則逐她出孤兒院。
此後,他多次與X及其他女童外出遊玩﹐並與X在旅館性交。於2007年1月至9月間,被告透露電腦視象鏡頭,在港與身在兒童之家的X進行虛疑性愛。於2007年1月至8月間,被告進入女童Y(15歲)的房間,與Y說話時借故伸手撫摸其胸部,被Y撥開才悻悻然離去。 案件編號:HCCC 183/10
主審:高院法官彭偉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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