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5日 星期六

[剪報] 性侵案陪同制 友善法庭邁步

性侵案陪同制 友善法庭邁步
性侵害案件經常發生在被告和被害人獨處時刻,因此在偵查蒐證上要取得直接證據是相當困難的,且事後被害人,常有創傷後症候群,無法如常人般的接受詢問,需社工人員陪同在場,以穩定、緩和被害人不安和緊張情緒,避免受到二度傷害。

然而若經社工人員介入,經由心理諮商、精神醫學等專業知能以佐證被害人證詞的有效性、憑信性,兼具協助偵、審機關發現真實的義務和功能,因此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特別規定,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可以在偵、審中,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可以陳述意見。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除顯無必要者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派社工人員於偵、審中陪同在場,並可以陳述意見,正式承認社工人員得於偵、審中的陪同被害人在場。



這項陪同在場制度,訟實務的運作上,經常被忽視,為此司法院特於日前舉辦公聽會,經熱烈討論後,形成以下多項共識:
(一)審判中的陪同在場制度,性侵害犯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都有規定,應強化落實。(二)陪同在場人必須與受害人建立一定信賴關係,除有必要,得使其為證人以外,不宜使鑑定人或鑑定證人身兼陪同人之角色,以免鑑定人無法為獨立公正之判斷。如確有以陪同人為證人的必要時,也要避免於同一庭進行,以免角色混淆。(三)警詢、偵查及審判階段,宜盡可能由同一社工擔任陪同人,以利與被害人培養信賴關係,發揮陪同制度之功能。
(四)陪同人於審判中陪同到場,法院應注意維護其人身安全及其身分資訊保密,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允許以社工員於報到簽名時,以所屬單位或其代號代替之。(五)有關陪同人之通知,倘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法官應依法通知主管機關指派社工員陪同到庭;被害人如為成年人,陪同在場之人之通知,應尊重被害人之意願,並得於傳喚被害人之傳票後附「陪同在場人詢問通知書」,詢明被害人之意願。(六)陪同人之法庭席位。如未使用指認法庭,宜安排於被害人旁邊,以發揮陪同在場制度之功能。(七)社工及其他得陪同在場之人,對於司法程序未必瞭解,司法院有必要建立法院與社工之溝通平台,加強對話與交流。
【2010/12/25 聯合晚報】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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