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4日 星期二

[剪報] 20多年不聞問 養女爭產敗訴

20多年不聞問 養女爭產敗訴

自由時報 2010.12.14
〔記者項程鎮、楊宜中、陳恩惠/綜合報導〕一名陳姓女子被養父母撫養十四年,出嫁後,有二十多年的時間不曾回娘家探視,養父重病在床也置若罔聞,養父病故後陳女甚至不奔喪,但對於上千萬元遺產的法定繼承權,卻無時或忘,最高法院法官認為陳女之作為,構成民法所規定「重大虐待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判陳女敗訴確定,無權繼承遺產。
構成重大虐待
遺產無權繼承
陳女在訴訟中曾一再辯稱,她幼時曾遭養父性侵,所以結婚離家後一直不回花蓮探視養父,這是涉及個人名節的正當理由,不能這樣說她遺棄養父;況且她嫁人後,養父也沒關心她婚後的生活,因此不能認為她有重大虐待或侮辱事由,剝奪她的繼承權。

但因她聲請傳喚證人一直未出庭,合議庭認定查無實據未予採信。陳女弟弟則說,姊姊誣指父親性侵,根本是亂說,本來要提告,後來作罷。
陳女的弟弟說,母親沒生女兒,父母在姊姊六歲就收養她,母親一九八四年往生後,姊姊就不回家看父親,父親病故、出殯也不到場拈香道別,有違孝道倫常,讓爸爸抱憾而死。
陳女的弟弟說,儘管手足之情蕩然,但姊姊提出訴訟爭遺產時,他們兩兄弟曾心軟,同意分配一百三十五萬元給姊姊並和解官司,沒想到姊姊嫌少,要求平分遺產,還繼續打官司至最高法院。
陳家親友也作證指出,陳父生病時哭著埋怨,指養陳女十幾年沒用,都不來看他,財產不會給她。
合議庭採信陳女兩個弟弟及證人證詞,認定陳女不探視及扶養養父,構成民法規定重大虐待喪失繼承權的事由,且她出嫁時養父母都有出嫁妝,照顧陳女也沒有差別待遇。
記者昨走訪陳女在台北縣的住家,沒人在家,未能得悉她對判決的反應;她的鄰居說,陳女從事清潔工作,工作時間不定,有時住在佛堂,不一定返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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