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9日 星期三

[剪報] 性侵修法 「兩小無猜」狀況難解


性侵修法 「兩小無猜」狀況難解

立報╱史倩玲 2011-06-28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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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由於去年發生多起幼童性侵案輕判案,因此司法部門開始著手修改性侵相關法令,如果新法通過,未來與14歲以下男女性交者將處重刑。青少年性別文教會秘書長王振圍指出,修法後將更難處理兩小無猜情況。


法令問題 成教學困擾
根據目前刑法227條規定:「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說,如果兩小無猜合意性交的情況發生,罪刑分成14至16歲,16至18歲兩種不同的刑度。雖然目前的刑法227條之1規定有兩小無猜條款,18歲以下的人犯如因「兩小無猜」或「情投意合」發生性行為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但仍需進入法院程序。

王振圍指出,光以目前的法令而言,在教育現場其實就造成不少老師的困擾,讓老師根本不敢談性議題或做性教育。

王振圍分析,如果在學校裡教與性相關的常識,一定會出現有性經驗的學生詢問自己的情況。而根據目前法令,所有教師在得知18歲以下的學生有性行為時就必須通報,等於讓學生陷入更困難的窘境。


兩小無猜 舉證大陣仗
這是因為未滿18歲的人即使兩小無猜合意性交,學生除了必須面對老師的詢問之外,還必須被社工、警察、法官多次追問性行為的內容。而學生如果要證明自己是合意性交,警政系統還必須向網路公司或遊戲公司提出申請,調閱這兩個學生所有在電腦上的交談內容,如此才能舉證雙方是合意性交而非性侵。

王振圍指出,以國中生約14歲的幼小年紀而言,在這樣的通報過程裡,要面對老師、家長、警察、法官,幾乎是無法承受的心理壓力。另一方面,台灣的傳統文化又認為,發生性行為吃虧的是女生,因此女方家長往往對男方家長索取高額賠償金或遮羞費。如果男方家庭經濟狀況不佳,往往造成更難以和解的局面。

王振圍也分析,女方家長向男方家長索取賠償金的行為也對青少年造成不良的教育示範,讓女學生認為,自己的第一次是可以用金錢買賣。另外,在教育、社政、警政、司法體系的介入下,發生兩小無猜性行為的雙方,根本也無法維繫感情,兩人只能以分手收場,也無法好好跟對學生進行感情教育。

如果未來修法通過,凡是與14歲以下人士性交就被列為重刑,如此的修法根本無法遏止青少年發生性行為。王振圍分析,就連一般民眾部都不清楚心相關法令條文,學生更不可能再因為得知修法後將面臨重刑而不發生性行為。即使新法實施後仍有兩小無猜條款,而發生性行為的雙方舉證合意部分將更為重要,也就是當學生間的性行為曝光之後,教育、社政、警政以及司法系統介入的角色將更為重要。


需要知識 不是司法
問題是,青少年第一次發生性行為的年齡不斷降低,發生率也愈來愈高,青少年的性教育變得更為重要。王振圍指出,日前有機構就發現一位16歲的少女,因為不知道安全性行為要使用保險套而染上愛滋。如果法令限制讓老師為了怕通報而不敢在課堂上教性教育,等於讓更多學生無法真正了解在性行為中該如何保護自己。

王振圍也指出,台灣的校園仍有不少偏差的觀念,例如還有不少學校校規規定如果男女學生雙方「行為不檢」就必須記大過處分。王振圍指出,學生發生兩小無猜的性行為時,需要的不是警察跟法官,而是老師介入並教育雙方正確的性行為相關知識。

[剪報] 哥哥亂倫性侵妹妹 完事逼沖下體滅證


哥哥亂倫性侵妹妹 完事逼沖下體滅證

 蘋果即時 
苗栗縣一名陳姓國一少女(13歲),本月中因未繳交宣導防範性交易等問卷,老師深入追問後,她指自國小3年級起被22歲的大哥強制性侵,次數多到記不得,幾乎每次都射精在她體內後要求沖洗,因父親長年在外工作,媽媽當看護工作辛苦,少女擔心媽媽難過傷心一直不敢吐露被哥哥亂倫。法官今核發為期3個月安置保護令,檢方也調查此起性侵案。

2011年6月28日 星期二

[剪報] 獸父性侵女 嬤護子咆哮孫女逼打墮胎針


獸父性侵女 嬤護子咆哮孫女逼打墮胎針

吳秉嵩

2011年6月28日 11:13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無恥父親性侵女兒,祖母竟護子罵孫女!一名50多歲男子,趁女兒熟睡時加以性侵,女兒受不了向學校老師反映,沒想到祖母竟然跑到校內大吵大鬧,痛罵孫女為何把事情鬧大,事後孩強逼孫女打墮胎針!離譜行徑讓法官都看不下去,高雄地院重判獸父8年10個月徒刑,並應賠償母女100萬元。

這名50多歲的父親跟妻子離婚後,與女兒、兒子同住。6年前女兒剛上國一時,他趁女兒睡覺偷摸女兒身體,食髓知味後,在同年中秋節深夜返家時,用手壓制女兒頭部性侵得逞。兩週後又在住家內進行猥褻,女兒不堪其擾向老師哭訴,祖母竟跑到學校大罵孫女不該把事情鬧大,還強逼孫女打墮胎針,威脅不得張揚。母親得知後隨即將女兒帶到北部讀書,因罹患憂鬱症,高職僅讀一年就在家休息。

父親在偵訊時辯稱當天晚上他在廟旁賣果汁,回家時間以經很晚,不可能性侵女兒,拒絕所有賠償要求。但兒子卻在庭上做證,曾親眼看到父親猥褻姐姐,還問「為什麼爸爸要摸妳」。法官根據醫院診斷書、老師、與弟弟的證詞,將父親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處8年10個月。

少女母親向法院請求民事賠償160萬,以及精神撫慰80萬。高雄地院法官認為父親罪刑造成女兒身心受創,但考量父親目前無業,名下也無財產,因此判決賠償女兒80萬元,賠償母親20萬元。


原文網址: 獸父性侵女 嬤護子咆哮孫女逼打墮胎針 | 頭條新聞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11/06/28/91-2723504.htm#ixzz1QopdMPn4

[剪報] 獸父性侵女兒 嬤竟罵孫護子 這款家庭 逼迫孫女墮胎 怪她「不該把事情鬧大」 少女弟弟證實目睹父親惡行 法院重判8年10月


獸父性侵女兒 嬤竟罵孫護子 這款家庭 逼迫孫女墮胎 怪她「不該把事情鬧大」 少女弟弟證實目睹父親惡行 法院重判8年10月

  • 201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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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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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志宏/高雄報導】
     一名獸父長期性侵女兒,趁兩人同睡時以暴力威脅女兒就範,直到女兒向國中老師反映才揭發;孫女的阿嬤知情後竟跑到學校咆哮,怒斥為何把事情鬧大,事後還逼迫孫女墮胎。女兒的母親向法院請求民事賠償二百四十萬元,高雄地院除重判八年十月徒刑,另判決獸父應賠償母女一百萬元。
     這名五十歲獸父與妻子離異多年,兩名子女與他同住,六年前女兒讀國一時,他趁女兒睡覺之際,多次撫摸女兒身體。同年中秋節深夜,他在外做生意返家,見女兒躺在床上,隨即以手壓住女兒頭部,對她性侵得逞。
     兩星期後某天中午,他又在住家樓梯撫摸女兒,即使她不斷反抗,仍被獸父猥褻得逞。女兒不甘受辱,向學校老師反映並報警通知社工處理;沒想到阿嬤知情後,竟袒護兒子,跑到學校向老師咆哮說,「不該把事情鬧大」。
     之後阿嬤還逼迫孫女打墮胎針,並威脅孫女不得張揚,孫女因此罹患憂鬱症;母親知道後將女兒帶到北部就讀,卻因身心受創嚴重,高職僅讀一年,即休學在家休息。
     獸父辯稱,當天晚上他在屏東某廟宇旁賣果汁,忙到很晚才回家,根本不可能性侵女兒,拒絕賠償。不過,少女的弟弟出庭證實,曾目睹父親猥褻姊姊,還問「爸爸為何要摸妳」。
     法官根據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弟弟與老師的說法,將他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及加重強制猥褻罪,重判八年十月。
     少女的母親認為父親罪大惡極,侵害女兒的身體及貞操,向法院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少女一百六十萬、她本人八十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雄院法官審理認為,父親利用母親無法照顧女兒的機會,罔顧倫常對讀國中的女兒性侵猥褻,造成她身心重創;考量他目前無業,名下無財產,因此判決他應賠償女兒八十萬元,母親廿萬元。

2011年6月27日 星期一

[剪報] 性侵幾無法治癒 控管重於治療

性侵幾無法治癒 控管重於治療 自由時報【2011/6/26 17:50】 


〔中央社〕長年輔導性侵加害人的學者邱惟真表示,高危險性侵犯「幾乎沒有治癒的一天」,應靠內部自我監控與外部社會監督雙管齊下,才能預防再犯。

最高法院作出一項裁定,認為性侵犯應該送到公立醫院接受強制治療,而不是在監獄。最高法院認為,治療場所以醫院最適當,應整合法律、精神醫學及犯罪心理學3領域,以醫師為主持人。治療成果事涉行政院資源分配、監察院監督,不是最高法院之責。

法務部民國99年5月發布最新「性侵害犯罪概況調查報告」,就所屬各監獄性侵受刑人,調查個人性發展史、犯罪因素、治療情形等,派員當面訪談。

根據調查報告,有性侵前科的受刑人中,88.5%表示曾接受輔導或身心治療,顯示有近9成性侵加害人,受過治療後依然再犯。雖然多數受訪者表示是在監所接受治療,但也有近2成是在醫療院所治療。

具有輔導性侵害加害人11年經驗的長榮大學健康心理學系助理教授邱惟真指出,高危險性侵犯「幾乎沒有治癒的一天」,除生理因素外,多半與成長背景、心理遭受創傷,而發生性偏差、甚至腦傷等有關,這類型的性侵犯者難以治癒、再犯可能性非常高。

邱惟真指出,性侵犯雖極難治癒,但可以被管理,透過內部自我監控與外部社會監督的「內外控機制」,幫助性侵犯學習自我控制犯罪慾望,以及外部社會監督,預防性侵犯再犯。

邱惟真進一步解釋,所謂內控是指性侵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應接受「再犯預防模式」輔導,讓輔導人員個別瞭解性侵犯的犯罪循環模式,教導性侵犯如何控制犯罪慾望的能力。外控部分,則是對假釋、刑滿出獄的性侵犯,透過觀護人所擁有的宵禁、驗尿、科技監控等權力,加上不定期約見來控管。

美國對性侵加害人的監管,有一套由民事法庭裁定的「非刑事監護機制」(civil commitment),但美國這套運作的關鍵,在於衛生機構大量資源投入。

而德國的保安監禁處分,是將加害人收容在指定處所,與社會隔離。但歐洲人權法院已於2011年認定保安監禁處分違反歐洲人權條約,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也據以判定違憲。換句話說,任何把高風險性侵加害人隔離的措施,都可能違反人權公約。

為了興建一座專供治療性侵犯的專責醫院,法務部多年來只要覓得處所,哪怕是高度管制的軍方院區,最後仍都不敵地方強烈反彈而作罷,更不用談治療效果。而根據專家長年經驗及科學調查,顯示預防性侵再犯,控管應該重於治療。

最高法院裁定見解,顧及了性侵加害者的人權,卻沒看到相關治療在台灣面臨的困難與問題癥結,既無助問題解決,也凸顯與現實脫節。

2011年6月24日 星期五

[剪報] 無矯治醫院 狼父免入監治療


無矯治醫院 狼父免入監治療

【劉昌松、林益民╱台北報導】竹市林姓男子十二年前對就讀國中的女兒伸狼爪,被依強制猥褻罪判刑,另須接受強制治療三年,檢察官依例傳喚林男到台北監獄接受治療,但林男不服提抗告,最高法院認定強制治療應在醫院進行,送進監獄只是囚禁而非治療,並批檢方長期積非成是,昨裁定林男不必入監治療,創下性罪犯被法院判處強制治療卻不必入獄的紀錄。

蕭淑慎亦送收容

法界擔心該裁定將讓再犯率高的性侵犯及首度吸毒者,這類法律明訂應受強制治療的「病人」,恐面臨無法執行的困境,因為過去像藝人蕭淑慎吸毒被裁定觀察勒戒,檢方都未依法送交公立醫院治療,而是移送看守所「收容」,甚至曾發生少年犯性侵案判強制治療,被士林地檢署送進台北監獄「執行」,卻沒有看過任何醫生,引發法官彭幸鳴痛批檢方執行不當。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昨說:「法務部已爭取一億多元經費,將在台中監獄附近蓋治療專區,可望後年啟用。」 

法務部漠視多年

但最高法院痛批:「依法性犯罪治療場所應指公立醫院,法務部十多年來不設置治療醫院,有違法律規定,而檢方將應受治療者送進監獄,作息全比照受刑人,等於把治療轉換成控制,法院不能一味替公家背書,繼續漠視。」 

[剪報] 暑假防約會性侵 不喝不明飲料


暑假防約會性侵 不喝不明飲料


圖/聯合報提供
「苗栗怎麼了?」苗栗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今年成立13年,中心分析今年3月以來,性侵案件暴增,其中未成年被害人佔了7成以上,社工人員赫然大驚,感嘆純樸的苗栗,怎麼會變成這樣?暑假即將到來,中心人員呼籲青少年、學生注意,尤其要提防約會性侵,更不要喝陌生人提供的飲料,以免被下藥,發生憾事。
中心統計前年全年受理的性侵案有178件,去年187件,今年到昨天已有127件,尤其往年暑假過後的9月是少年及兒童性侵案的高峰期,今年3月以後都是高峰期。
前年9月性侵22件,去年22件,但今年3月29件、4月25件、5月30件,6月至今21件,幾乎都超越往年9月的最高案件量。
中心分析指出,今年至今受理的127件性侵案,有95件被害人是18歲以下未成年,佔了7成6以上,中心雖再三的宣導,但兩情相悅合意或違反性自主的性案件,持續居高不下。
95件未成年的性侵害案件,有一半以上是被害少女喝了酒精性飲料,最近1個月就有3件以上,3名少女分別與友人到KTV唱歌,喝了調酒後,就不醒人事,醒來以後不是被棄置街頭,就是留在KTV,或是被送回家,完全不知道是否遭性侵。
3名少女去驗傷,都發現處女膜有傷,但少女不知道到底是遭誰性侵?甚至一起唱歌的友人或送回家的男生是誰?
中心今年委請劇團巡迴國中校園,演出宣導性侵害防治知識,但效果相當有限,上個月5月13日曾到一所國中宣導,結果3天後,該所國中就通報性侵案件,案情內容如宣導短劇一模一樣,社工人員都傻眼。
中心社工人員說,今年性侵案件暴增程度讓人傻眼,中心將彙整相關資料,在相關單位聯繫會報中討論,希望研商出辦法,尤其是暑假將屆,希望降低性侵害案件發生率。
【2011/06/23 聯合報】http://udn.com/

[剪報] 性侵犯入監治療 最高院批違法


性侵犯入監治療 最高院批違法
最高法院昨天作出重大裁定,認為性侵犯應該送到公立醫院接受強制治療,而不是在監獄。裁定並嚴詞批評法務部、衛生署十幾年來不依法設置「治療醫院」,法院將不再為這種錯誤作法背書。
住在新竹的林姓男子被控猥褻未滿十四歲的女兒,經過十年審理,前年被判刑八月,緩刑三年確定,並須接受強制治療。檢察官以執行命令,將林姓男子送入台北監獄治療。但最高法院認為違反法理情,裁定駁回。
這項裁定將衝擊現行的強制治療制度。最高法院指出,依刑法等相關規定,性侵害犯罪的強制治療處所是指公立醫院,應該由法務部或委託地方設置。
最高法院指出,強制治療於十多年前引進,法務部指定台北、台中、高雄三處監獄為執行場所,也許無可厚非;但十多年後遲無積極作為,法院已難再默然無視。
據了解,檢察官是依據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訂定的命令,將林姓男子送到監獄強制治療。林妻提出異議,先獲高院支持。
高院認為,從憲法層次、立法過程、判決原旨或實際情況來看,把性侵犯送入監獄治療,都違背法理情,因此裁定撤銷檢察官的執行命令。檢察官不服抗告,昨天被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合議庭認為,性侵犯人數雖然不多,卻極危險,往往有再犯之虞,必須以精神醫學、心理學等專業介入治療;硬體上,也應備置「陰莖體積測製儀」等新科技產品,在醫院治療控制。
裁定指出,監獄多以兼任醫師充任治療,不夠專業,設備也不足;性侵犯在監獄地位低,即使設專區隔離,常徒有虛名,矯正署應建立妥適的治療機構。
法界人士指出,檢察官將林姓男子送台北監獄強制治療的執行命令被最高法院撤銷後,法務部必須儘速與衛生署建立妥適的治療醫院,以符合法律規定。林姓男子目前仍在保護管束期間。
【2011/06/24 聯合報】http://udn.com/

[剪報] 彰化狼爺涉長期猥褻孫女 檢方起訴


彰化狼爺涉長期猥褻孫女 檢方起訴

 更新日期:2011/06/23 21:25
彰化一名老翁,獨立撫養父母離異的孫女,不料卻涉嫌從民國九十八年起,多次涉嫌猥褻已進入青春期、就讀國中的孫女,身心受創的少女因行為有異,經班導師詢問知情後報警處理﹔全案經檢察官偵辦後,將這名老翁移送法辦外,並建請院方從重量刑。(李河錫報導)
彰化地檢署調查指出,這名住在員林鎮的老翁,因兒子在監服刑,媳婦在離異後居住他處,而獨力撫養未成年的孫女,不料從民國九十八年起,眼看就讀國中的孫女已進入青春期,卻心生歹念,蓄意在住處全身赤裸,意圖強拉孫女手部要求撫摸他的下體,孫女嚇得掙脫逃離。隔年又多次趁孫女對著鏡子整理儀容,從後方以雙手猥褻孫女胸部得逞,還一度以每次兩百塊錢的代價,要求孫女幫他按摩下體,涉嫌猥褻、引誘性交易,遭到孫女悍然拒絕,因少女的班導師發現他在校行為有異,經開導、探詢才向老師透露遭到祖父伸出狼爪的過程﹔經老師告知生母陪同報警處理,縣府社會處也派員協助進行心理諮商與輔導。
 檢方表示,被告身為少女至親,卻沒有憐惜孫女自幼父母離異,還逆倫不軌,甚至還怪罪孫女意圖脫離家庭才會誣陷他,幾乎毫無悔意,全案經偵查終結,將這名色欲薰心的男子,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嫌提起公訴外,並建請院方從重量刑。

2011年6月22日 星期三

[剪報] 同住寄養家庭 15歲少年狼 性虐12歲童


2011-6-22字型:  ∣看推薦發言列印轉寄分享:推文到facebook推文到twitter推文到plurk推文到funP
同住寄養家庭 15歲少年狼 性虐12歲童〔記者何瑞玲/新北報導〕寄養家庭驚爆性霸凌!12歲男童因故安置寄養家庭,慘遭被寄養同一家庭的15歲少年連續11次性霸凌,被害少年若不從,即遭刀割手臂、鐵尺打掌、電線抽臀、掌摑。板橋地檢署昨天將15歲少年起訴。
檢方調查,99年4月起,12歲男童由新北市政府安置寄養家庭,另名15歲國中少年也因故被安置於同一個寄養家庭。沒想到國中少年趁兩人睡同一房間、上下舖之便,利用夜間或假日白天,性霸凌12歲男童。從99年6月起至99年9月的3個月間,每隔數天,就要求12歲男童幫他口交、供其肛交、以筆及手指插肛門,前後共計11次。
被害男童一旦不從,施暴少年就以美工刀刀背割其手臂、以鐵尺打手掌、用電線抽臀、打耳光等方式逼迫就範,男童因疼痛大喊,還被施暴少年恐嚇「敢再叫、再動,就試試看」。
直到被害男童向生父吐露,非人待遇才曝光。施暴少年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護送少年法庭審理,少年法庭認定犯罪手法嚴重,移請檢方偵辦,檢方昨天偵結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