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日 星期四

[剪報] 稱獲供養讀書 處處幫助 社工涉姦案 受害女童視被告為恩人

稱獲供養讀書 處處幫助
社工涉姦案 受害女童視被告為恩人


蘋果日報 2010.12.02
【本報訊】港社工李國華涉在雲南淫辱兩名女院童案,昨在高等法院續審。 16歲女院童 X向警供稱,她就讀五、六年級時,曾多次與李國華在孤兒院內性交。李又吩咐替他口交、手淫,還曾在港透過網絡,叫她脫光衣服給他觀賞。她因獲李國華供養讀書,處處幫助,視對方為恩人。

控方昨在庭上繼續播放 X去年 4月來港替警錄取的會面錄影。 X在影帶中指,自失處子之身給李國華後,她於五、六年級時,曾在「仁愛兒童之家」很多次與李性交。李每次到雲南逗留約一星期,兩人偶而性交兩、三次。李如不使用避孕套,便會體外射精。他亦曾要求她口交及手淫,但她只答應手淫。
要她在網絡鏡頭前脫光

據 X稱,當李國華身在香港,她有時會透過網絡聊天室,向李要錢,因她怕用電話要錢,會招其他院童閒話,說李不公平。她六年級時,李曾透過網絡鏡頭,叫她脫光衣服,給他觀賞,然後他又除下褲子,在鏡頭前自瀆。

當被問及與李的關係, X說:「我只知道他是供我讀書的人,我當李是恩人,我們遇到困難,都是他幫忙我們的。」 X還說,李自她六年級某次調皮後,便不再給她錢。她曾把李所送的兩、三部電話帶回家鄉,母親轉送給無手機的親屬。她昨透過視像系統作供時稱,今年 7至 8月她已初中畢業,現留在家務農。

被告李國華( 49歲)被控於 05至 07年在雲南七度淫辱兩名女院童。案件今日在高等法院續審。



案件編號: HCCC18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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