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逆轉 3歲女童性侵案無罪 |
時間:2011/3/31 17:02 撰稿‧編輯:林晨柏 新聞引據:廣電媒體 |
![]() 由正義聯盟、勵馨基金會等民間團體2010年9月25日在凱達格蘭大道發起「白玫瑰運動」, 湧進上千名民眾靜坐,1名小朋友與家長揮舞白玫瑰,盼司法改革。(資料照片) 引爆「恐龍法官」爭議的高雄市3歲女童遭性侵案,今天更審出現大逆轉,高雄高分院審理後,以測謊沒有證據能力、受害女童證詞與傷害結果不符等,改判涉案男子吳進義無罪。 吳進義涉嫌以吸管、眼鏡架、手指性侵3歲女童,一、二審都認定吳嫌違反女童意願,依「加重強制性交罪」重判,分處4年6月,7年2月重刑。但最高法院合議庭去年審理此案時,法官邵燕玲推翻一、二審法律見解,認為「無法證明違反意願」,並要求重查吳某是否適用刑度較輕的「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 邵燕玲的爭議判決引爆民眾怒火,成為催生白玫瑰運動推手判例之一,民眾上網連署、走上凱道,要求開除「恐龍法官」。而邵燕玲則在昨晚名列馬英九總統提名的大法官之列,由於各界反彈激烈,總統府上午緊急止血,改提名台大教授、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主任湯德宗。 此案經最高法院發回後,高雄高分院審理認為,測謊易受情緒影響,沒有證據能力外,女童指稱下體遭眼鏡、吸管插入,也與傷害結果不符,又查無其他證據,改判無罪,此一判決恐怕讓爭議繼續擴大。 |
為加強對性侵害加害人的監控,避免刑法修正後,出現空窗期,內政部將修法,仿照美國建檔列管「性犯罪」的立法精神,公布性侵者的個資,未來若能立法通過,將是「台灣版的梅根法案」。
95年7月1日刑法將性侵犯,改為「刑後」治療後,為補救95年6月30日以前犯案的性侵犯出獄後,發生未能強制診療的空窗期,因此,內政部擬修法將95年公布刑後治療以前的性侵犯,全部納入個資公布的範圍,希望透過公開資訊,來阻卻性侵前科犯再犯。
1994年,美國新澤西州7歲女童梅根,在社區遭有性侵害前科的罪犯姦殺,女童遭鄰人毒手殞命,但她的父母一直不知道這名惡鄰有性犯罪的紀錄,引發社會譁然,因而以女童的名字,通過打擊性犯罪的「梅根法案」。法案規定,各州必須建立性罪犯和騷擾兒童罪犯的檔案,並規定「只要有一個危險的性罪犯進入」,各州就必須知會社區,將有性侵兒童前科者的個資公開在網路上,供民眾查詢及事先採取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