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3日 星期三

[評論] 打擊性侵 先壓制蠢動的心

打擊性侵 先壓制蠢動的心
又傳性侵前科犯出獄後再次性侵殺人案,一方面令人痛心,因為難以理解為何重刑之後還是不知悔改;二方面令人遺憾,因為被害人遭受性侵後,竟然還失去了生命。被害人的親屬說,希望這是最後一個受害人,但可能嗎?

我們從許多文獻中看到,性侵害不只是性侵而已,還包含了強烈的凌虐心理、變態心理。這種心理如何造成,尚無權威的解釋,但難以完全治癒,卻是普遍的認知。

即使將之去勢,文獻上依然看到,變態者會用其他異物代替性器官。倘若投以藥物使之減少性慾,雖曾看過若干文獻說是有效,但仍缺乏大量的數據佐證,尤其如何解決人權問題更是困難,因為你怎能確定他會再度性侵,故需要剝奪他正常的性交功能?



以往歷次碰到性侵問題,就有人提出美國的梅根法案,但梅根法案的精神,只不過是公告性侵前科犯的住所,以便讓社區內的人時時小心,這等同於將之隔離,不但有人權問題,並且在台灣這種可以隨意搬遷又方便入籍的地方,是否真能達成社區監視的目的,仍有許多疑問。

也有人以為,讓警察將之列入治安顧慮人口查察,即可永除後患,但這也可能只是將問題丟給更無權勢的機關而已。由此看來,個別的手段可能都難以達成降低性侵犯再犯的目的。

但倘若將性侵當成是一個嚴重的犯罪問題,而由有關機關共同預防,是否可能降低再犯率?例如,法務部是否能如同培養法醫一般,挹注更多經費在監獄的身心治療,及評估再犯的可能性上?以便更精準的評估出,確有必要加強保護管束的性侵犯。

對於這些性侵犯,能否再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廿條,讓他們在刑滿出獄當下,即能付諸保護管束,接受科技監控,及不定時測謊,以避免如同本案的前科犯在空窗期中再犯?

保護管束畢竟非監禁治療,受管束者所遭到剝奪的人權相對較小,應該不至於違背比例原則,何況現行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本就有得強制治療的更嚴格規定。

又,對於這些有必要強加電子腳鐐以防止再犯的人,是否能與民間大型保全公司合作,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我曾經參觀過兩家大型保全公司的電子監控系統,他們甚至對於目標物整日行蹤都能以數位記錄,若能將技術層面交給有能力的人,觀護人或法警只是負責監督保全公司,這樣是否會使大家各安其所?

當然,假若警察機關能將若干打擊犯罪的績效,改為預防績效,尤其是對於性侵害犯罪,應該是較有可能壓制住性侵犯們蠢動的心的。

最後,國中的性教育若能加上這些不幸遇害死亡的個案,並且告訴我們純樸的少女們,倘若無法抗拒而有生命危險,那就打定主意等明天再好好地算帳,這樣是否能夠挽救一些無辜的生命?
【2011/03/23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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