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日 星期三

[剪報] 無須修法 立刻能做 法務部長:性侵累犯不准假釋

無須修法 立刻能做 法務部長:性侵累犯不准假釋

蘋果日報
【綜合報導】性侵累犯將不再有假釋機會!國民黨立委吳育昇昨在立院詢問法務部長曾勇夫,說他去年底因性侵累犯丁大倫假釋後再犯性侵案,要求不可讓性侵累犯假釋,曾勇夫當時表示完全同意並支持,現在這承諾還算不算數?曾勇夫在答詢時重申:「我講過的話算數,性侵犯累犯,絕對不會再給他假釋!」

曾勇夫事後向媒體表示,性侵累犯是指觸犯妨害性自主罪入獄的受刑人,出獄後五年內再犯同罪。 

有戴電子鐐仍犯案

性侵累犯丁大倫前年八月假釋後三個月內,先後性侵兩少女,其中一案他犯案時還戴著電子腳鐐。監察委員高鳳仙去年調查指出,法務部及台北監獄明知他有假釋再犯前科,卻未在核准假釋前對其作再犯危險評估就核准假釋,因此糾正法務部等機關。此外,涉及江國慶冤死案的性侵犯許榮洲也曾假釋後再犯。

吳育昇去年底在立院總質詢時,以丁大倫案針對性侵累犯假釋問題詢問曾勇夫,曾勇夫當場宣示不會再給性侵累犯假釋機會,吳育昇昨出示法務部上月回覆給他的公文,質疑公文上載明性侵犯罪人之假釋依當前制度運作,已從實且嚴格審核其假釋,實無再明文律定完全不予核准假釋之必要,他質疑這是推翻曾勇夫去年底維持原有假釋規定承諾,讓人心難平。 

法務部擁有審核權

對此,曾勇夫昨重申:「我講過的話算數!性侵犯再犯,絕對不會再假釋。」晚上曾勇夫回到法務部後強調,《刑法》七十七條假釋須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審核,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換句話說,審核准駁權限在法務部,所以不用修法,現在就能做。且依《監獄行刑法》八十一條報請假釋時,應附受刑人受輔導,或治療及確有懺悔情形紀錄,若沒有通過是不會被提報假釋。
法務部矯正署發言人詹哲峰說,對性侵犯假釋審核除累進處遇要在二級以上,受治療情形必須經評估小組通過不是再犯高危險群,才有機會獲假釋審查。 

監獄治療效果不佳

研究犯罪心理學的玄奘大學社科院院長林瑞欽說,法務部對性侵累犯不再假釋,無異宣告「監獄內對性侵犯的強制治療效果有待改善」,法務部在台北、台中及高雄三個監獄設有性侵犯治療專區,台中監獄專區去年收容六百多名受刑人,「卻只編制兩名臨床心理治療師,如何落實強制治療?」
中心綜合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李光輝贊成性侵累犯不再假釋,他表示,國外有「三振條款」,性侵犯被捉到時若已性侵三人,或出獄後再犯三次又入獄,都不可假釋,另經評估是高危險連續暴力性侵者,也不得假釋。
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姚淑文表示,曾勇夫僅對性侵累犯不再假釋是不夠,應對性侵犯罪刑事政策全盤檢討,不然法務部長的承諾無法遏止再犯、嚇阻犯罪。 

民眾:應剪掉雞雞

民眾吳嘉琦說:「這樣很合理,為什麼要假釋?站在女性立場,他(指性侵累犯)都未顧及別人的人權,為什麼顧慮他的人權!」民眾郭怡君則說:「應該直接剪掉小雞雞(指去勢)。」 

性侵犯 假釋流程

性侵犯在監須表現良好,累進處遇2級以上,且初犯服刑期逾1/2,經醫師評估再犯率低(若服無期徒刑須逾25年),才會送獄方假釋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提報法務部矯正署審核,再通過才可假釋出獄。 

性侵犯 監控流程

假釋出獄後由地檢署觀護人訪視、性侵害防治中心追蹤治療,必要時由觀護人、警察監控,若對象無固定住所及有夜間犯罪習性,檢察官可核准宵禁、指定住居所後配戴電子腳鐐,殘刑期滿才解除監控。
資料來源: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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