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4日 星期五

[評論] 『亂倫性侵者團體心理治療』心得分享

 『亂倫性侵者團體心理治療』心得分享

    臨床心理師 莊 明 鴻 
    自92年進入北監接觸性侵害加害人後,對亂倫性侵害加害人的輔導,一直是我個人關心的重點。為何一個男人會和有基因關係的女兒產生性行為呢?尤其更難解釋的是:為何父親會和一個性發育未成熟的女兒產生性接觸?亂倫事件,不同於其他性侵害事件,是因為它對被害人有更深層的心理意義-對人信任感的喪失一一個最值得我們相信、依賴的親人,竟然是傷害我們最深的人。更甚的是,它是無法求救的-或擔心沒人相信,或擔心賴以遮風擋雨的家庭即將破碎。基於這些理由,使得亂倫事件,自古以來,經常是被隱忍,成為家庭中的秘密。 
    從文獻的探討中,對亂倫形成原因的歸納有以下幾種可能的假設。 
     a. mate deprivation配偶的剝奪-也就是和配偶間的性關係被剝奪。許多家庭內的性侵者,常被指出大都有一個困惱的家庭關係,而女兒常成為性關係對象的代替品。 
    b. pedophilia-即對於性未成熟的兒童有性偏好者。 
    c. selectionist天擇論的觀點-「避免亂倫機轉」的失敗,因為近親交配將會增加有害的劣質基因產生,進而促使子孫無法成功的繁殖下去。 
    d. psychopathy心理病理問題。最近有許多針對性侵者心理病理測量的研究,定義psychopathy為:無情的、自私的、操控的、不負責的、衝動的、性濫交、反社會性等。 
    三年多來個人在北監帶過三個亂倫一個戀童的團體心理治療,每個團體次數從24次到30次不等,每週一次,每次2小時。亂倫受害者的對象除了親身女兒外,還包括繼女、養女、孫女、侄、甥女等有親戚關係者;而戀童受害者對象除了一些完全未發育的幼童外,還有些未滿14歲但已經逐漸發育中的女童。
    從中發現,許多亂倫加害者陳述事件的發生,與夫妻間關係的不和或破裂有很大的相關-被害人成為太太替代的對象或報復的犧牲者。另外也發現:有些加害人與被害人間關係非常親密(例如撒嬌或擁抱),導致父女間的界限模糊,進而產生一種錯覺-與被害人有ㄧ種類似戀愛的感覺。還有ㄧ些人則是因為從小就常替加害人洗澡,因而對加害人的身體產生一種性的吸引力。
    而戀童症者,在個人的經驗中,較少遇到固著型的戀童症者-即只有對兒童未發育的身體,才能產生性的吸引與快感。很多是因為對成熟的異性有挫折或難以獲得,轉向對年幼易騙的兒童進行性行為,例如:年紀大的老人、低社經地位的成年人、智商不高的人,用微薄的物質或金錢騙取兒童或智障的小孩。還有就是針對一些未滿十四歲但已經逐漸發育出女性特徵的兒童,進行性侵害,而在這些加害人的認知裏,大都認定被害人為女性而非女童。
    對於以上這兩類加害者,大部分的人有一個共同現象-即被侵害者都是14歲以下或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人。國外有些研究曾指出:在亂倫加害人中,應該有ㄧ群戀童症者,即對性未成熟的兒童會產生性的吸引。他們會透過婚姻的形式,來滿足內心真正性的需求。而個人在團體治療的過程中,限於經驗或團體互動,常無法對某一個案做更深入的探討,而戀童症者似乎防衛性也較高,因而尚無法從亂倫加害人中發現固著型的戀童症者-他們是一群再犯率高的性侵害者。
    鑒於性侵案件幾乎天天發生,目前國內對於性侵害加害人的法律規定是強制接受身心治療處遇,以改變加害人性偏差循環,預防再犯的發生。雖然政府立意良好,但個人觀察到實際的狀況是,治療人員不夠,社區監護系統薄弱等。因此當加害人回到社區後,接受治療的強制性沒有在監獄中來的有效,因此對於監獄中的刑中治療,若能給予較長的時間、較深入的治療,也許可減少將來的再犯,以及增加回到社區後願意繼續接受治療的動機。

1 則留言:

  1. 這篇評論中所談及的亂倫性侵加害行為的「假設」,其實很值得進一步深思。理由是它們多出自加害者自己的解釋,尤其是「配偶剝奪」的說法,幾乎是許多加害者正當化性侵、為自己辯護脫罪的說詞。然而,「專家」們對於性侵、尤其是亂倫性侵的加害動機和原因,仍然不斷進行辯論。天生氣質說、生物基因論、後天經驗論、幼年創傷論、社會壓力論......其中的任何一項,其實都難以概括解釋所有的性侵現象。心理學家總是不免懷抱找出普遍化理論,以準確預測、防治性侵犯罪的野心。意圖是良善高貴的,但是與加害者工作的心理師,必須有足夠的時間深入挖掘每個個案的生命史,才可能了解連加害者自己都難以得知的潛意識動力,才有希望嘗試明白究竟除了性以外,性侵行為到底令他滿足了哪些慾望。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