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8日 星期二

[剪報] 校園性侵修法 至今無進展

校園性侵修法 至今無進展

 更新日期:2011/02/08 00:07 史倩玲
【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近年教師性侵害學生事件頻傳,但目前法律對於隱匿或包庇校園性侵害事件的校長或教育人員,並無刑責懲罰,讓性侵事件愈演愈烈。多位立委推動修改性別平等教育法,但直到目前仍無進展。
校園包庇 無法可罰
教育人員包庇校園性侵事件時有所聞。以2007年台中市某國小發生教師性侵多位學生案件為例,校長及班級導師不但隱匿案情,該校校長甚至於在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前,要求家長簽下放棄到場陳述同意書,包庇性侵教師犯行。而該校長更重新裝潢教室破壞犯罪現場,毀壞犯罪證據,造成對學生及家長的傷害。
2010年4月法院審判此案時,法官認定該校長隱匿性侵害案件以及毀壞性侵現場證據,但因刑法法律漏洞而使這位校長的犯行無法可罰,法官僅能做出無罪判決。類似情節在2009年3月於高雄縣某高中、2010年4月於花蓮縣某國小再度發生。
法官作出無罪判決的主要原因是,隱匿或包庇校園性侵害的校長或教育人員,沒有登載文書的行為,所以不構成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另外,由於隱匿或包庇校園性侵害的校長或教育人員,沒有依法告發校園性侵,所以不構成刑法第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

立委提修法 遏阻犯罪
有鑑於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在2010年5月19日審查教師法修正案時,曾作出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對於教育人員隱匿性侵害事件事證及通報,應在6個月內提出相關法律修正草案,但教育部遲遲沒有提出修法,因此多位立委在2010年10月提案增訂性別平等教育法中關於校園性侵害事件的刑責。
人本教育基金會南部聯合辦公室主任張萍指出,由於校園內學生與教育人員權力並不對等,學生如果遭到性侵再通報與證據保存,在實務上相對困難,讓性侵害學生的教師在不肖教育人員包庇下逍遙法外,也讓無辜學生長期受害。
因此,包括田秋堇、趙麗雲、陳亭妃、潘孟安等23位立法委員,在2010年提出「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第36條之1條文草案」,其中特別規定校園性侵害事件的通報及證據保存,未來隱匿通報校園性侵的教育人員將負有刑事責任。
隱匿性侵 將負刑責
修法草案中,將處罰明知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卻不通報、虛偽或遲延通報的教育人員,並參酌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的構成要件與刑度,明訂刑責。草案中將明文規定處罰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之人,也將參酌刑法第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的構成要件與刑度,訂出刑罰責任。
另外,由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有規定加害人違反相關處遇的刑罰,而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也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這些法令都將在性別平等教育法中增訂相關刑罰規定,填補普通刑法的法律漏洞,達到防治校園性侵害的立法目的。
教部未提案 修法延宕
張萍指出,立法委員早在2010年10月就已提出嚴懲隱匿包庇性侵害之教育人員的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之1修正草案,但因教育部遲遲未提出相對草案,導致修法草案無法排入法案審查。
張萍表示,只要教育人員依法通報,不隱匿不包庇,就可以及時杜絕校園性侵害。因此希望教育部立即提出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之1修法相對草案,提報立法院,加速修法進度,才能保障學生人身安全,遏止助長校園性犯罪的行徑,並解決校園性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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