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8日 星期二

[剪報] 性侵羅生門 「證」確揪惡狼

性侵羅生門 「證」確揪惡狼



記者傅潮標/專題報導
自由時報╱自由時報 2011-02-08 06:00

調整字級:    

性侵害是典型的密室犯罪,很少會有目擊證人,因此常出現被害人與嫌犯各說各話的羅生門。不過,有經驗、夠用心的檢察官、法官,仍然可以明察秋毫、旁敲側擊,找出有力的佐證還原真相。
苗栗縣49歲的張姓惡狼3度性侵智障女學生,他被捕後辯稱陽痿,沒能力犯案,苗栗地院請醫院鑑定,發現他在適度刺激下仍可勃起,戳破他的謊言,判刑4年6月。

46歲李姓男子連續3次性侵鄰居的中度智障女兒,他辯稱雙腳受傷而無法站立,也說沒能力性侵;但被害人清楚描述,李某將她壓在桌上性侵,法官認為他即使雙腳不良於行,但以男上女下的姿勢仍可得逞,判刑8年。



苗栗市20歲徐姓男子利用女性友人酒醉時性侵,他辯稱認錯人,誤以為是女友;法官傳喚徐的女友到庭,與被害人當場比較,發現不論容貌、身材都差很多,且徐某與女友同居多時,他當時採男上女下的姿勢性侵,臉貼臉近距離接觸長達20分鐘,怎可能搞錯人?判刑3年6月。

另外,檢察官、法官為當事人洗刷色狼污名的案例也不少。苗栗縣35歲劉姓婦人涉嫌虐待女兒,縣府接獲通報,由男社工處理,緊急安置女童並對劉女提出傷害告訴;劉女懷恨在心,誣告這名社工以「私了不送法辦」脅迫性交,指證社工的小腹上方有體毛。檢察官當庭勘驗,確認男社工並無這項特徵,劉女掰不下去,坦承虛構逼姦情節,吃上誣告罪。

19歲邱姓男子被17歲的女網友指控性侵,檢察官詳查,發現少女房間的隔壁就是她弟弟的房間,木板隔間的隔音效果不佳,少女只要大聲呼救,弟弟就能聽到,但她卻沒有求援、有違常情,對邱男裁定不起訴處分。

顏姓男子被未滿16歲的少女指控性侵害,苗栗地院法官調閱少女的手機通聯,發現她在自稱被性侵的時間正在與男友通電話,法官認為太扯了,判決顏男無罪。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