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0日 星期四

[剪報] 父性侵女268次 重判1874年

父性侵女268次 重判1874年

 更新日期:2011/02/10 03:01 王志宏/高雄報導
中國時報【王志宏/高雄報導】
狠心男子十五年前開始性侵年僅八歲大女兒,直到女兒就讀國中不願再隱忍,向母親哭訴才揭露父親惡行。女兒說父親平均二、三天做一次,有時一周一次,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每周一次計算,認為狼父性侵女兒達二六八次,重判一八七四年。
不過,由於女兒向法官求情,不願看到父親被關,希望從輕量刑,因此刑期僅應執行九年八月,全案仍可上訴。
遭性侵的女兒事發後已被社會局安置,小女孩如今長得亭亭玉立,不過回想當時仍心有餘悸,法官問話不是低頭不語,就是以「我無法回答」帶過,甚至曾在庭上翻供說是受母親指使,才說遭父親性侵。

這名父親離婚後,從高雄搬到屏東,帶著二名女兒及兒子同住,八十六年一天晚上,父親酒後返家見兒女都入睡,竟以手撫摸年僅八歲的大女兒,甚至進一步性侵。從此之後,大女兒就成了洩慾工具。
直到九十三年九月,當時已十五歲大女兒又被性侵,事後她跑到屋外,在寒冷夜晚打電話向母親哭訴,母親立即報警,警方會同社工到場,發現現場有只保險套,女兒內褲也沾有精液,送醫化驗證實是父親所有,陰道內也有父親精液及處女膜有陳舊性裂傷。
不過,父親辯稱他與女兒內衣褲都一起洗,精液是自慰後留在內褲上,不小心沾到女兒內褲,堅決否認性侵。又說,是母親為了爭奪子女監護權,才指使女兒說謊。
女兒則說,性侵時她均用力推開,卻推不動,每次皆不敢正面看父親,有時父親會戴保險套,她擔心會與弟妹被趕出家門,因此一直隱忍不說,只有寒暑假回媽媽身邊才得以暫時脫離魔掌。
屏東地院審理認為這名父親對未滿十四歲女子連續性侵,判處十年徒刑,並強制治療。
高雄高分院認為父親從八十六年起性侵,直到九十三年少女年滿十四歲止,依每周一次計算,共二五六次,每罪判七年二月,共一八三四年。
另外,女兒年滿十四歲後遭性侵十二次,每罪判三年四月,共四十年;兩罪合計判處一八七四年,並應強制治療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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