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4日 星期四

[剪報] 驗傷單有變無 性侵罪無變有

驗傷單有變無 性侵罪無變有

 更新日期:2011/02/24 02:57 洪榮志/台南報導
中國時報【洪榮志/台南報導】
一封塗改過的驗傷診斷書,造成法院判決大逆轉。台南市某醫學中心四年前對一名疑遭父母友人性侵的小六女童驗傷時,醫師先在診斷書上記載「無陳舊性處女膜裂傷」,隨後又將「陳舊性」三字塗銷,出庭證詞也前後不一,讓一審被判無罪的林姓男子,更一審撤銷重判十一年。
五十二歲的林姓男子,與被害女童的父母親是朋友。民國九十五年八月間,林某向女童母親謊稱希望女童協助搬運瓦斯桶到倉庫後,以小貨車將年僅十一歲的女童載到倉庫,企圖與對方發生性行為,但因女童喊痛而未得逞。
食髓知味的林某,同年同月又以同樣藉口,三度將女童載到倉庫及野外發生性行為。女童的父母親發現後,憤而控告林某性侵。

台南地檢署偵訊時,林某原本坦承與女童四度發生性關係,但強調都是對方自願;還當庭下跪並簽和解書,請求女童與其父母原諒。女童則指證遭對方性侵。雙方對發生性關係一事,都沒有否認。
沒想到,檢方要求女童驗傷時,台南市某醫學中心的唐姓醫師,先在診斷書記載「無陳舊性處女膜裂傷」,隨即又塗銷掉「陳舊性」三個字。檢方傳喚唐醫師作證,竟指稱「我們檢查的結果認為是有處女膜裂傷,但因被害人年紀小無法明確辨識」、「無是指無外傷,但並非是說無處女膜裂傷」。
檢方據此將林某提起公訴,但案移台南地方法院審理時,唐醫師卻改口稱,「應該是沒有處女膜裂傷,當時所寫的陳舊性裂傷,也許是之前有一些運動性傷害。」
林某見有機可趁也跟著翻供,改口說是記錯對象,應該是與女童的姊姊發生性關係;至於和解書則是在女童父母的強迫下所簽。最後,一審以罪證不足為由,判決林某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後,台南高分院審理時,第三度要求醫學中心對這份診斷書「說清楚、講明白」。但院方卻回覆指稱,「病人案發於七月份,到院採檢為九月份,因生理癒合能力極佳,是否可能先前處女膜裂傷後癒合,無法明確判讀。」
最後,高分院放棄採用這份「不清不楚」的驗傷診斷書,改依當事人及證人的供詞,認定林某四度性侵罪證明確,合併重判他徒刑十一年,但此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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