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1日 星期二

[剪報]欠缺性別意識 離譜判決一籮筐

【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2011/01/10 台灣立報】
1月11日司法節即將來臨,立法委員黃淑英辦公室與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9日召開記者會表示,回顧去年的司法判決,發現法官的性別教育明顯不足,問題判決層出不窮。
黃淑英表示,去年的性別司法案件包括「襲胸10秒客觀上無足以引起他人之性欲不構成強制猥褻罪」、「親吻臉頰屬國際禮儀」等判決引起民眾的不滿,而去年「未違反6歲女童的意願所以不構成強制性交罪」的判決更引起軒然大波,也讓民眾串連發起白玫瑰運動。不過,白玫瑰運動之後,司法體系的回應仍相當遲緩,法官的性別教育也多流於形式。
離譜法官 摸胸判無罪
台灣女人連線常務理事林綠紅,以去年12月板橋地院99年訴字第2883號判決為例:一名父親在女兒國三起即撫摸女兒胸部、隔內衣彈女兒乳頭,結果法院認為這名父親的行為是管教,而非滿足性慾。法官在判決書中表示,犯案地點在客廳,而且有時有家人旁觀;如果以常理判斷,該為父親如果要滿足自己性慾,一定會挑選適當時機或隱密處。
林綠紅表示,這名法官除了忽視女兒的身體自主權已被侵犯的事實之外,也忽略家庭中的權力結構。由於這位父親在家是權威的角色,家人根本不敢干涉他的行為。法官根本不該用犯案地點或有無家人旁觀,作為是否滿足性慾的判斷標準。
擁有貢獻就能脫罪
林綠紅也表示,法官對於男人的性慾過於寬容。在判決書上經常出現:加害人只是「一時失慮」,然後因為加害人是家中經濟支柱、或對社會有所貢獻,因此可以原諒加害人的犯罪。例如民國98年一名工程師因為不甘女友提分手而性侵,法官竟舉被告在人造衛星研究機構服務,對我國太空計畫推展有相當貢獻,認為被告所為是一時情緒失控、處理感情失當而誤觸強制性交罪。
另外,在去年4月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536號判決中,法官居然認為女婿趁照顧極重度精神障礙的岳母時性侵,只是一時失慮,受害人已原諒,又是家中經濟支柱,所以對被告減刑又緩刑,完全忽視加害人的嚴重犯行。

猥褻定義 觀念太老舊
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律師吳宜臻指出,目前法官對於猥褻的定義也以「滿足他人性慾」解讀,而非較為進步的「侵害身體自主權」概念。
例如日前新聞報導,一名醉漢喝得太醉,以手連續碰被害人胸、肩,但加害人當時站立不動、且沒有撫揉的動作,台北地院法官就沿用民國17年最高法院決議「猥褻者,其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之謂」,認為被告碰觸被害人的行為並非為滿足自己性慾,不構成強制猥褻罪。
吳宜真表示,今年已經是民國100年,法院對於猥褻的定義卻還沿用83年前的老舊定義,導致法官總是探討加害人的行為「有無滿足性慾」,根本不管犯罪行為是否侵害被害人的身體自主權。
性別刻板 對女性不公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律師李兆環也表示,目前法官的判決多對性別充滿刻板印象,也不瞭解女性的社會處境,導致女性在裁判實務上常遭遇不平等的待遇。在父親彈乳頭一案中,法官竟認為被害人遲遲未求助,就代表被害人陳述可能不是事實。在去年5月間台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3號判決一案中,法官竟然以公公的證言,認為太太不做家事,可成為先生可提起離婚的重大事由之一。
李兆環更指出,法官缺乏性別意識,才是性侵害、性騷擾案件與家事案件頻頻出現爭議判決的最大因素。雖然司法院表示,無論在法官就任前的司法官訓練或就任後的在職訓練,都已經納入性別教育,同時也推行性侵害案件、家事等等案件需由專庭專股辦理,但從問題判決仍層出不窮的情況來看,法官的性別教育仍有待落實。
法官該加強性別專業
李兆環指出,司法院應該落實法官性別教育、尤其在專辦家事、家暴、性侵害等案件的法官遴選上,更應加強性別專業。
另外,法官個案評鑑事由應納入法官適用法律見解,以防止法官判決違反論理經驗法則、立法意旨或法律見解流於恣意,並侵害人民權益。同時,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也應有單一性別不得低於1/3的規定,並檢視目前法律用語,如強制、猥褻等,重新定訂合於時宜的法律定義。

轉載自性/別新聞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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