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0日 星期一

[剪報] 刪除「違反意願」 性侵罪加重為5年以上

刪除「違反意願」 性侵罪加重為5年以上

  • 20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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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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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志賢、蕭承訓/台北報導】
白玫瑰運動走上凱達格蘭大道,訴求「不容許性侵加害人再犯」,希望推動台版「梅根法案」,加強對性犯罪者的社區監控,避免再犯;小白玫瑰上台演唱多首溫馨的歌。(鄭履中攝)
白玫瑰運動走上凱達格蘭大道,訴求「不容許性侵加害人再犯」,希望推動台版「梅根法案」,加強對性犯罪者的社區監控,避免再犯;小白玫瑰上台演唱多首溫馨的歌。(鄭履中攝)
     鑑於部分性侵案件,法院量刑與社會認知落差太大,法務部已完成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正草案,上周陳送行政院。新修正的強制性交罪,刪除「違反其意願」的要件,並提高刑度為五年以上;同時把加重強制性交罪年齡從十四歲提高到十八歲,擴大保護範圍。
     現行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務部所提出的修正版本,未來若經行政院送交立法院審查三讀通過後,將不論有無違反其意願,都加重為五年以上。法務部強調,修正後的妨害性自由罪章將罪刑提高,並不會影響與其他罪刑之間的平衡。
     法務部指出,最高法院刑事庭去年曾針對強制性交爭議,作出七歲以下不論有無違反意願界線的決議,但法務部考量其他婦運等民間團體的意見,決定另對現行法條中的年齡作出修正,以符合當前社會現況。

     新修正的法條包括,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加重強制性交罪中,原指是對未滿十四歲男女犯之,修正擴大到未滿十八歲以下,其刑度仍維持舊法的七年以上。
     過去迭有爭議的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強制猥褻罪部分,則由原本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部分,草案把原十四歲修正為十二歲,修正後對十二歲以下為性交者,從原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加重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為猥褻行為者,提高成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其他部分則降低年齡至十二歲,刑度不變,擴大保護範圍。
     法務部表示,此部分年齡界線由十四歲改為十二歲,主要是考量當前未成年人的生理發展及心智成熟度等情況,並參酌相關兒少法令所訂出的標準,擴大保護範圍。
     至於,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的未滿十八歲之人與其他未成年人合意性交者,屬告訴乃論,可減輕或免刑,仍維持原規定,並未修正。
     法務部指出,民間團體對司法有期待,但修法務求周延,法務部從去年九月十日即邀集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舉行公聽會後,四度由刑法研修小組就妨害性自主罪章進行討論,並徵詢精神科醫師及心理諮商學者,函請司法院表達意見,去年底完成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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