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5日 星期三

[剪報] 性侵輕判 民團要專業法官

性侵輕判 民團要專業法官

台灣立報 2010-8-25 23:19 作者:史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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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日前一位男性性侵6歲女童,而審判法官以「未違女童意願」,判加害人3年2月。此審判在網路上引起公憤,短短幾天內就有15萬名網友要求負責審判的法官下台。民間團體呼籲,性侵家暴案急需專業法官制度。

這項輕判案件,主要是因為法官認為女童沒有反抗,表示加害人的行為並未違返女童意願,因此,不符合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加害人必須以「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須要與同條條文前述的強制性交方式,例如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才符合刑法222條。法官以「未違女童意願」而改以用刑度較輕的刑法227條。

勵馨基金會南區辦事處處長張乃千表示,從這件案件看來,明顯可以發現法官仍沿用舊有法條。這是因為刑法227條,在民國88年以前曾有「致使不能反抗」條文,也就是說,早期的強制性交罪讓加害人有脫罪可能,因此民國88年之前的性侵加害人都以被害人沒有犯抗到底的藉口,減輕刑度。由於當時的法令並未考量到,被害人可能因為未了確保生命安全,不敢反抗等因素,因此,民國88年就進行修法,只要性行為違反被害人意願,即可成立。

張乃千表示,從最近的6歲女童性侵案看來,法官仍以民國88年以前的法令意涵進行解釋,才會造成輕判加害人的結果。另一方面,在這項判決當中,法官並未考量到6歲的孩童是否了解性行為的意義,在驚嚇之餘更沒有反抗的能力,法官也沒有考量到,6歲孩童在警政系統下需要反覆陳述的所造成的傷害。

張乃千強調,類似的判決不是只有6歲女童案一例,包括之前引起社會激憤的襲胸讀秒案等誇張判決。張乃千強調,目前台灣法官不但欠缺性別觀點,更欠缺人權觀點,顯示不少法官急需要性侵、性騷擾、家暴等專業知能。

張乃千表示,目前國外已經引入專業法官制度,類似的性侵、性騷擾、家暴案件,都有受過專業訓練的法官慘與判決,才能確保受害人的權益。

張乃千建議,國內的審判制度,可以考慮在部分案件引進陪審團制度,才能夠同時顧及法令以及社會觀感;台灣還需要開始發展修復式正義的審判觀念,才能讓被害人的權益,在審判過程以及審判之後獲得保障。

以彰化的竹竿穿腸性侵案而言,被害人在長期審判之下,遭受非常大的精神折磨,就算找出真兇判以重刑,但受害人在審判過程中卻因為反覆陳述以及出庭,反而遭遇到比性侵更大的傷害。張乃千認為,未來台灣可以考慮讓加害人有罪確定之後,必須給予被害人精神補償以及心理輔導費用,如此才能確保被害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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