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9日 星期一

[剪報] 救回援交女兒 怨法律逼骨肉分離

救回援交女兒 怨法律逼骨肉分離

自由時報 2010.08.09

陳婦寫信求助苗栗地院法官蔡志宏,請他聲請釋憲。 (記者傅潮標攝)
苗栗地院法官蔡志宏,9年前就已針對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的安置規定聲請釋憲過。(記者傅潮標攝)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少女小美(化名)曾被賣淫集團引誘援交,半年前經陳姓母親輔導已正常上學、生活,未料仍被強制安置到收容機構,母女被迫分離已20多天。陳婦認為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違憲,侵害孩子的人權,寫信求助苗栗地方法院法官蔡志宏,請他聲請釋憲。

迷途知返 仍被強制安置

已離婚的陳婦說,98年12月,當時僅13歲的小美受賣淫集團引誘,曾從事性交易3次,她發現孩子經常夜歸、甚至不回家,將她接回南部娘家與外婆同住,並轉學到當地國中,半年多來已正常上課且按時回家,生活已步入正軌。

今年2月,台南警方破獲賣淫集團,查出小美先前的援交紀錄,但調查後已無再犯之虞;未料,7月15日,小美以證人身分到台南地檢署出庭作證後,卻被強制安置到緊急收容中心。

求助法官 盼母女速團圓

陳婦受訪說,當時檢察官指揮法警將小美帶走,她曾提出抗議,但檢警堅稱依法執行,母女當庭痛哭仍被迫分離。她不解女兒已改過且表現正常,為何還要被迫離家,隔離到陌生的地方?到現在已20多天,她仍在苦等法院的裁定,期盼小美早日回到身邊。

陳婦擔心小美如果開學後仍被安置,不但課業受影響,未來面對同學的好奇探問,幼小心靈會更受傷。

陳婦認為,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的部分規定有違憲之虞,侵害兒少人權,她上網查資料,發現苗栗地院法官蔡志宏曾處理過類似案件,所以寫信請他協助,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規定,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主管機關應暫時安置於緊急收容中心;緊急收容中心應於安置起72小時內提出報告,聲請法院裁定,除非兒童或少年顯無從事性交易之虞,或有特殊事由不宜安置,否則應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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