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5日 星期三

[剪報] 6歲女童遭性侵 15萬網民譙輕判

6歲女童遭性侵 15萬網民譙輕判

自由時報 2010.08.25

〔記者朱有鈴、鮑建信、陳慧萍、項程鎮/綜合報導〕高縣6歲女童遭性侵,高雄地院合議庭法官以女童沒有哭喊、反抗,認定嫌犯未違反女童意願,改以刑度較輕法條,判被告3年2月徒刑。如此判決引起外界質疑,更有人在「臉書」發起對法官「免職調查」,不到10天,已有近15萬人加入。

對此,承辦本案的法官楊國煜表示,女童案依法判決,對臉書上有人發起連署「罷免」活動,他不願評論。

今年2月6日,林姓被告(在押)在高雄縣一處圖書館附近,見6歲大女童獨自玩耍,將其抱坐在左大腿上,右手伸入褲內,以手指性侵得逞一次,後被鄰居看到,大聲制止並報警查獲。

臉書免職調查連署 高回響

檢方認為林觸犯刑法加重強制性交罪,對未滿14歲女子,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處7年以上徒刑,因此求處7年10月徒刑。

高雄地院合議庭法官則認為,案發當時女童未掙扎、反抗或哭泣等動作,改依刑法227條第1款,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審酌被告曾自白、女童處女膜外緣黏膜擦傷等情節,量處徒刑3年2月。

社會處社工科長劉美淑說,14歲以下孩童沒有「同意權」,這種以女童未哭喊、反抗為由輕判的狀況,荒謬至極,認為當受害者是兒童,就該依強制性交罪、且加重其刑至2分之1。加入連署的社工王君儀也說,6歲女童未哭喊、反抗,難道代表她同意?

有臉友說,「人性都沒有的人,哪有資格當法官,這個小女孩真可憐,在身體上被嫌犯侵犯,在心理跟尊嚴上是被法官侵犯」。

法界人士指出,依據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3927號判決,對於14歲以下之男女性交,若僅利用未滿14歲之幼年男女慒懂不解人事,可以聽任擺布之機而為之,實際上並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者,仍只能成立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與加重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但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務處主任吳君婷指出,刑法加重強制性交罪規定,顯然不足保障沒性自主意願表達能力的幼童;國民黨立委楊麗環表示,幼童對於性侵害沒有抵抗能力,她將參照美國「潔西卡」及「梅根」法案,提案修法,對性侵12歲以下的兒童,一定要加重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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