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6日 星期四

[剪報] 「女童沒反抗」 性侵改判關鍵

「女童沒反抗」 性侵改判關鍵

高雄6歲女童遭性侵,高雄地院判決認定被告「未違反女童意願」,在網路發酵,甚至連署要開除法官。本案在今年3 月12日,高雄檢方引用刑法加重強制性交罪,將本案30歲的林姓被告起訴,並具體求處10年徒刑。但法院則在6月18日變更起訴法條,改用對於未滿14歲的女童性交罪判刑,本件判決有無「輕判」,引發社會廣泛討論。

本案發生於今年2月6日上午,今年30歲的林姓被告,在高雄縣甲仙鄉圖書側面樓梯處,見6歲女童獨自一人玩耍,以手抱住女童,放在林男的左腳上,「隔著褲子」以手指侵入女童下體,致女童驚嚇過度而性侵得逞,當時居住在附近的陳姓婦人見狀,大叫制止並報警而將林男查獲。

檢方調查後,根據被害女童在警訊時的證述,以及目擊婦人的指述,加上林姓被害也坦承以手指插入,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將他起訴。同時以林姓被告在犯後表示,不知被害女童是否有受到驚嚇,認為犯後毫無悔意,具體求處10年徒刑。

不過,案件在高雄地院審理時,審判長莊珮君法官調查認定,林姓被害並非是隔著褲子,而是從被害女童的腰部鬆緊帶,伸入其褲內以右手手指插入,性交得逞1次。

審理期間,林姓被告否認性交,辯稱只有用手撫摸,並未以手指插入,還以罹患精神分裂症意圖脫罪,由於林男在審理中翻異前供,且供述不一,法官綜合各種情況證據,認定林男行為時,意識清楚,所辯純屬卸責之詞,因此並未採信林男的辯詞。

至於林男有無「違反女童意願」,在認定上牽扯法官變更法條的依據,法官在論罪科刑上,引用情況證據,即目擊陳姓婦人的證述:「我見到被告與女童時,女童並無抵抗的動作,且無喊叫或哭泣等語」。此外,法官並審酌案發時,女童是坐在林男的左腿上,姿勢重心並非十分穩固,如果女童有意掙脫被告,林男應難以在未脫去女童運動褲的情況下,順利將右手伸入褲內而性侵。

法官最後採信林男未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女童意願的方法涉犯性交,因此變更起訴法條,改依對於未滿14歲的女童為性交罪,判他3年2月徒刑。

【2010/08/25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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