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1日 星期六

[評論] 無「罪」推論到無「法」推論

無「罪」推論到無「法」推論

NOWnews(2010/08/21 00:42)

新石

如果說全世界將「無罪推論」做得最好的,我想非台灣法院莫屬了。

因為「缺乏直接證據」,某地法官的合議庭將一個涉嫌性侵姪女的叔叔在二審時無罪開釋,理由很簡單,因為驗不到DNA,而且被害人將被害時間記錯了,將8到12個小時之前發生的事說成是兩個小時前發生的事,因為時間差距太大,用一種「無罪推論」的思維來想,這樣的疑點顯然不足以構成性侵案件的成立,即使被害人受害時只有兩歲大。

一個兩歲大的幼童,因為他的表達不夠清楚明白,站在「無罪推論」的立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動機和行為沒辦法被清楚形容出來,因此之故,法官做了一個最合人情事理的判決。

況且驗不出DNA,就表示嫌疑人並沒有使用「犯罪工具」,說到這邊,突然想到若干年前一個遊民用竹竿性侵女童,害女童含恨而終的案件,這可能也是誤判,因為竹竿怎麼會有DNA呢?這個遊民是不是也該無罪開釋?

因為凡是不是使用男人特有的「犯罪工具」,沒有留下DNA的,都應該獲判無罪才是,怎麼有些地方判有罪?有些地方判無罪?這不是一國好幾「制」嗎?還是這顯現了法官的等級也有高低之分,無罪推論的比較高,有罪推論的比較低。

所以在台灣,你最好是一個健康的成年人,如果你未成年,遭遇犯罪案件,沒辦法鉅細靡遺地說出經過情形、分秒不差的話,我看官司也不用打了--因為如果按照「無罪推論」,又看到現在的常例判決的話,搞不好跟你一起從法院走出來的,就是那個壞人。

依此類推,瞎眼的根本不用上法院,什麼都沒看到,那有什麼犯罪案件;耳聾的也一樣,什麼都沒聽見,那有什麼犯罪案件;至於幼童,因為「不會拒絕」,表示「沒有拒絕」,所以「公訴」就變「告訴乃論」,最後有沒有變成「告訴不論」呢?我想沒有人知道。

台灣是不是需要陪審團制度,讓一些案件的判決受到社會輿論的公審,並非某幾個人說了算,然後縱放之間又有人受害,付出更大的社會成本,罪證確鑿的犯人應該是被關起來,避免再危害他人,不是透過法律判決的缺失,讓他有機會可以逍遙法外。

覺得好笑的是一種邏輯根本觀念的糊塗,重點不是在時間,而是在有沒有這件犯罪事件的發生,如果被害人被加害人一棒打昏,差點沒命,在法庭上因為沒辦法形容當時情形,又將發生的時間記錯,打人這件事已經罪證確鑿,但是因為細節沒辦法合拍,萬一又是無罪開釋的話,豈不是因小失大?

而這個因小失大、輕重顛倒的台灣現形記所在都有,搞得天怒人怨,台灣人對司法有沒有信心?我看只有兩個答案,一個是「司法」是什麼?另一個是「信心」是什麼?

(●作者新石,宜縣員山,國小教師,閒暇遨遊古今,以撰寫武俠自娛。本文為NOWnews.com網友來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版權為作者所有,請勿隨意轉載。※新石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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