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日 星期一

[剪報] 女遭性侵不出庭 狼判無罪

女遭性侵不出庭 狼判無罪

自由時報 2010.08.02

法官︰無奈痛苦的決定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苗栗縣一名女子在10年前還是少女時,慘遭長輩多次性侵害,嫌犯被通緝6年半才到案,苗栗地檢署依強制性交罪起訴;但因被害人如今已結婚生子,深怕不堪往事毀了現在的幸福,法院審理時她拒不出庭,只好判決被告無罪,但法官表示是無奈的痛苦決定。

這名女子10年前還未滿14歲,被長輩性侵後懷孕,後來接受人工流產,嫌犯在事發後逃匿而被通緝,直到98年底才到案,他否認亂倫蹂躪被害人,但未通過測謊,檢方偵結後起訴。

苗栗地院調查,承審法官認為全案只有被害人的單方面說法,她的父親、哥哥並未目擊,單憑被害人供述無法成為有力證據,測謊報告也只供參考,不能做為有罪判決的唯一憑據,且最重要的是,被害人在法院兩度傳訊時都未出庭。

承審法官請書記官打電話提醒她,她的證詞會影響判決結果,如果不出庭作證,將因未經被告與律師詰問,可能導致嫌犯獲判無罪。

雖然法官希望被害人指證嫌犯惡行,但被害人如今已嫁人生子,表示如果出庭指控,重提傷心過往,會影響現有的家庭幸福;她的父親在庭訊時也說,女兒過著平靜新生活,不想再追究了。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得罰款3萬元以下並強制拘提,但法官認為,時隔10年,被害人已淡忘並埋藏痛苦的過去,如果強制被害人出庭,將迫使她重新回憶並陳述最不堪的人生經驗。

承審法官認為,被害人好不容易才走出陰霾,如果粗暴地強制她出庭,雖可將嫌犯定罪,卻不能彌補她受到二度傷害的折磨,司法殘害人性尊嚴莫此為甚,因此應該百分之百地尊重被害人。

法官在判決書寫下,在這種情況下,嫌犯因被害人未到庭作證而獲判無罪,實在是為了維護被害人追求幸福生活權利下,不得不然的痛苦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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