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0日 星期五

[剪報] 抗議輕判性侵嫌犯 社福團體籲修法

抗議輕判性侵嫌犯 社福團體籲修法

2010-08-20 16:31:00 台灣醒報 葉芷娟

抗議輕判性侵嫌犯 社福團體籲修法高雄地方法院日前審理一起6歲女童遭性侵案時,以「女童無明顯反抗動作」為由,認定嫌犯「未違女童意願」,輕判嫌犯3年2個月,引起一陣譁然。台灣防暴聯盟今(20)日出面譴責,並認為應修正加重強制性交罪之認定準則,以降低法官自由心政空間,同時呼籲立法院加速推動《法官法》建立,以淘汰不適任法官。
包含立委楊麗環、田秋堇、台灣防暴聯盟理事長周清玉、理事岳珍律師、婦女新知協會前理事沈采穎、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務主任吳君婷、勵馨基金會研發長王玥好等10多人一同出面,抗議法官輕判性侵幼童嫌犯的荒謬。
岳珍指出,現行受理未成年遭性侵案件時,法官多引用《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或第227條第一項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而兩者最大的差異就在於被害人是否遭受強暴、脅迫、恐嚇等違反意願之性交。
然而法官卻對是否「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認定有些不同,以高雄6歲女童性侵案為例,嫌犯將女童抱於大腿以手指性侵的過程中,因女童驚嚇過度呆若木雞,無抗拒或哭喊行為,進而被法官認定嫌犯未違反女童意願,而改引用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俗稱「兩小無猜」條款的《刑法》第227條,而非較重的加重強制性交罪。
舉《民法》行為能力之認定原則為例,岳珍說,《民法》將7歲以下幼童界定為無行為能力者,應由父母代為表達意識,但此案例卻要求受害幼童須有自主表達性,「實在不合理」。且以本刑最輕量刑判決,根本不足以對加害人產生嚇阻效果。
防暴聯盟認為,法律對於未滿14歲男女無自保能力之人,都應給予最大保障,將推動立法院修正《刑法》第222條,希望增列「對未滿14歲之男女,為顯不相當代價且無男女愛情基礎之性交行為者,視同以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立法委員田秋堇同時也認為應加速推動《法官法》的建立,她說︰「法官對幼童性侵案的荒謬判決,會讓人民覺得法官也未成年,不諳世事。」她並建議兒婦團體整理出法官黑名單,供各界評議。
對於法官這項荒謬的判決,立委楊麗環主張,凡是對12歲以下女童性侵案件,都應該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加重處罰,對於這樣的離譜判決,社會各界都無法接受。周清玉也作表達相同的看法。
「法官要多注重婦女權利!」王玥好除批判法官判決荒謬外並表示,這麼小的小孩,在受驚嚇之餘,又如何能清楚的自我表達主張?幼童保障將因此而出現瑕疵,更不符合社會大家對司法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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