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6日 星期四

[剪報] 性侵輕判犯眾怒 高院:法條適用問題

性侵輕判犯眾怒 高院:法條適用問題

高雄縣林姓男子在圖書館性侵六歲女童,高雄地院法官認為「被告未以暴力、脅迫等違背女童意願」性侵,依刑法第二二七條「準強姦罪」判刑三年二個月,引起十餘萬網友撻伐,要求法官停職;高雄地檢署認為法官對事實認定與引用法條不適當,已提上訴,要求改依加重強制性交罪「重判十年以上」。

今年二月六日,林姓男子在甲仙鄉圖書館性侵六歲女童,落網後,檢方求處七年十個月重刑;一審法官莊珮君、王俊彥及楊國煜認為女童沒有強烈反抗,判決三年兩個月,引起十五萬名網友連署,要求法官免職調查。

「合議庭三位法官在判決書裡,從頭到尾都沒說女童同意被性侵」,高雄地院行政庭長李淑惠說,這樣的判決在司法實務上並沒錯,完全是「法條適用問題」。

她解釋,法官引用的刑法第二二七條「準強姦罪」與刑法第二二一條「強制性交罪」的法定刑一樣,都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檢察官起訴的刑法二二二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前提要有「強制性交」,但承審法官認為這起性侵,依客觀案情並沒有「強制性交」,才會依「準強姦」罪判刑。

她強調,這是法律爭議,也是立法不妥所致,應由立法機關修法處理。

針對外界對法官的判決反應,李淑惠說,若不符社會期待,地院會虛心接受,並檢討改進;三位法官相當優秀,他們會堅守崗位。

今年二月卅一歲嫌犯林姓男子在高雄縣甲仙鄉立圖書館見六歲女童獨自玩耍,將女童抱在大腿上,用手性侵女童得逞。高雄地檢署依最輕本刑至少七年的刑法二二二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嫌起訴,但地院法官改依刑法二二七條第一項「準強姦」罪判三年二月。

高雄地檢署不認同地院的判決,認為法官有輕縱之嫌,「試問一個六歲女童,怎懂得『同意與否』?」檢方已提起上訴,請二審法官改依加重強制性交罪重判。

※延伸閱讀》
‧哇新聞/性侵女童輕判,高院說是法條適用問題,網友麼看?

【2010/08/26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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