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6日 星期三

[剪報] 性侵國中姪女 狼叔輕判還緩刑

性侵國中姪女 狼叔輕判還緩刑

自由時報 2010.10.06


有妻小待養減刑

〔記者陳賢義/台東報導〕29歲林姓男子為宣洩淫慾,連續將魔爪伸向同住姪女,檢方「分罪論罰」合併求處6年徒刑,但台東地院法官卻認為林嫌犯後深表悔意,且與家屬達成和解,另有妻小待扶養,改以刑法第59條減判2年徒刑,緩刑5年,檢院執法大不同。

林嫌是在去年10至11月間,接連6次利用就讀國一姪女如廁、沐浴,或獨自在房間、廚房時,藉由撫胸、觸摸被害人下體及性侵得逞,家長得知憤而提告。東檢偵結,檢察官分別以性交2次,具體求處4年徒刑,猥褻4次求刑2年,合併有期徒刑6年,但台東地院判決卻出現大逆轉。

承審法官認為林男為逞一時性慾而悖離人倫,犯罪行為及所生危害難謂輕微,本應量處一般刑度,但酌量其犯後深表悔意,且積極的與被害家屬以20萬元達成和解,被害少女到庭也表示願意原諒,加上林育有2名年幼子女,妻子現又懷胎待產,家計狀況不佳,若以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14歲男女為性交罪」最輕本刑3年以上量處,致其入監執行,家人生活勢必陷入苦境,遂改以刑法第59條酌減,但緩刑期間須依檢方所定限期命令,存繳縣庫10萬元,用以推動社福業務。

台東地院則表示,法院雖可依法行使上述裁量,但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原因、環境與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才得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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