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3日 星期三

[剪報] 性侵未滿12歲兒童 至少判5年

性侵未滿12歲兒童 至少判5年
自由時報 2010.10.13
〔記者項程鎮、謝文華/台北報導〕法務部刑法研修小組昨天對「妨害性自主罪章」達成共識,性侵未滿12歲的兒童,不管有無違反其意願,一律重判5年以上徒刑;至於假借宗教騙色者,小組成員幾乎一致同意增訂「神棍騙色罪」,判刑3到10年。
其它共識包括,與12歲以上、未滿16歲的少年性交,不違反其意願時,判刑3到10年,違反意願者,加重刑責2分之1;與16歲以上者性交,不違反其意願者無罪,若行使強制力、違反其意願,則判刑3到10年。
白玫瑰運動發起人曾香蕉、EVA都不能接受,要求對性侵未滿14歲者,一律重判7年以上,曾並希望將身心障礙者納入前述保護範圍,EVA另指,10月23日將在北中南發起連署通過「梅根法案」。
婦團反對年齡一刀切
但律師尤美女認為,性侵犯被輕判,問題在法官採用較輕的條文,她反對「以年齡一刀切」的修法。「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則說,要檢討「無罪推定」是否適用在性侵害加害者身上;「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姚淑文指出,修法前提,應加強法官專業培訓。
刑法研修小組召集人、法務部常務次長吳陳鐶,昨天會後指出,「妨害性自主罪章」將全盤翻修,本月26日小組將再開會,對共識進行最後確認,法務部希望立院本會期能通過修法。
對於為何將性侵幼童年齡訂在「未滿12歲」,而非參考司法院和最高法院見解,將年齡層設在「7歲」?吳陳鐶表示,是根據醫學文獻及心理學家分析,且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也認定「未滿12歲是兒童」。
至於「兩小無猜」性行為該如何處罰?刑法研修小組多數成員認為,應維持現制第227條之1及第229條之1等條文規定,未滿18歲的犯案者,為告訴乃論,可減刑或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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