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6日 星期二

[剪報] 5年前性侵案 糊塗警忘函送

5年前性侵案 糊塗警忘函送

自由時報 2010-10-26

〔記者何瑞玲/台北報導〕5年前性侵,現在才起訴!94年間,一對表姊妹被范姓男子性侵,台北縣三重警分局因辦公廳舍改建搬遷,竟忘記函送表姊被性侵案的卷證,台中高分院審理後發現,發函板橋地檢署偵辦,警方趕緊補破網,還好警訊筆錄、錄音帶都保留完整,檢方昨天偵結起訴。

未影響刑法追訴時效

檢方表示,范嫌觸犯的是刑法222條的強制性交罪,屬7年以上重罪,依現行法令規定,追溯時效長達20年,警方積案5年未移送,不會影響刑法追訴,至於民事的損害賠償追溯時效為2年,如果家屬當初報案後,未與范嫌協調賠償事宜,則警方5年後才移送,恐已影響被害人求償權益。

檢方調查,范嫌是被害女童舅舅的好友,寒暑假時,都會借住家中,94年寒假期間,范男先到女童舅舅家借住,暑假時轉投宿女童家,與女童睡同一房,同年11月間,女童舅舅發現女兒遭范男手指性侵報警。

女童父親聞訊,擔心女兒也遭染指,追問後,發現女兒也受害;家人隨即向轄區三重警方報案,警方也通知范男製作筆錄。

法院審理發現 發函調查

但當時,三重警方剛好忙著廳舍搬遷,忘了函送法辦,直到今年初台中高分院發函板橋地檢署調查,家屬接獲檢方開庭通知,質疑案件怎麼會毫無進度?檢方因而告知實情。

警趕緊補送 檢方起訴

檢方表示,三重警方當初的4位承辦人有3人已調走,留任的偵查佐已盡全力找出卷證、在最短的時間內函送檢方,幸卷證保留完整,沒有影響到追訴,因此檢方未簽分瀆職罪偵辦,要不要追究疏失,留給台北縣警局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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