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9日 星期三

[剪報] 性侵幼童 「一定年齡」以下就有罪

性侵幼童 「一定年齡」以下就有罪

幼童被性侵「有沒有違反意願」的爭議,法務部認為「違反意願」造成法律適用上的困擾,建議修改為「足使不能或難以抗拒」。法務部官員說,不知道婦女團體能不能接受這樣的修法方向。

法務部昨開刑法研修會議,達成四項共識,第一項是檢討目前強制性交罪「違反意願」規定,幼童遭遇性侵時,只要是不能抵抗或難以抗拒,就構成強制性交罪。

第二項是將「保護幼童」與「妨害性自主」分開規範。為保護一定年齡以下的幼童,只要與之性交,就要處罰。例如對十四歲到十六歲的男女性交,處七年以下徒刑;對十四歲以下男女性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務部常務次長吳陳鐶表示,年齡的劃分,還要再討論決定,強制猥褻的部分會一併修正。

此外,目前青少年性交的「兩小無猜」條款,採告訴乃論,為避免提告與否,成為交換賠償金的條件,法務部打算增列減免刑責規定;與未滿十六歲的男女結婚,也考慮增列減免刑責規定。法務部將於兩周後,開會提出修法草案。

【2010/09/29 聯合報】@ http://udn.c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