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9日 星期四

[剪報] 性侵幼女69次 狼父重判18年

性侵幼女69次 狼父重判18年

台南縣陳姓男子三年前起連續性侵小五的女兒,期間持續一年多,不從就摑臉及毆打背部,去年間獸行被兒子撞見而曝光,檢警查出他共性侵女兒六十九次,犯後無悔意,台南地院昨天依加重強制性交判他十八年重刑。

被害人目前十三歲,由台南縣政府社會處安置中,並安排各項心理輔導與治療,協助被害人走出陰影。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與妻子離婚多年,女兒由阿嬤照顧,後來母親過世,改由他監護。從二○○七年九月間起,他開始性侵十歲的女兒,且每周一次,時間不是周三中午就是假日。檢調根據被害人描述,推估性侵達六十九次之多。

陳姓男子每次性侵時都是叫女兒進房間,強行脫掉衣褲後性侵,如果反抗就打臉及背部,逼迫就範。去年元月廿五日下午,陳姓男子叫女兒到他的房間欲性侵時,被兒子撞見,陳趕忙穿上褲子作罷。

少女的哥哥事後告知友人,生母輾轉得知告訴學校,學校通報台南縣政府社會處性侵害防治中心及警方處理。

陳姓男子否認性侵,辯稱不可能對女兒做這種事;但他的兒子指證歷歷,加上少女下體有陳舊性傷痕,且陰道深部採到男性Y染色體跡證,確認陳姓男子性侵女兒。檢察官依強制性交罪起訴並求刑廿年。

台南地院審理後認為陳姓男子為滿足性慾,罔顧人倫,性侵女兒多達六十九次,對女兒造成難以磨滅的傷痛和陰影。陳姓男子犯後否認,毫無悔意,法官參酌被告僅國中畢業,經濟狀況也不佳,對所犯的六十九次性侵各判七年二月,應執行十八年徒刑。

【聯合新聞網/綜合報導】

陳姓男子每周性侵女兒一次,共犯下六十九次獸行,台南地院依一罪一罰原則,每一罪判七年二個月刑期,乘以六十九次,共判有期徒刑四九六年又八個月,根據新刑法一罪一罰規定,有期徒刑上限為三十年,但法官考量很多殺人罪執行低於二十年,所以本案判只要執行十八年。

【2010/09/09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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