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4日 星期五

[剪報] 90.1.1為界 追訴性侵有差別

90.1.1為界 追訴性侵有差別

自由時報 2010.09.24

高雄縣小森指控多年前慘遭3名兄長性侵,她若訴諸法律,首先面臨的是性侵追訴期問題。民國90年1月1日刑法強制性交罪新法,將原本強制性交罪的「告訴乃論」修改為「公訴罪」,追訴期為10年,罪責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換句話說,如果該名受害女子遭兄長性侵,是發生在民國90年1月1日刑法修法前,當時性侵還是「告訴乃論」之罪,追訴期為6個月,如今才提告,早過了追訴期,被害人即使有辦法舉證,法院最後還是只能判決該案「不受理」。

因此,小森能否透過提告討回公道,應鞏固民國90年1月1日後受害部分的證據力,因為這部分仍在強制性交罪10年有效追訴期內,才有機會透過司法將加害人定罪。 (記者黃建華)

1 則留言:

  1. 請問與前夫離婚, 前夫與小姑亂倫, 公公與小姑也亂倫, 小叔與小姑也亂倫,請問可以刑法哪條請警察破門而入救出前妻與前夫的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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