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7日 星期一

[剪報] 性侵幾無法治癒 控管重於治療

性侵幾無法治癒 控管重於治療 自由時報【2011/6/26 17:50】 


〔中央社〕長年輔導性侵加害人的學者邱惟真表示,高危險性侵犯「幾乎沒有治癒的一天」,應靠內部自我監控與外部社會監督雙管齊下,才能預防再犯。

最高法院作出一項裁定,認為性侵犯應該送到公立醫院接受強制治療,而不是在監獄。最高法院認為,治療場所以醫院最適當,應整合法律、精神醫學及犯罪心理學3領域,以醫師為主持人。治療成果事涉行政院資源分配、監察院監督,不是最高法院之責。

法務部民國99年5月發布最新「性侵害犯罪概況調查報告」,就所屬各監獄性侵受刑人,調查個人性發展史、犯罪因素、治療情形等,派員當面訪談。

根據調查報告,有性侵前科的受刑人中,88.5%表示曾接受輔導或身心治療,顯示有近9成性侵加害人,受過治療後依然再犯。雖然多數受訪者表示是在監所接受治療,但也有近2成是在醫療院所治療。

具有輔導性侵害加害人11年經驗的長榮大學健康心理學系助理教授邱惟真指出,高危險性侵犯「幾乎沒有治癒的一天」,除生理因素外,多半與成長背景、心理遭受創傷,而發生性偏差、甚至腦傷等有關,這類型的性侵犯者難以治癒、再犯可能性非常高。

邱惟真指出,性侵犯雖極難治癒,但可以被管理,透過內部自我監控與外部社會監督的「內外控機制」,幫助性侵犯學習自我控制犯罪慾望,以及外部社會監督,預防性侵犯再犯。

邱惟真進一步解釋,所謂內控是指性侵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應接受「再犯預防模式」輔導,讓輔導人員個別瞭解性侵犯的犯罪循環模式,教導性侵犯如何控制犯罪慾望的能力。外控部分,則是對假釋、刑滿出獄的性侵犯,透過觀護人所擁有的宵禁、驗尿、科技監控等權力,加上不定期約見來控管。

美國對性侵加害人的監管,有一套由民事法庭裁定的「非刑事監護機制」(civil commitment),但美國這套運作的關鍵,在於衛生機構大量資源投入。

而德國的保安監禁處分,是將加害人收容在指定處所,與社會隔離。但歐洲人權法院已於2011年認定保安監禁處分違反歐洲人權條約,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也據以判定違憲。換句話說,任何把高風險性侵加害人隔離的措施,都可能違反人權公約。

為了興建一座專供治療性侵犯的專責醫院,法務部多年來只要覓得處所,哪怕是高度管制的軍方院區,最後仍都不敵地方強烈反彈而作罷,更不用談治療效果。而根據專家長年經驗及科學調查,顯示預防性侵再犯,控管應該重於治療。

最高法院裁定見解,顧及了性侵加害者的人權,卻沒看到相關治療在台灣面臨的困難與問題癥結,既無助問題解決,也凸顯與現實脫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