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30日 星期二

[剪報] 港社工涉西雙版納強姦案開審 慈善為名淫辱孤女

港社工涉西雙版納強姦案開審
慈善為名淫辱孤女


香港蘋果日報 2010.11.30
現年 49歲的被告李國華,案發時為本港註冊社工。李國華因左腳行動不便,須用枴杖助行。他否認強姦、非禮及與未成年少女非法性交等七宗罪。控罪指他 05年 9月至 07年 7月,身為香港永久居民,在雲南強姦 X女童及向 X作猥褻行為、四次與 X非法性交及一次非禮 Y女童。案件昨日在高院開審。



控方昨開案時指出,被告李國華 03年在港成立「香港關懷孤兒協會」及「香港施比受協會」兩個慈善組織,由自己擔任主席。

辦孤兒院 院童要叫「乾爹」

李國華在雲南西雙版納開辦的仁愛兒童之家。《壹週刊》資料圖片


同年,李國華以兩個慈善組織的名義,與雲南省西雙版納自治州灔海縣民政局合作,在縣內的象山鎮設立「仁愛兒童之家」,主要為孤兒或貧困兒童提供膳食和住宿。所有院舍運作開支,均由兩個組織負擔。李國華每年僅返雲南探訪兩次,他在港時會透過互聯網,呼籲熱心人士捐助,籌募經費。

李國華作為資助者,有權決定院童去留。所有院童均按李的指示,尊稱李為「乾爹」。現年分別 16歲及 18歲的 X和 Y,案發時為「仁愛之家」的院童。 X家鄉正在象山鎮,家境貧窮,其父 03年因犯事入獄,留下母親獨自照料三女,其母遂將 X送仁愛之家收養。

11歲女童 被強姦後變性奴

X遭李國華性侵犯始於 05年。當時年僅 11歲、讀小五的 X,某天接獲一名朋友的電話,叫她出外遊玩,詎料被帶往佛馨旅舍,李便用錢打發其朋友,將她強姦。完事後,李給她 100元人民幣,命她服下避孕丸。他還警告,如她不合作,便會將她逐出孤兒院。

自此,李便對 X特別好,不時送 MP3機、衣服及銀行卡給她,最重要的是將私人房間鑰匙交給她,讓她隨便用他在房內的電腦。 X在威迫利誘下,已不反抗與李性交,變相淪為他的性奴,直至她完成小六課程。依 X向警方透露,她當時感覺被「侵犯慣」,故無反抗。

身處香港 上網命女童脫衣

據 X記得,李曾兩次藉口帶她與數名女院童到打洛鎮及布朗山等地外遊,其中三個夜晚,她均在數名女院童在同一房間時,與李性交。至小五下學期一晚,身處香港的被告,更透過網絡鏡頭,命令身在雲南的 X脫衣,而他就在女童面前自瀆。至小六下學期,她有次在院舍遭李侵犯,反抗掙扎下,始終未能逃出魔掌。

至於較 X大兩歲的 Y則指, 07年她 15歲那年,一次在床上休息時,遭李國華伸手入衫撫其胸部。她即時推開對方,他才離開她的睡房。案今續審。

案件編號: HCCC18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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