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5日 星期日

[剪報]父淫辱稚女162次 僅囚20年 犯行逾10年 1罪1罰判624年有何用

【潘岳╱宜蘭報導】

宜蘭一名淫父12年前開始性侵、猥褻6歲女兒,直到去年被害少女再次遭猥褻,傳簡訊向男友哭訴:「我爸強吻我。」才揭發獸行;宜蘭地院認為淫父性侵女兒至少59次,猥褻至少103次,昨將淫父以一罪一罰判處624年10月徒刑,合併應執行20年徒刑,淫父坦承犯行後悔說:「願賠償女兒。」

幫女洗澡逞慾

宜蘭地院判決指出,育有1子2女的吳男(43歲),13年前因家暴離婚,大女兒與兒子跟母親住,小女兒則跟著吳男。12年前吳男幫當時讀大班的小女兒洗澡時,強迫女兒口交,事後吳男喝令女兒:「不能跟別人講。」吳男之後多次強迫女兒口交並性侵。少女就讀國中後開始抗拒父親獸行,但吳男仍不時強行猥褻女兒。直到少女國中畢業後與母同住才脫離狼爪;但去年8月,吳男前往前妻住處,又潛入房內對熟睡少女猥褻,少女驚醒大叫:「不要這樣!」吳男怕被前妻發現才離去。


傳訊男友求援

少女受害後傳簡訊給男友,男友幫忙打113求援,縣府社會處通報警方處理;吳男移送地檢署時未通過測謊才坦承犯行,法官痛斥吳男將女兒當作洩慾工具,已忝為人父。宜蘭地院表示,2006年《刑法》原規定數罪併罰改為一罪一罰,吳男犯行橫跨新舊法期間,因論刑須有利於被告,故判處吳男20年徒刑。曾任檢察官的律師柯士斌表示,當初法學界認為連續犯刑期太輕,才修法改為一罪一罰,但縱使判刑幾百年,不可能關那麼久,一罪一罰已不具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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