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5日 星期五

[資訊]醫務社會工作報告-性侵害

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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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發展歷史

一、 國內發展史

(一) 解嚴前後臺灣婦女運動濫觴

1. 民國79年:李元貞成立「婦女新知」雜誌,開始80年代的台灣婦女運動。

2. 民國76年解嚴:婦權運動和其他社會運動一樣,展現社會改造旺盛企圖心。各種婦運組織紛紛成立,由女性為女性發聲,關懷臺灣社會中婦女與兒童受壓迫歧視相關議題,爭取女性權益。

3. 民國85至87年:推動「反對販賣人口--關懷雛妓」行動,將婦權運動結合原住民、兒童人口押賣、人權問題,獲得社會大眾的認同和迴響,也成功集結婦運及社運團體力量。

(二) 婦女人身安全議題興起

關於婦女人身安全議題的野火燒起,卻是起因於兩件不幸的女性受暴事件,使婦女安全生活空間的議題受到重視。

1. 民國82年間「鄧如雯殺夫案」:

鄧如雯殺夫案震驚社會,其遭受性暴力及婚姻暴力的不幸遭遇,在婦女團體的奔走之下,社會輿論持續討論家庭暴力議題,也催生了「法入家門」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訂定

2. 民國85年11月30日「彭婉如事件」:

婦運工作者、民進黨婦女發展部主任彭婉如在高雄遭計程車司機強暴致死,再度震驚社會各界。再度為婦女人身安全敲下一記響鐘。婦運人士不但發起當天為「女權日」,亦在同年的12月21日發起「女權火,照夜路」大遊行活動。除哀悼彭婉如的殉難外,更要求政府重視治安與婦女人身安全的問題,儘速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三) 通過相關法令及成立相關機構

1. 民國86年1月22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通過民國86年3月教育部成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

2. 民國86年5月9日內政部成立「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行政院成立「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3. 台北市政府成立24小時婦女保護中心

4. 高雄市政府開設防暴專線

5. 民國87年6月24日「家庭暴力防治法」通過實施

6. 民國88年4月23日內政部成立「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

7. 民國91年7月24日合併成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為我國家庭暴及性侵害防治最高行政機關。


贰、 定義與種類


一、 性侵害之定義

凡任何涉及性意涵之行為,均視為性侵害。嚴重的性侵害行為包括性交、口交、肛交、體外射精、性器官接觸、性猥褻;其他輕微的包括展示色情圖片、言語上的性騷擾、強迫觀賞色情影片、撫摸女(男)性身體、窺視等,都屬於性侵害的範圍。基本上,可以依侵犯程度分為五種類型,如施以性嘲弄或動作、不當的碰觸、施以性報酬、施以威脅強迫的性行為,以及強暴等。凡是違反個人意願為性交或利用個人從事色情表演、拍色情片或裸照,即為性侵害。簡言之,非被害人出於內心自由意願之決定所為之性關係即是。


二、 性侵害之種類

(一) 性交行為:

包括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以及以性器之外的其他身體部位,或身體以外的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身體或腔門之行為;即包括肛交、口交、手指插入、異物插入及性器接觸等性行為。

(二) 性騷擾:

1. 即不受歡迎的性侵犯、性要求、具「性涵意」的言語或行為、態度。其中包括強暴性別歧視的言論、身體的接觸、姿態、張貼的海報、圖片等。

2. 違反當事人自由意願,且具性本質的侵犯、歧視、不適當行為或言語。

3. 以性活動或與性有關的行為交換報酬之承諾,具冒犯性但不具脅迫性的。

4. 性歧視言論。

5. 隱約向他人示好,對他人有「性」的興趣,提出性要求並給他人壓力。

6. 有性意味的碰觸。

7. 做出具有性暗示的姿勢。

8. Fitzgernald et al (1988)將性騷擾分成六類:

(1) 性別騷擾:一切強調「女性是次等人」「女性很難纏」

(2) 性挑逗:不受歡迎或不為被害者接受的性挑逗語言或行為

(3) 性賄賂:用性來交換利益

(4) 性要脅:強迫性行為

(5) 性攻擊:強暴、強行觸摸

(6) 性傷害:對受害者造成性恐懼、焦慮及傷害

9. 猥褻:性侵犯的行為,如摸胸、大腿、臀部,強吻,貼身、裸露陽具。

10. 調戲:不正當的言語動作,挑引性慾,包括黃色言語攻擊、色情圖片。


参、性侵害案件犯罪者

多數性侵害加害人為熟人,近年網友犯罪的機率也上升,加害人為陌生人比率亦有升高趨勢,而寄養家庭、警察都可能成為加害人,例如高雄縣發生寄養父親涉性侵三少女;一月間發生警涉一夜三姦報案外籍配偶。電影『桃色機密』的情節也出現在台灣,上司、雇主、房東都可能以權勢姦淫猥褻。

1.性侵害案件犯案的手法:

以徒手強制居首位,其次是姦淫猥褻幼女幼男和強制猥褻。

2.根據勵馨基金會整理一至三月國內性侵害新聞發現,男童被性侵的

個案有增加趨勢。


肆、性侵害之相關法律


1. 刑法221強制性交罪

2. 刑法222加重強制性交罪

3. 刑法224強制猥褻罪

4. 刑法224之1加重強制猥褻罪

5. 刑法225乘機性交猥褻罪

6. 刑法226強制性交猥褻罪加重結果犯

7. 刑法226之1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

8. 刑法227對未成年人性交猥褻罪

9. 刑法228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10. 刑法229詐術性交罪

11. 刑法332條第2項第2款強盜強制性交罪之結合犯

12. 刑法334條第2款準海盜強制性交罪之結合犯

13. 刑法348條第2項第1款擄人勒贖強制性交罪之結合犯

14.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所稱性交易,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

15. 兒童及少年褔利法30第1項第9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或性交

16. 少年事件處理法2少年觸犯刑罰等罪。


伍、性侵害個案醫務社會工作處遇流程(中華民國醫務社會工作協會,2006)

醫務社會工作報告-家庭暴力與性侵害(二)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醫務社會工作協會(2006),《醫務社會工作參考作業流程手冊》

一、 醫務社會工作對性侵受害者作業內容

(一) 個案來源

1. 案主或親友主動求助

2. 由警政人員陪同就醫

3. 醫療人員主動發覺轉介

(二) 檢傷掛號:社工員接獲轉介後,立即前往全程陪同協助案主之任何醫療作業。

(三) 接案

1. 社工人員自我介紹,並說明介入服務的目的及協助事項

2. 評估及安撫案主情緒,並確保可接受

3. 向案主說明性侵害驗傷採證目的及服務流程,並知會警 政單位派員到醫院協同驗傷作業。

(四) 全程陪同案主就醫,驗傷採證時需請案主或其法定代理人簽署採證同意書。

(五) 移交採證盒:採證完後由社工或護士人員與警方當面點交採證盒,點交無誤後將採證盒轉介給警方,並請其簽收為憑。

(六) 驗傷單蓋關防後轉交案主或其法定代理人,並請其簽收為憑。

(七) 醫療費用補助:是案主就醫視在地或設籍地補助辦法,協助病患辦理醫療費用補助申請。

(八) 提供諮詢:向案主說明性侵害相關法規、救助辦法、救援系統等資訊,並評估其問題與需求以適時轉介資源。

(九) 通報:填寫通報單,24小時內通報性侵害防治中心。

(十) 追蹤:告知被害人後續6個月醫療追蹤資訊,鼓勵就醫以確保其身心理健康。



二、 性侵害採驗程序

性侵害證物袋的採證量自民國87年起實施後有逐年遞增趨勢,至98年止案件量均維持在3000多件左右,經刑事實驗室仔細審閱所採集證物,案發超過7日以上者更佔大多數,是類案件DNA鑑定價值微乎其微。參酌英美等國做法,進入性侵採證的個案規定為案發後72小時內,72小時以上者則著重驗傷工作,我國於96年導入類似作法,唯規定上更為嚴謹,時間的區隔點為7日。在醫療篇內容規劃包括:以案發後證物採集之時日區分證物袋之使用,未開啟證物袋(案發7日以上)、開啟證物袋(案發7日以內)、藥毒物採證、胚胎採證等部分。

(一) 未開啟證物袋:

案發7日以上案件,因殘留被害人體內之DNA多因清洗、自清等因素消除,因此重點在於描述被害人身上及下體傷勢,證明有性行為或性侵行為的發生。早期性侵害採證工作並未著重被害人傷勢評估,多著重於DNA證據蒐集,驗傷診斷書所載多為無明顯外傷或幾點鐘方向之陳舊性撕裂傷,單純憑藉文字簡單描述,著實很難了解被害人傷勢的嚴重性,加入簡單拍照紀錄輔以文字說明,後端使用者便可明瞭。

(二) 開啟證物袋:

案發7日以內之案件,開啟後依據採證流程逐一蒐集,可與被害人進行溝通,了解加害人犯罪手法、樣態(口交、肛交、射精於某部位等)後進行採證,被害人有智能障礙或無法表意之情形時,則盡可能採證。

(三) 藥毒物採證:

被害人若遭施用藥物性侵害情形時可使用該證物袋,如已超過用藥後96小時,因大部分藥物已無法測得,不必採樣送驗,目前採集後之檢體交警方送至臺北榮民總醫院及高雄醫學院進行鑑驗,費用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付費。


(四) 胚胎採證:

被害人遭性侵懷孕後,需引產進行腹中胎兒之親緣鑑定以確定涉嫌人身分,建議證物採集以5∼10公分臍帶或0.5∼1立方公分絨毛連同被害人唾液檢體(參考檢體)後送往本局鑑驗。


三、 性侵害通報單

※密件
請傳    縣(市)家庭暴力暨(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信箱:
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自99.01.01起適用 通報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通報單位
□醫院□診所□衛生□警政□社政□教育□勞政□司(軍)法機關□憲兵隊□113□防治中心□其他   
通報人員
□醫事人員□警察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勞政人員□司(軍)法人員□憲兵□其他   
單位名稱
受理單位是否需回覆通報單位:□是  □否
姓名
職稱     
電話
姓名
代號
性別
□男   □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本國籍非原住民 □無國籍 □資料不明
□本國籍原住民(□布農 □排灣 □賽夏 □阿美 □魯凱 □泰雅 □卑南 □達悟(雅美) □鄒 □邵□噶瑪蘭 □太魯閣 □撒奇萊雅 賽德克 □其他          
□大陸籍 □港澳籍 □外國籍(□泰國□印尼□菲律賓□越南□柬埔寨□蒙古□其他          
是否為外籍勞工:□否 □是(□泰國□印尼□菲律賓□越南□柬埔寨□蒙古□其他          
行業類別:□製造業 □營造業 □家庭幫傭 □家庭看護 □養護機構看護
戶籍地址:
聯絡地址:
電話:【宅】          【公】          【手機】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肢障□視障□聽障□聲(語)障□智障□精神病患□多重障礙□其他  )
□疑似身心障礙者(□肢障□視障□聽障□聲(語)障□智障□精神病患□多重障礙□其他  )□非身心障礙者
職業:□學生□服務業□專門職業□農林漁牧□工礦業□商業□公教軍警□家庭管理□退休
□無工作□其他         □不詳
教育程度:□學齡前 □國小 □國中 □高中(職)□專科 □大學 □研究所以上 □不識字 □自修 □不詳
兒童或少年之就學狀況□未入學 □學前教育 □就學中 □輟學 □休學 □未再升學 就讀學校:        
嫌疑
人與
被害
人之
關係
主嫌疑人姓名
性別
□男□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嫌疑人數:□1人  □2人以上(關係類別欄位請填報主嫌疑人資料)
關係類別:□配偶 □前配偶 □直系親屬         □旁系親屬        □家人的朋友 □未婚夫/妻□男/女朋友 □前男/女朋友 □普通朋友 □同事 □同學 □網友 □客戶關係 □師生關係 □鄰居
□上司/下屬(含主僱關係)□其他                 □不認識
一、時間(最近一次):     年     月     日     時
二、案發地點:       縣(市)       鄉(鎮、市、區)
三、案發場所:
  □私人場所 (□被害人住所□加害人住所□被(加)害人親友住所□汽車□旅館房間□他人住所□不詳)
  □非私人場所(□空屋□地下室□頂樓陽台□電梯□工地□停車場□計程車□馬路邊□娛樂場所□荒野
□大眾運輸工具□學校/教室□宿舍□公共廁所□辦公場所□工廠□河/海邊□其他□不詳)
□不詳
四、案情補充概述:
已予協助事項
□驗傷診療 □報案(警察局: )□陪同偵訊(社工員姓名:         
安全聯絡方式
聯絡人姓名:         電話:【宅】 【公】 【手機】
與被害人關係:        地   址:                                     
備註說明
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規定,各單位人員受理性侵害事件後必須填寫本通報表,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二、通報方式以傳真、郵寄或電子郵件為之均可,通報時應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漏或公開。警政單位如僅填寫被害人代號,應於3分鐘內電話告知被害人姓名,如未告知應即將姓名代號對照表以密件遞交
三、本通報表除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外,通報單位需自存乙份。
四、本通報表若需受理單位回覆處理情形者,請勾選;受理單位責任社工應儘速電話聯繫回覆。


陸、性侵害的影響

一、 情緒反應:

焦慮、恐懼、混亂、罪惡感、憤怒、失落感及悲傷等,受害者會出現憂鬱 症狀,另外,可能會有知覺扭曲、情緒起伏、情緒麻木、疏離反應、過度警戒和過度活躍。

二、 心理方面

(一) 自我價值

受害者因個人權利和自尊受到侵犯,形成低落的自我形象和自尊,例如: 孤立、無助、沒有價值、自責、不值得被愛和自己不夠好等等。

1. 對自我失去信心,對別人產生不信任,亂倫的受虐者在與人建立信任關係時會遭到困難。

2. 自責與羞恥感:

受虐者經常會責備自己或感到羞恥。專業的協助是必要的,以使他們了解亂倫的成人才應該對亂倫負責。

3. 扭曲的自我概念:

罪惡感的產生可能會導致不佳的自我概念。這可能會影響到他們的課業、工作表現與人際關係。

(二) 其他問題:

反社會行為、嚴重憂鬱、自我的混淆與婚姻關係的障礙,正是亂倫所可能導致的其他問題。近親亂倫也可能悲劇重演的一代傳到另一代地循環延續,除非家庭成員獲得適當的協助。

三、 生理方面

身體機能出現問題,頭痛、腸胃問題、肌肉緊張、壓力症狀、作惡夢、睡 眠和飲食困擾等,嚴重的會有解離症狀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甚至有上癮的行為,如吸毒、 酗酒等。

(一) 自我虐待行為:

有些受性虐待者錯誤的認為他們應該為遭受亂倫付出代價,因此他們可能酗酒、嗑藥、成為妓女或自殺。

(二) 性問題:

1. 因曾被錯誤的對待,而容易形成親密性關係的障礙。受害者對性會出現兩種主要的態度:

(1) 性行為退縮或濫交

(2) 有些受害者會發現擺盪於兩者之間

2. 受虐者可能會有被傳染性病的危險。

(三) 懷孕:

由於許多受害者是青少年,他們可能會懷孕,進而造成社會上的棄嬰問題、人口販賣、過於付出的社會成本等等。

四、 人際互動方面

(一) 人際關係:

對周圍的環境感到不安全,無法再信任他人,特別是加害者若是熟悉的人,在往後人際關係的建立上會出現許多困難;特別是在承諾關係或親密關係上更是難以信任。例如:難以和他人建立信任和親密的人際關係、妨礙成年後和異性交往的能力、害怕與他人身體上的碰觸。

(二) 社交影響:

受害者的自我發展不完全,在社交上容易懷有敵意、不信任、反抗、退縮 和反社會,這些行為結果都將會影響到其生活、工作和家庭上的表現。

柒、被害人與加害人處遇


一、 性侵害被害人的個別輔導

遭受性侵害後,通常都會受到強烈的傷害,具體反應在被害人行為上的是:情緒震驚、不信任感、尷尬、羞恥、罪惡感、情緒低落、無能為力、混亂、重覆引起否定、恐懼、憂慮、憤怒等。所以需要接受專家的心理輔導,以便度過這段難堪的時光。

(一) 處理立即需要

(二) 建立支持性關係

1. 社會支持

2. 醫療支持

(1) 急診室的考慮

(2) 檢驗時的心理因素

(3) 檢驗過程

3. 法律支持

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中規定,在出庭時被害人之一定親屬及社工人員得陪同出庭,其全條文如下: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性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適用之。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除顯無必要者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派社工人員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三) 鼓勵案主談出感受

(四) 讓案主的重要他人參與

被害人不需要負責任,因為它是一件意外的不幸事件。然而在生理或心理上,被害人需要時間的癒合;除專業人員協助外,更需要家人或友人合力支持與幫助,共度難關。

(五) 協助建立具體的幫助

(六) 建立對未來情況的準備

1. 生理的問題

2. 心理的傷痛

3. 服務的資源

4. 恢復的歷程

(七) 安排後續的晤談


二、 性侵害加害人處遇

(一) 據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相關法律的規定,目前屬於與醫療相關的性暴力防治的工作有:

1. 性暴案件通報

2. 加害人的刑前鑑定(將取消)

3. 加害人的處遇計畫包括:

(1) 獄中與社區處遇

(2) 被害人的治療與輔導

(3) 衛生教育宣導(然而這部分的報告除了在職教育外,幾乎明顯缺乏)

(二) 我國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八條規定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應會同法務部、行政院衛生署、教育部等研討「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之期間及辦法」,對加害者施以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七條明定中央機關應建立全國性侵害加害者檔案資料。而建檔的好處在於,性侵害加害人再犯的比率非常高,建檔可獲得累犯再犯資料,有利縮偵查範圍應可具威嚇效果。

(三) 美國的性犯罪處遇系統流程:

進入監獄機構→評估→提升動機的方案→教育方案→治療方案→其他治療方案→預防再犯準備→危險評估→假釋(從機構轉出)→進入社區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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