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9日 星期六

[剪報] 立院三讀 增列3罪名得查訪

立院三讀 增列3罪名得查訪

更新日期:2011/04/09 05:30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8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警察職權行使法,增列曾犯詐欺、妨害自由與竊盜等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警察得定期實施查訪。

立法院還通過附帶決議,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修正時,應明確規定查訪對象,其中有關妨害自由部分,僅限重大與暴力犯罪類型,才能列入查訪。

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吳育昇受訪時表示,檢肅流氓條例廢止後,曾犯殺人、恐嚇取財、擄人勒贖、妨害性自主與組織犯罪等「治安顧慮人口」,刑滿出獄後再犯率高,卻無法追蹤管理,出現法律空窗期,他決定提案修法彌補法律漏洞。

他說,修正草案討論期間,發生雲林女童遭假釋出獄的性侵累犯性侵殺害案,凸顯立法迫切性。新制規定,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防制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得定期查訪。查訪期間,以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3年為限,但假釋經撤銷者,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

吳育昇表示,下一步應建立警察與鄰里通報系統,就是社區聯防通報機制,保障婦女人身安全與社會正義、公平。10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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