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3日 星期三

[評論]性侵案件受害者的保護處遇--一些比較沒人提到的部份

轉載自http://momoge.blogspot.tw/2011/03/blog-post_29.html
(因其主要言論與本站議題無太多相關,故僅擷取下文並些微更動)

跟殺人案件不同,性侵案件會留下「活著的」受害者,而且在各類犯罪當中,性侵案件的嚴重程度是最常被拿來與殺人案件擺在一起看得,顯然性侵在各類犯罪當中算是極端受到厭惡的--這也表示在大眾認知當中,性侵對受害者造成的傷害程度也是最大的--甚至超過死亡。

實際上很多受害者也會說「生不如死」,性侵案件,在世界各國都算是重刑。

也因此性侵案件受害者的是後處預相當棘手,因為性侵案件跟殺人案件有著相似的不可回復性,偏偏你人還活著……再加上社會本身對於性侵受害者本身就充滿不健康 的想法,說實在的,所謂的保護性侵案件受害者,第一個要保護的是讓他們免於社會的二次傷害,其常見程度甚至遠遠超過加害者的二次傷害。

第一個二次傷害就出現在「不敢講」上面,光這一點就夠糟了,那些大聲疾呼說要鞭刑、去勢的人,其實這些人正好是讓受害者不敢講話的第一批人,受害者的第一個社會性傷害就此產生。性侵案件受害者第一個情緒就是希望「根本沒有發生」,所以最常見的反應是「不要講就沒人知道」或者「根本不想讓人家知道」,但因為我們「鼓勵報案」,因此這種案件首重「隱密」。

簡單說,警方知道或負責輔導的社工知道就好,偏偏台灣這類新聞特別有看頭,加上不論標題還是內容都特別不健康(尤其是針對受害者外表以及作案過程的描述,完全無助於破案,只會加深受害者的心理創傷)。

要幫助受害者,在那邊大吼大叫絕對是錯得,反而是要「日子照樣過」,才能協助受害者繼續過日子。

比方說是學生受害,一般來說也只會通知導師、輔導室、校長等直接或直屬相關人員,而正常來說,也都會希望這些人「平靜」以對,如果老師在學校對受害者特別好,好到看得出來,受害者立刻就會被標籤化,這也是為何這類案件,受害者通常都要轉學得緣故,只要被知道就會轉學。

我以前在精神科上班時也接觸過性侵受害者,工作人員的第一個要點就是「若無其事不要提起」,只有治療的人員在執行治療時才會提起。如果這個社會習慣在這類事情上面不要大聲嚷嚷,受害者也不會那樣難以啟齒,一來協助自己面對創傷,二來有助於抓到性侵犯。

第二個是保護措施是加害者面對之避免,不論是法庭還是加害者出獄後。

法庭這部份是老問題了,有時候法官詢問造成的傷害比跟加害者見面更糟糕也不是新聞。

但加害者出獄後的問題就值得商榷。這些法案沒一個是針對保護受害者而設立,反而是在協助加害者呈現一個免於再度犯罪的環境要知道,就算梅根法案說要公佈性侵犯的個資,但也是在保障其個人就業、就學得狀況下的,因為當你剝奪加害者經濟安全,也等於逼他二度犯案,所以這類法案(比方說去勢),其實是雙重保護首先保護加害者避免現在再度犯案的環境,然後藉此保護不再產生新的受害者。那請問原來受害者呢?要知道,「公佈加害者姓名來全民公幹」是在製造二度傷害,誰希望看見那個傷害他的人一再被提起,那怕是在公幹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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