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日 星期五

[剪報] 性侵友人女兒 男判8年10月

性侵友人女兒 男判8年10月

 更新日期:2011/03/31 22:13
(中央社記者麥育瑋新北市31日電)范姓男子寄住女性友人家裡,卻先後性侵友人家中2名女童。板橋地方法院審理,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范男有期徒刑8年10月,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范男因工作關係,自民國91年起寄住在朋友位於三重的住處,卻從94年7月至11月間,以平均1天1次的頻率,對同房上下鋪的國小女童下手,強行性侵多次得逞。
范男犯行直到朋友、也就是女童的母親發現司法機關在調查范男的另1件妨害性自主案件時,經詢問,才知道女兒及未成年姪女也遭侵害。
判決書指出,94年2月新年期間,范男就曾性侵友人的姪女,當時范男不顧其他成人在場,以外套蓋住兩人腰部以下,用手指性侵成逞。後來女童的長輩發現女童內褲有紅色血跡,追問後才得知「脫褲子」的事情。范男因此案被判有期徒刑4年定讞。
板院此次審理後,依連續對14歲以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處范男有期徒刑8年10月,並於執行前先行強制治療。全案仍可上訴。10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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