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天潘
(粗體為本站所加,原文詳見中國南方都市報)
近日,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易延友在微博上評論李某某輪姦案時,其中提到“即便是強姦,強姦陪酒女也比強姦良家婦女危害性要小”,立即激起了輿論的爭論。隨後他修正這句話為“強姦良家婦女比強姦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但公衆依然認為,其實質上依然區別了“良家婦女”與“陪酒女”,因此爭議依然喧囂不止。不得已,次日,易延友刪除了之前的微博,並置頂一個致歉微博。如此,整個爭議才算告了一個段落。
這個話題能夠火熱,不僅李某某案件本身的高關注度,還因為持這種公衆反感的觀點者大有人在,所以形成了兩股針鋒相對的觀點。不過,這爭議的過程,卻有很多觀點與辯論值得我們思考。因此這裡記者將結合各方的討論觀點,形成一個事件回顧與觀點總結評述。同時,從更宏觀的層面來說,這樣的公共話題討論,不管雙方的觀點如何,本身對於一個事件或觀點都帶來很大的社會啟蒙,而最後慢慢形成一種基於理性的社會共識與底線,這或許才是爭論的最終價值。
“陪酒女”背後的道德標簽化中國刑法對強姦的界定,其實很簡單明晰: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對“婦女”並沒有做類型化限定,換言之,無論婦女的年齡、種族、職業、身體狀況等存在何等差異,其均平等受到保護。且最高院與最高檢、公安部于1984年即規定“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這一點應該是所有人參與討論的最基本前提,也就是說,包括易延友在內,大家對李某某的“強姦”的犯罪行為,是沒有爭議的。爭議的是“陪酒女”與“良家婦女”,以及“危害性”這兩點上。
我們先來說“陪酒女”與“良家婦女”二元身份劃分這一點。正如北京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副教授胡泳所說的,美國電影導演朱迪·福斯特(JodieF oster)早在電影《被告》中就探討過這個問題了———被告從強姦者轉成了齷齪的旁觀者,因為他們大都認為“這樣一個女性”她活該被強暴……很不幸,易教授只是代很多有這種意識的人說出了他們的心聲而已。
這種邏輯,確實令人想起,中世紀的天主教會曾規定,強姦良家婦女的罪行要重于強姦妓女,易的觀點還停留在中世紀,是典型的男權主義觀念本位思考。事實上,“陪酒女”與“良家婦女”的這種人格標簽化對待,正如“良民”與“刁民”的標簽化一樣,是完全不符合現代社會理念。試想,一旦誰被標簽上“陪酒女”、“刁民”,則在人格與道德上會對他們造成無限的傷害,而社會也有可能濫用這種標簽,因此帶來道義上的“合法性傷害”,侵犯了公民最基本的個人權利,比如“文革”時那種隨意扣帽子認為別人是“牛鬼蛇神”、“反革命”、“變節分子”等的做法。
對此,女權主義行動者、澳門大學社會學博士研究生李思磐很是憤慨:這個強姦良家女比陪酒女危害大的理論,出發點是一套陳腐的、以與男性的性關係來確定女性的性的權屬的理論。這就導致一個循環論證的圈套:良家女子的性只有專屬於一名男性的時候,才能確定其身份為“良家”;當“良家”被性侵害,專屬的性被汙染了,事主必然面臨失去“良家”身份的威脅。所以,另一套邏輯就應運而生。受害者必須有責任證明和演示自己的良家身份,譬如自盡和砍掉被陌生男子拉過的胳膊,所謂“死了乾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