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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2日 星期一

[剪報]台灣“衛生福利部”23日揭牌 主管家暴性侵等業務

中新網7月22日電 據台灣《聯合報》報道,台當局“衛生福利部”將于明天(23日)正式成立,首任負責人將由內務部門相關負責人簡慧娟擔任。過去由內務部門負責的家庭暴力、性侵害通報及身心障礙者福利申請等業務,也將轉到“衛生福利部”,但各縣市府受理民衆申請服務或補助窗口並未改變。

  新成立的“衛生福利部”,是由原“衛生署”內21個單位、5個所屬機關,再加上“內政部”原本的“社會司”、“兒童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等單位整合而成。

  過去民衆遭到性侵或家暴時,必須先到醫院驗傷,再向社會局申請救助。“衛生署”發言人王哲超說,“衛福部”成立後,可整合醫療與社會及家庭署資源,受害民衆數據直接匯整並獲得後續的救助服務。

  “衛福部”這次增設的社會家庭署,備受外界重視,據瞭解,首任“署長”將由“內政部社會司長”簡慧娟擔任。她說,在“衛福部”成立前,涉及衛政與社政的服務,如長期照顧服務、身障鑒定,已整合為單一窗口,民衆可直接向各縣市府的長期照護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即可。

2013年7月14日 星期日

[剪報]師長姑息 校方隱匿 特教生慘遭集體性侵

文/壹週刊

特教生驚傳遭集體性侵,且被校方隱匿多年,受害的學生男女都有,年紀最小的僅有8歲,事發地點從教室、廁所到校車,學生向老師報告後,校方卻試圖隱匿,其中一位被集體性侵的少女,第一次受害時才10歲,經提告後校方未處罰加害的學生,反而要受害的少女轉學。有老師看不過去,鼓勵受害學生勇敢捍衛自己,且在訴訟中擔任手語通譯,卻受到校方的報復,給予極難堪的考績,理由是「特教老師幫學生過度發聲、未揣摩校方上意」。

監察院月初發函全台各特教學校,要求清查校園性平事件與特教生集體輔導課程是否落實,此一發動全台大調查的舉動,引發本刊記者的好奇,經深入了解,發現監察院突然的大動作,原來背後有一則則特教生遭受性侵害或性暴力的辛酸故事。

不敢獨自 上下學

記者透過管道,訪問到專門從事特教的手語老師李小姐,並在七月上旬與受害的特教生之一小柔(化名)結識。
教育部調查發現,小柔之前就讀的特教學校,從二○○四年到二○一二年間,性侵案及性暴力案件高達一百五十件以上。

現年十五歲的小柔,無法與記者用口語傳達訊息,在溝通的過程中,只能靠手語老師以及電腦鍵盤當作橋梁。小柔是官方定義下的特教生,「知覺或知覺動作協調等能力有顯著問題,以致在聽、說、讀、寫、算等學習上有顯著的困難。」簡單的說,就是失去聽力,也失去口語能力的孩子。

雖已就讀國中二年級,小柔每天仍由高齡八十歲的外公或外婆陪同上下學,與外界以為十五歲少女正洋溢著青春氣息,並獨立上下學的認知落差甚巨。

原來小柔的父母在她五歲那年就已離婚,後來二人各自嫁娶,照顧小柔的重擔就落到外祖父母身上。由於外公、外婆年事已高,學不會手語,也不會用電腦,唯一能與小柔溝通的管道,就是讓她戴上助聽器,可以勉強聽到非常微弱的聲音,小柔若要向他們傳達訊息,則用鍵盤或紙筆寫下文字,親情的溝通比平常的家庭要艱難許多。

記者問小柔為何每天都由外祖父母陪同上下學?因為通常十五歲的孩子都是自己通勤。手語老師代小柔翻譯說:「因不想再遇到以前學校的人,若遇到,阿公、阿嬤可以保護我。」手語老師試著問小柔,是否願意告訴記者她的故事,她點頭答應。

學生性侵 師縱容

手語老師向記者表示,小柔小學四年級那年,有天學校午休,突然有七位同學用手語跟小柔說,想要跟她做「那件事」,小柔不懂,但從同學的神情知道不對勁且不懷好意,因此明確拒絕。小柔回憶,其中一位同學不顧她的掙扎,強拉她到教室後方,扯掉她的運動褲,然後用制服外套把小柔的下半身遮住,將手指強行伸入她的下體。

慌亂中,小柔感覺有很多人在摸她的身體,其他的同學一開始有人偷看,後來竟都在圍觀,唯獨沒有人伸出援手。小柔紅了眼眶,無助又難過的表示:「他們的力氣很大,我很痛,所以開始大叫,但在旁邊看的人,以及在教室的其他人都知道他們在欺負我,就是沒有人幫我。」

小柔哭泣伴隨著顫抖,繼續訴說她痛苦的遭遇:「圍觀跟欺負我的人,也是聽障,我們都是一樣的人,我以為這樣可以算是自己人,他們應該了解,我真的很痛苦。」她說:「後來終於有同學向老師報告,但老師那一天『好像』有很多事,沒有管那些欺負我的男生。」記者問她,後來是否還有發生同樣或類似的事情?小柔哽咽的回答說:「有,太多次了,多得算不出來。」 

2013年7月5日 星期五

[剪報]美國兒童保護,重懲嚴防兩手抓

文/林琳(中國南方都市報)

 近來國內關於兒童被性侵的事件層出不窮,海南帶小學女生開房校長一審獲刑13年6個月。在美國,同樣有兒童受到侵犯的事件,據美國全國廣播電視公司(N B C )日前報道,北卡羅來納州的約翰斯頓郡,一名中學老師受到包括性侵學生、猥褻兒童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指控,即將面臨50至60年的監獄生活。

 由於未成年人在法律上被定義為“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在美國只要跟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不管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這種行為都屬犯罪。  美國的兒童保護條例中指出,虐待兒童包括身體虐待、心理虐待和性虐待。

美國對虐待兒童的懲罰尤為嚴重,每個州的具體量刑均有不同,以賓夕法尼亞州為例,如果性侵大於13歲、不滿16歲的兒童,會被判最低不少于10年,最高不超過20年的有期徒刑;而性侵13歲以下的兒童量刑則更為嚴重,會被判處最低不少于20年,最高不超過40年的有期徒刑;如果對被性侵的兒童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會被判處無期徒刑。

不僅如此,即使服刑期滿,這個汙點也會一輩子伴隨。出獄後,無論搬到哪裡,都必須到當地警局登記備案。截至2011年6月,美國已有40個州註冊了“虐待兒童”信息數據庫,任何人只要有過虐待兒童的犯罪行為,他的照片、具體的個人信息等都會永遠出現在這個數據庫里,向公公佈。 除了法律上的嚴懲不怠,美國也重視防範。凡是參與涉及兒童的工作,都需要有無犯罪記錄證明。涉及兒童的工作包括中小學、保育中心的老師及工作人員,兒童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甚至連具體某項兒童活動的工作人員、兒童攝影師等也囊括在內。

2013年6月24日 星期一

[剪報]性侵案一站式作業 新北啟動

性侵案一站式作業 新北啟動 指定醫院驗傷 社工立即向警方報案 被害人不必多處奔波
記者吳瀛洲╱新北市報導  新北市警局試辦「性侵害案件一站式服務」啟動,不幸遭到性侵害的被害人無須奔波警局、醫院,只要前往新北市指定的醫院驗傷,社工人員將會立即通報警方指派專人前往受理報案,不但能充分保障被害人隱私,更讓身心受創的被害人無須面對異樣眼光。   新北市警局己二天前(二十日)選擇署立雙和醫院、慈濟醫院台北分院等兩地啟動「性侵害案件一站式服務」,這項創新服務象徵社政、衛政、醫療、警政、檢察等網絡整合大拼圖,誓言通力完成「一站式服務」作業,有效保護遭性侵的被害人。   警方表示,「傳統」的性侵害受理流程是被害人至警局報案後,由女警陪同被害人前往醫院驗傷,取得性侵害檢體盒後,再陪同被害人返回警局製作筆錄,奔波往返除耗時外,更容易造成被害人身分及隱私曝光,造成被害人惶恐不安。   市警局婦幼隊長斯儀仙表示,「一站式服務」試辦啟動後,發生性侵害案件時警察單位或醫院等接獲通報後,由相關成員立即前往指定醫院展開一站式服務,包括陪同被害人進行驗傷採證、為被害人製作偵訊筆錄等完成報案流程,除把握性侵害案件的偵辦時效及完整性外,並免除被害人需奔波往返警察局、醫院等地的疲憊及減少二度傷害;評估試辦成效後,未來不排除推廣到整個新北市。

2013年5月17日 星期五

[剪報]搶救自己心中的孩子-如果我是倖存者該怎麼辦?

轉載自勵馨基金會

Q如果我曾經受性侵害,我需要接受治療嗎?

是的,在大多數的情況下,接受治療對你會是有益的。勵馨的「蒲公英諮商輔導中心」,14年來接獲無數電話詢問,我們看到許多性侵受害者遭受到來自家庭、社會錯誤認知的壓力,不是延遲求助就是忽視內心的創傷。然而性侵害在心中留下的陰霾,並不會隨著時間而消失,反而嚴重影響日常的生活。

讓性侵害創傷得以復原的途徑很多,像是接受心理治療,或藉著自己與生俱來的自我幫助能力,以及尋求宗教的、靈性的信仰等,無論接受心理治療或是透過自助的方法,以上皆無法單獨解決你所有的問題。以心理治療而言,能否有效益其中關鍵因素之一,取決於你個人對治療過程的承諾及你為復原所做的努力;一般而言能有一段穩定而持續的治療過程,透過心理師的協助再加上你自己的努力,能帶來最迅速、全面且持久的治療效果。

我們期待下面的問答能夠解除倖存下來的你心中的疑問,更期待你能跨出第一步,搶救自己心中的孩子!

Q1:我是亂倫受害者,是否只要努力保守秘密、忘記一切不愉快,就不用讓別人看不起我與我的家庭?

許多亂倫家庭中的受害者對家庭有著複雜糾結的心情。這裡面有著面對自己的傷,難以承受的痛苦,也有著面對外界的眼光,卻因為心疼家人,而背負著保護家庭的責任。然而,對一個受害者而言,這已承受了太多。你或許已感受到在自己身上與家庭發生的亂倫秘密,是難以被外人理解與接受的,但可能保守秘密的過程,會是一種孤單啃蝕痛苦的心情。家庭帶給人的,絕非只有全然負向的傷害,也有好的、正向的記憶與幫助,就像每一個人的身上也會同時存在好與壞的部分,是無法用很簡化的眼光去任意評斷一個人或是一個家庭的。為自己求援並不意味著傷害家人,而是找到能夠幫助自己的人,陪伴自己去處理、面對孤獨守密的不愉快,讓自己從性創傷的夢魘中掙脫與重生。

Q2:多年前當我還是個孩子時,我遭到性侵害,我向人求助但沒有人相信我。為什麼他們不幫我?而到底有誰能幫我呢?

多年來在你心中不斷交戰著,一方面面對遭受性創傷後內在沈重的感受,一方面內心也渴望家人能給予陪伴與溫暖。一般性侵害受害者,多半在事發後呈現出複雜的情緒,包含害怕、憤怒、緊張、暴躁易怒、沒有安全感、自責、感覺骯髒等,甚至因為很困惑到底發生什麼事情,所以常會出現無法自己處理的情緒,進而影響到責備自己、父母、兄弟姊妹或其他人。雖然我們此刻無法從你短短的問題去瞭解當年這些人何以不幫助你,但很心疼、遺憾這樣的狀況發生在你的身上,而今看見你內心吶喊著希望有人協助,意味著你對他人尚存著期待,希望你千萬別放棄,雖然灰心喪志何其容易,但只要你願意繼續嘗試,總能找到幫助你的人。鼓勵你可以尋求你願意嘗試信任的諮商師來協助,一起來幫助你度過孩童性侵害所帶來的影響,重新找回自信心與內在力量。

2013年4月22日 星期一

[書評]十個雨後開花的故事/不再逃避更不可逃避



「有家人及輔導員的支持,我知道如何放下被侵犯的經歷,重新過自己的生活,我也學會了如何與人相處。我知道每個人都有價值,都應得到別人的尊重...」 「人生中總有不同的經歷,當你願意面對過去,感覺就像重生一樣。沒有人有能力去改變過往的不幸,但卻可將不幸化為祝福...」 「我知道再逃避的話,便永遠要承受心理的壓力...輔導當中我學會接納自己的過去及感受,我明白到錯不在我,當自己逐步面對困擾多年的問題時,我發現原來我也有能力去應付,我並不如想像中的軟弱。」 十個雨後開花的故事,展現了女性經歷性暴力傷害後,堅強面對及逐漸復原的過程。十位性暴力受害人,以自己的經歷述說如何從創傷走到盼望,她們經歷性暴力傷害後,曾經無助、混亂、逃避,她們嘗試努力應付被侵犯事件帶來的情緒影響,最終選擇面對,接受輔導。今天,她們願意勇敢地展示自己的心路歷程,而「十個雨後開花的故事」這本書,正是她們能面對過去的見證!

「十個雨後開花的故事」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底出版,定價港幣六十八元正,歡迎到各大書局選購,有興趣人士亦可選擇以訂購方式購買。集體訂購五本或以上,可獲八五折優惠。訂購可親臨Anti-480反性暴力資料中心(九龍何文田愛民邨建民樓405-410室[平台]),領取訂購書籍。



全書分為實況篇、教育篇、介入篇、醫療篇及法律篇,從香港現時性暴力的一些實況與大家反思自我對性暴力的概念,甚至一些迷思。書中亦總結了本會實際協助受害者的經驗,提出進行介入時應關注的重點,與及相關程序在醫療及法律上可能面對的處境,最後書中提出作為支援者可以怎樣回應及協助受害者。

《不再逃避更不可逃避》定價港幣三十元正,有興趣人士亦可選擇以訂購方式購買。訂購可親臨Anti-480反性暴力資料中心(九龍何文田愛民邨建民樓405-410室[平台]),領取訂購書籍。

轉載自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
http://www.rainlily.org.hk/%e5%87%ba%e7%89%88%e5%88%8a%e7%89%a9/books/

[影片]風雨蘭:與性暴力受害人 風雨同路

馬宣立醫生說,法醫工作常處於兩「難」。第一個「難」,是剛才說的碎屍案,解剖和重組殘肢的困難;第二個「難」,是經常要面對令人心酸的個案,心裏非常難過。以為法醫經常接觸冷冰冰的屍體,變得麻木無情,馬醫生卻恰恰相反,每當遇上虐兒、家庭暴力、性暴力等個案,他大感心痛、無奈、沉重,希望能盡力幫助受害者,其中他參與創辦慈善機構風雨蘭,常常到處奔走,幫助性暴力受害者。

風雨蘭簡介


馬宣立醫生

香港大學醫學院病理學系臨副教授,從事法醫數十載,雖日夜面對冰冷屍體,仍不忘人間溫情,參與創辦風雨蘭,幫助性暴力受害者。
風雨蘭網址
http://www.rainlily.org.hk/%e6%88%91%e5%80%91%e7%9a%84%e5%b7%a5%e4%bd%9c/rainlily/%e9%97%9c%e6%96%bc%e9%a2%a8%e9%9b%a8%e8%98%ad/

 
鄭:除了驗屍,剛剛提到其他工作範圍,虐兒的個案是怎樣的?

馬:通常是兒科醫生發現小朋友身上有傷痕,懷疑遭虐打,找我們來看。我剛入行時,香港還有很多外籍警察,對他們而言,小朋友身上一道藤條痕,即屬虐兒;但當與小朋友和父母傾談後,發現是小朋友頑皮,被父母用藤條打了幾下,傷得不重,不算虐兒。但隨社會發展,對兒童的保護加強,現時這類情亦已屬於虐兒。

鄭:虐兒個案難處理嗎?

馬:蒐證、檢驗等工作不難,但心裏很難過。我自己就不太喜歡做小朋友(的個案),尤其是虐兒而死的解剖,是很不開心的。其中一個印象深刻的個案,一名4 歲的小朋友,媽媽上班,將他交給男朋友照顧,男友一直虐打他,用煙蒂和打火機燙他,小朋友全身傷痕纍纍,最後被踢穿腸, 腹膜炎致死。究竟小朋友做了什,為什一個大人要這樣對他呢?真的不明白。
 
 
鄭:家庭暴力的案例,又會怎麼處理?

馬:主要提供傷口證供,第一,多少處受傷?第二,傷口如何形成?因為被告會辯解說,是受害者自己跌倒;但有些地方容易跌傷,有些地方很難跌傷,是刻意打傷;有些傷痕明顯是用利器或火燒傷的。我們上庭就要證明被告的辯解理由和傷口是否合。

2013年4月9日 星期二

[資訊]家庭暴力相關處理程序

文 / 劉孟錦律師

【台灣法律網】

家庭暴力的形式有很多,常見的家庭暴力有下列幾種:


(一)婚姻暴力
所謂婚姻暴力,係指發生在配偶之間的虐待行為。廣義的婚姻暴力,不僅指現配偶之間的虐待行為,還包括前配偶、同居男女之間的虐待行為。婚姻暴力中的虐待行為,包括身體虐待、言語虐待、性虐待及精神虐待行為。婚姻暴力的施暴者大部分是男性,包括先生、前夫、同居人等;受害者大部分是女性,包括妻子、前妻、同居人等。婚姻暴力發生在各種種族、年齡層、宗教、教育程度及經濟收入的家庭,並不是只有那些低教育程度、低收入的婦女才會受到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常會循環發生,若男女雙方沒有接受持續性的治療,暴力不僅會持續而且更加惡化。

(二)兒童暴力
所謂兒童暴力,係指兒童的父母、親友對兒童的虐待行為。兒童暴力,包括身體虐待、精神虐待、疏忽及性虐待。兒童性虐待,包括身體接觸及非身體接觸。身體接觸,例如不舒服的身體碰觸、親吻、愛撫身體、撫摸生殖器、口交、性交或強暴等;非身體接觸,例如言語挑逗、裸露、強迫兒童看A片或色情圖片、利用兒童從事性活動,如拍裸照、拍色情片、現場春宮表演等。

(三)手足暴力
所謂手足暴力,係指發生在兄弟姊妹間的虐待行為。廣義的手足暴力,包括了兄弟姊妹間、配偶之兄弟姊妹間及與兄弟姊妹之配偶間等平輩間的虐待行為。手足暴力包括身體虐待、言語虐待、精神虐待及性虐待。

2013年4月6日 星期六

[剪報]“忘憂草”:讓受侵女童重見陽光

女童遭受性侵如何求援?寶安區“忘憂草”女童援助項目從去年開始啟動,將持續為受侵害的女童提供幫助。
 寶安區檢察院近期的一份調研報告顯示:2008年至2012年5月底,寶安區檢察院受理未成年女性遭受性侵害案件104件,被害人以外來流動人口子女為主。此次專項調研顯示,要解決好女童遭遇性侵害問題,不僅涉及司法懲治工作,還應當包括事前預防和事後救助的問題。針對這一狀況,2012年8月,寶安區社會工作委員會、寶安區婦聯聯合寶安區公安分局、檢察院、法院等單位共同動了“忘憂草”女童援助項目。  作為全省首個女童援助項目試點,“忘憂草”女童援助項目旨在建立多部門、跨專業的聯動機制,通過增強性安全預警等宣傳教育,做好事前防範工作;通過對性侵害女童及家庭提供醫療、心理、司法等各方面的支持,做好事中及事後的個案跟蹤及援助工作,幫助受害女童能夠健康成長。

截至目前,通過項目熱線或公檢法的個案轉介寶安區婦聯已接收個案6宗,多來自外來勞務工家庭,由寶安區婦聯社工開展入戶探訪,為性侵害女童及其家庭提供及時的心理支援,並為有需要的案主提供法律支援、醫療支援,從而陪同案主及其家庭走過創傷時光。  今年“忘憂草”將會以學生及其家長為服務主體開展系列校園宣傳活動,製作專題宣傳資料《兒童性侵犯離我們並不遠 每位家長都要知道的知識》、《女生自我保護12招》;以互動知識問答和知識講座的形式,深入社區、校園宣傳性侵害及性防護等相關內容,提高女生及其家長對自身特殊權益的認識、預防及應對性侵害的技巧與能力。

2013年,宣傳活動將在寶安區六個街道、多個民辦學校開展,並將于暑期服務來深留守兒童。

2013年3月21日 星期四

[剪報]夜歸女子遭遇劫色為留證據勸對方“戴套” 檢方認定:“戴套”性侵仍屬強姦

《新京報》消息2012年12月的一個凌晨,家住北京豐台區的趙潔(化名)下夜班後步行回家。此時,她沒有留意到身後早已有人尾隨。當趙潔進入小區準備上樓時,一名戴口罩的男子突然從她身後躥出,一手勒住她的脖子,一手持刀威脅“別出聲”。反抗無效後,擔心招致更嚴重傷害,趙潔提議帶男子回她的出租屋。 對方詢問她的家庭住址、居住情況後,同意和她回家。 進屋後,男子用刀抵著趙潔背部,不准其開燈,並將口罩摘下蒙住趙潔雙眼。 此時,趙潔以“擔心懷孕”為由請求對方戴安全套,男子見趙潔一路配合,戴套後對其實施強姦。 男子離去前,為能悄悄保留證據,趙潔還曾和對方聊天以放鬆其警惕。待男子離開後,趙潔迅速報警。 2013年1月10日凌晨,北京警方通過多日布控,將戴著口罩、騎著自行車溜達的嫌疑男子韓某抓獲,並在其身上起獲了一把水果刀。經查,37歲的韓某,無業,為哈爾濱人。 起初,被控制的韓某否認自己作案,但在其出入小區的監控和DNA鑒定的鐵證下,再無法抵賴。近日,韓某因涉嫌搶劫罪、強姦罪,被豐台檢察院批捕。 檢察官認為,嫌疑人韓某違背被害人意願,使用威脅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已構成強姦。雖然趙潔誘使其戴避孕套並表現出配合,仍不影響認定強姦罪的法定要件。

2013年3月13日 星期三

[剪報]王賽芝:勿姑息養奸 家暴受害者應勇敢提告

(霹靂 怡保10日訊)婦女、家庭及社會發展部顧問拿督王賽芝呼籲家暴受害者和知情者不要姑息養奸,要勇敢提告施暴者。她說,婦女面對家暴通常都忍氣吞聲,委屈求全,默默承受,但只會使到情況越來越嚴重。 全球70%女性曾遭遇暴力 也是馬華霹靂州聯委會婦女組主席的她表示,聯合國最新數據顯示,全球有近70%女性,在一生中曾遭遇暴力及性暴力,其中50%遭性侵的女性是年齡未滿16歲者。王賽芝今日在馬華霹靂聯委會婦女組舉辦的三八婦女節聚餐會上致詞說,警方的數據顯示,受害的婦女最常被丈夫、孩子、哥哥及弟弟施暴力。“婦女不要容忍丈夫、親人等加諸在她們身上的暴力,如果對方動得了手,那份愛是有問題的愛。” 她說,國陣政府一直以來不遺餘力修正和改善法令和政策,全面保護我國婦女的權益。她說,政府去年修改了1994年家暴法令,擴大施暴範疇至身心靈受傷害,也涵蓋在內。她表示,政府也提供各種方便,讓受害者作出提告,例如家暴受害者可到全國任何一間警局報案,有關方面在24小時內為受害者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對於那些無處可去者,她們可被安排到福利局屬下的婦女庇護所、若生活有問題者,有關方面將安排通過福利局提供經濟援助。她說,福利局全國擁有9間婦女庇護中心,另有41間是被政府鑑定為“安全地方”的處所受害婦女也可入住,此外還有16所是非政府組織的婦女庇護中心。 受害者可到政府醫院求助

2013年3月10日 星期日

[剪報]護兒中心倡家暴性侵定公罪

澳門日報【本報消息】對獸父性侵三女兒長達九年才被揭發,案件排期審訊近三年昨才宣判,防止虐待兒童會護兒中心主任蔡巧奇表示震驚和痛心。由於現行法例性侵案須由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提訴才能控告,但性侵者卻往往是受害人的至親,受害人亦往往因年齡太小或受到侵犯人的脅迫,不敢抗拒亦不懂求助而一再受到傷害。她促請政府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將家暴和性侵定為公罪,切實保障弱小青少年兒童免受傷害。  蔡巧奇表示,護兒中心去年接到八宗個案,其中虐兒個案七宗,較前年增加了五宗,性侵個案則有一宗。由於性侵受害人年齡偏小,中心曾有個案,兩歲幼女遭父親性侵,因受害人年紀小,對性侵無認識或不懂向成人反映,或說出來不獲成人相信,而令性侵個案更趨隱蔽。 昨日初院宣判的案件,受害人遭父親性侵虐打長達九年之久才被揭發,她們所受到的傷害至深,令人痛惜。但為何長達九年才被揭發,當中問題值得關注和探究。蔡巧奇認為有必要進一步加強防止虐兒和性教育宣教工作,既要從小教導小朋友瞭解性知識,學懂保護自己。更需提高青少年兒童服務人士,包括學校老師、社區大及左鄰右舍察覺性侵隱蔽個案及舉報犯罪者的意識。

2013年3月7日 星期四

[剪報]防宗教性侵 人權聯盟8日成立

【中央社台北電】監委高鳳仙說,台灣第一個協助處理宗教界性侵案、關懷被害人的人權組織「教會人權促進聯盟」將於3月8日婦女節成立。台灣立報2Q b h$T o H I#C X h台灣立報-y4t d X%Y2h R

高鳳仙6日說,台灣的教會界曾發生性侵害、性騷擾、家庭暴力及其他違反人權案件,有的教會已有審議機制,較能客觀、公正處理相關案件,有些教會則無;部分案件經過渲染報導,讓教會與當事者都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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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鳳仙說,她與一些跨教派的基督信仰團體及弟兄姐妹共同發起成立「教會人權促進聯盟」,要提供平台,協助各基督信仰團體和相關人士妥適處理性侵害、性騷擾、家庭暴力及其他違反人權案件,讓受害者、加害人及基督信仰團體能早日走上更新與復原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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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m'{ b V8^9P0她說,「教會人權促進聯盟」任務包括協助各基督信仰團體做事前預防的教育工作,加強信徒的法律常識,並依法建立事發後案件通報及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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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e,W+U @ E&i R0高鳳仙說,聯盟除了幫助各基督信仰團體建立自己內部的調查機制,另一方面,也打算成立有公信力的「專業調查小組」,受理基督宗教團體或信徒委託調查。

2013年3月3日 星期日

[剪報]女性遭非禮搜證繁複難入罪 婦聯支持修法獨立處理

【特訊】婦聯總會關注日前檢察院公佈本澳性犯罪的數字有上升趨勢,並對檢院冀將「非禮」獨立成罪納入刑法典,表示支持。
 婦聯總會婦女權益部部長楊淑賢表示,早前有報章報導,一名男子於街頭非禮女途人,初級法院宣判的主審法官指出,嫌犯雖否認有關指控,但透過被害人口供可確認事實。然而,嫌犯的作案手法、犯罪程度不但未能構成被指控的性脅迫罪,亦無觸犯《刑法典》所載的罪名,故裁定其無罪,可見澳門有關的法律規定並不全面。
 現行澳門《刑法典》中的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只列出「強姦」、「性脅迫」和「對無能力抗拒之人之性侵犯」等的犯罪行為,而沒有非禮罪的有關規定。事實上,非禮罪在舉證方面的確存在困難之處,而且「非禮」與「性脅迫」的犯罪構成要件是有不同的,「性脅迫罪」的犯罪情節相對是比較嚴重,犯罪人必須使用暴力或嚴重威脅的手段,強迫他人忍受重要性慾行為,或強迫他人與自己或另一人進行重要性慾行為。
 楊淑賢指出,非禮的犯罪行為往往在一瞬間發生,而且犯罪人很大可能沒有使用暴力或嚴重威脅的手段。現時發生「非禮」事件,當事人也只可以根據澳門《刑法典》的「侵犯名譽罪」中「侮辱罪」起訴,但由於《刑法典》規定,該犯罪行為非經自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刑事訴訟法典》第三十九條及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受害人要向檢察院表示追究,待檢察院完成偵查後則需告知受害人,並需要自行聘請律師撰寫起訴書及進行訴訟代理,另外檢舉人或受害人得成為輔助人才可提出自訴。如此繁複的法律程序,大大減少受害人舉報的意圖,容易助長歪風。
 

2013年2月25日 星期一

[剪報]至親性侵毀孩童人生 家庭道德倫理淪陷

星洲日報(雪蘭莪 八打靈再也23日訊)


家,是孩子溫暖的避風港;親人,是孩子永遠的依靠,但卻有親人狠心對孩子下毒手,性侵害這些手無寸鐵的孩童,摧毀他們的家,甚至他們的人生。

親人性侵未成年孩子的慘劇屢屢發生,根據數據顯示,在2005年至2011年期間,國內共有1萬1千164名16歲以下孩童遭到性侵害,其中85%的受害者是遭到身邊的親人如父親、叔伯、繼父等性侵。這令民眾在譴責這些沒有良知的加害者的同時,也意識到國內的家庭道德及倫理已響起警鐘。

心理輔導及治療師受詢時指出,日益嚴重的色情暴力文化是扭曲社會倫理的禍首之一。尤其無孔不入的色情網絡,更荼毒不少年輕人甚至是成年人的心理。將壓力宣泄親人身上受訪者也說,面對過多的生活及心理壓力而沒有宣泄的管道時,一些人會選擇將壓力宣泄在至親的人身上。尤其,年幼的孩童或成年的少女比較軟弱或無力反抗,因此往往容易成為“目標"。

2013年2月24日 星期日

[剪報]求婚獸父 「最好關起來」 性侵女兒15年 竟又上門 檢聲押


【郭美瑜、賴又嘉╱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十八歲少女小美(化名),三歲起遭生父猥褻、性侵長達十五年,獸父還曾向小美求婚,日前警受理母女報警後逮人,檢方卻以五萬元交保,法官雖核發保護令,但獸父前天仍上門騷擾,母女嚇得再度報警;昨檢方已將獸父拘提到案並聲請羈押。北市議員批檢方先前輕縱獸父,婦團與學者則批警方未有效約制獸父行為,讓受害人處於恐懼中。

小美本月初曾由北市議員應曉薇陪同開記者會,指控遭父親趙男性侵達十五年,並泣訴檢方讓其父交保,雖聲請保護令,仍害怕獸父騷擾,沒想到噩夢成真。昨應曉薇出面轉述,該獸父前天違反保護令登門騷擾母女,讓小美驚恐不已,躲在角落發抖。《蘋果》昨無法聯繫上母女。

竟上前妻臉書按讚

應曉薇昨上午提供該母女與獸父前天的一段對話錄音顯示,小美母質問獸父:「你來幹嘛?你這樣會引起我女兒心裡緊張」,獸父回稱:「過來看一看,那我馬上離開。」應並轉述,小美母女質疑「保護令有用嗎?」小美則擔心,父親日前還在母親的臉書上按讚,母女安危由誰保障?
作勢擁抱伸鹹豬手

應曉薇批,檢方若再不聲押獸父,母親如何放心?「檢方輕縱嫌疑人,無視被害人痛苦。」北市警方說,被告疑違反《家暴防治法》,將速移送檢方論處。北市家暴中心主任張美美說,已由社工與小美討論是否需要安置。東海大學社工系副教授彭懷真說,法官開立保護令後,司法事務官應通知警局家防官告知派出所警員巡視、追蹤個案,漏此環節,父親才敢造次。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姚淑文批,問題出在警方執行保護令程序,警方應有效約制獸父行為才對。台北地檢署昨得知小美父親前天登門騷擾小美,查證後即指揮警員拘提其父到案,昨晚移送北檢複訊,發現趙男見到女兒後竟作勢要擁抱、觸摸女兒,女兒當場尖叫,經母親斥喝才沒得逞,檢察官認定趙男涉性侵重罪並違反家暴令且有滅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罪證少故輕縱交保

北檢指,接獲小美報案時,僅她單方指控,小美父親則否認犯行,考量犯罪證據不足且小美已和母親同住,才諭令其父五萬元交保,並附帶家暴令,命其父須遠離小美學校、住處至少一百公尺,不得騷擾,否則可聲押。
聲請、取得保護令後如何自保

★遇騷擾立即報警或撥打婦幼專線113請求輔導、緊急安置或救援。★最好找親人同住或暫時搬家。★家中電話、個人手機加裝錄音設備。★住家裝設監視器,請鄰居親友協助留意安全防範。★熟記鄰近可求助地點、路線,以及緊急聯絡電話。★若對方持續騷擾又無處去,可向縣市社會處尋求庇護。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2011年9月28日 星期三

[資訊]遭性侵後懷孕求助管道

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王玥好呼籲,若不幸慘遭性侵,建議先立刻就醫,除可採證將加害人繩之以法,亦可服用事後避孕丸及預防性病,「若因自己害怕沒及早處理,傷害則會擴大。」她指出,假如事後才發現懷孕,三個月內,因違背其意願可合法流產,無法如願得產下,「寶寶對母親而言是傷害結果,很折磨。」
警方昨已請醫院採集女嬰胎盤檢體,亦針對該名被害人指稱,是在下課回家途中,遭流浪漢性侵一事展開調查。

 
◎被性侵後第一時間:
●報案專線:110
●全國婦幼保護專線:113
●公立醫院性侵特約門診求助
◎事後得知懷孕:
向各縣市家暴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請求整合社福資源協助
台北市:(02)23964857
●台中市:(04)25293453
●高雄市:(07)5355920
◎產後無意撫養:
●全國未成年懷孕諮詢專線:0800-25-7085(愛我 請您幫我)
●天主教福利會:0800-885-288(幫幫我的寶寶)

2011年4月15日 星期五

[資訊]醫務社會工作報告-性侵害

性侵害

轉載自http://blog.sina.com.cn/s/blog_6eb925080100ods3.html
 
壹、 發展歷史

一、 國內發展史

(一) 解嚴前後臺灣婦女運動濫觴

1. 民國79年:李元貞成立「婦女新知」雜誌,開始80年代的台灣婦女運動。

2. 民國76年解嚴:婦權運動和其他社會運動一樣,展現社會改造旺盛企圖心。各種婦運組織紛紛成立,由女性為女性發聲,關懷臺灣社會中婦女與兒童受壓迫歧視相關議題,爭取女性權益。

3. 民國85至87年:推動「反對販賣人口--關懷雛妓」行動,將婦權運動結合原住民、兒童人口押賣、人權問題,獲得社會大眾的認同和迴響,也成功集結婦運及社運團體力量。

(二) 婦女人身安全議題興起

關於婦女人身安全議題的野火燒起,卻是起因於兩件不幸的女性受暴事件,使婦女安全生活空間的議題受到重視。

1. 民國82年間「鄧如雯殺夫案」:

鄧如雯殺夫案震驚社會,其遭受性暴力及婚姻暴力的不幸遭遇,在婦女團體的奔走之下,社會輿論持續討論家庭暴力議題,也催生了「法入家門」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訂定

2. 民國85年11月30日「彭婉如事件」:

婦運工作者、民進黨婦女發展部主任彭婉如在高雄遭計程車司機強暴致死,再度震驚社會各界。再度為婦女人身安全敲下一記響鐘。婦運人士不但發起當天為「女權日」,亦在同年的12月21日發起「女權火,照夜路」大遊行活動。除哀悼彭婉如的殉難外,更要求政府重視治安與婦女人身安全的問題,儘速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三) 通過相關法令及成立相關機構

1. 民國86年1月22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通過民國86年3月教育部成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

2. 民國86年5月9日內政部成立「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行政院成立「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3. 台北市政府成立24小時婦女保護中心

4. 高雄市政府開設防暴專線

5. 民國87年6月24日「家庭暴力防治法」通過實施

6. 民國88年4月23日內政部成立「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

7. 民國91年7月24日合併成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為我國家庭暴及性侵害防治最高行政機關。


贰、 定義與種類


一、 性侵害之定義

凡任何涉及性意涵之行為,均視為性侵害。嚴重的性侵害行為包括性交、口交、肛交、體外射精、性器官接觸、性猥褻;其他輕微的包括展示色情圖片、言語上的性騷擾、強迫觀賞色情影片、撫摸女(男)性身體、窺視等,都屬於性侵害的範圍。基本上,可以依侵犯程度分為五種類型,如施以性嘲弄或動作、不當的碰觸、施以性報酬、施以威脅強迫的性行為,以及強暴等。凡是違反個人意願為性交或利用個人從事色情表演、拍色情片或裸照,即為性侵害。簡言之,非被害人出於內心自由意願之決定所為之性關係即是。


二、 性侵害之種類

(一) 性交行為:

包括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以及以性器之外的其他身體部位,或身體以外的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身體或腔門之行為;即包括肛交、口交、手指插入、異物插入及性器接觸等性行為。

(二) 性騷擾:

1. 即不受歡迎的性侵犯、性要求、具「性涵意」的言語或行為、態度。其中包括強暴性別歧視的言論、身體的接觸、姿態、張貼的海報、圖片等。

2. 違反當事人自由意願,且具性本質的侵犯、歧視、不適當行為或言語。

3. 以性活動或與性有關的行為交換報酬之承諾,具冒犯性但不具脅迫性的。

4. 性歧視言論。

5. 隱約向他人示好,對他人有「性」的興趣,提出性要求並給他人壓力。

6. 有性意味的碰觸。

7. 做出具有性暗示的姿勢。

8. Fitzgernald et al (1988)將性騷擾分成六類:

(1) 性別騷擾:一切強調「女性是次等人」「女性很難纏」

(2) 性挑逗:不受歡迎或不為被害者接受的性挑逗語言或行為

(3) 性賄賂:用性來交換利益

(4) 性要脅:強迫性行為

(5) 性攻擊:強暴、強行觸摸

(6) 性傷害:對受害者造成性恐懼、焦慮及傷害

9. 猥褻:性侵犯的行為,如摸胸、大腿、臀部,強吻,貼身、裸露陽具。

10. 調戲:不正當的言語動作,挑引性慾,包括黃色言語攻擊、色情圖片。


参、性侵害案件犯罪者

多數性侵害加害人為熟人,近年網友犯罪的機率也上升,加害人為陌生人比率亦有升高趨勢,而寄養家庭、警察都可能成為加害人,例如高雄縣發生寄養父親涉性侵三少女;一月間發生警涉一夜三姦報案外籍配偶。電影『桃色機密』的情節也出現在台灣,上司、雇主、房東都可能以權勢姦淫猥褻。

1.性侵害案件犯案的手法:

以徒手強制居首位,其次是姦淫猥褻幼女幼男和強制猥褻。

2.根據勵馨基金會整理一至三月國內性侵害新聞發現,男童被性侵的

個案有增加趨勢。


肆、性侵害之相關法律


1. 刑法221強制性交罪

2. 刑法222加重強制性交罪

3. 刑法224強制猥褻罪

4. 刑法224之1加重強制猥褻罪

5. 刑法225乘機性交猥褻罪

6. 刑法226強制性交猥褻罪加重結果犯

7. 刑法226之1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

8. 刑法227對未成年人性交猥褻罪

9. 刑法228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10. 刑法229詐術性交罪

11. 刑法332條第2項第2款強盜強制性交罪之結合犯

12. 刑法334條第2款準海盜強制性交罪之結合犯

13. 刑法348條第2項第1款擄人勒贖強制性交罪之結合犯

14.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所稱性交易,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

15. 兒童及少年褔利法30第1項第9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或性交

16. 少年事件處理法2少年觸犯刑罰等罪。


伍、性侵害個案醫務社會工作處遇流程(中華民國醫務社會工作協會,2006)

醫務社會工作報告-家庭暴力與性侵害(二)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醫務社會工作協會(2006),《醫務社會工作參考作業流程手冊》

一、 醫務社會工作對性侵受害者作業內容

(一) 個案來源

1. 案主或親友主動求助

2. 由警政人員陪同就醫

3. 醫療人員主動發覺轉介

(二) 檢傷掛號:社工員接獲轉介後,立即前往全程陪同協助案主之任何醫療作業。

(三) 接案

1. 社工人員自我介紹,並說明介入服務的目的及協助事項

2. 評估及安撫案主情緒,並確保可接受

3. 向案主說明性侵害驗傷採證目的及服務流程,並知會警 政單位派員到醫院協同驗傷作業。

(四) 全程陪同案主就醫,驗傷採證時需請案主或其法定代理人簽署採證同意書。

(五) 移交採證盒:採證完後由社工或護士人員與警方當面點交採證盒,點交無誤後將採證盒轉介給警方,並請其簽收為憑。

(六) 驗傷單蓋關防後轉交案主或其法定代理人,並請其簽收為憑。

(七) 醫療費用補助:是案主就醫視在地或設籍地補助辦法,協助病患辦理醫療費用補助申請。

(八) 提供諮詢:向案主說明性侵害相關法規、救助辦法、救援系統等資訊,並評估其問題與需求以適時轉介資源。

(九) 通報:填寫通報單,24小時內通報性侵害防治中心。

(十) 追蹤:告知被害人後續6個月醫療追蹤資訊,鼓勵就醫以確保其身心理健康。



二、 性侵害採驗程序

性侵害證物袋的採證量自民國87年起實施後有逐年遞增趨勢,至98年止案件量均維持在3000多件左右,經刑事實驗室仔細審閱所採集證物,案發超過7日以上者更佔大多數,是類案件DNA鑑定價值微乎其微。參酌英美等國做法,進入性侵採證的個案規定為案發後72小時內,72小時以上者則著重驗傷工作,我國於96年導入類似作法,唯規定上更為嚴謹,時間的區隔點為7日。在醫療篇內容規劃包括:以案發後證物採集之時日區分證物袋之使用,未開啟證物袋(案發7日以上)、開啟證物袋(案發7日以內)、藥毒物採證、胚胎採證等部分。

(一) 未開啟證物袋:

案發7日以上案件,因殘留被害人體內之DNA多因清洗、自清等因素消除,因此重點在於描述被害人身上及下體傷勢,證明有性行為或性侵行為的發生。早期性侵害採證工作並未著重被害人傷勢評估,多著重於DNA證據蒐集,驗傷診斷書所載多為無明顯外傷或幾點鐘方向之陳舊性撕裂傷,單純憑藉文字簡單描述,著實很難了解被害人傷勢的嚴重性,加入簡單拍照紀錄輔以文字說明,後端使用者便可明瞭。

(二) 開啟證物袋:

案發7日以內之案件,開啟後依據採證流程逐一蒐集,可與被害人進行溝通,了解加害人犯罪手法、樣態(口交、肛交、射精於某部位等)後進行採證,被害人有智能障礙或無法表意之情形時,則盡可能採證。

(三) 藥毒物採證:

被害人若遭施用藥物性侵害情形時可使用該證物袋,如已超過用藥後96小時,因大部分藥物已無法測得,不必採樣送驗,目前採集後之檢體交警方送至臺北榮民總醫院及高雄醫學院進行鑑驗,費用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付費。


(四) 胚胎採證:

被害人遭性侵懷孕後,需引產進行腹中胎兒之親緣鑑定以確定涉嫌人身分,建議證物採集以5∼10公分臍帶或0.5∼1立方公分絨毛連同被害人唾液檢體(參考檢體)後送往本局鑑驗。


三、 性侵害通報單

※密件
請傳    縣(市)家庭暴力暨(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信箱:
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自99.01.01起適用 通報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通報單位
□醫院□診所□衛生□警政□社政□教育□勞政□司(軍)法機關□憲兵隊□113□防治中心□其他   
通報人員
□醫事人員□警察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勞政人員□司(軍)法人員□憲兵□其他   
單位名稱
受理單位是否需回覆通報單位:□是  □否
姓名
職稱     
電話
姓名
代號
性別
□男   □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本國籍非原住民 □無國籍 □資料不明
□本國籍原住民(□布農 □排灣 □賽夏 □阿美 □魯凱 □泰雅 □卑南 □達悟(雅美) □鄒 □邵□噶瑪蘭 □太魯閣 □撒奇萊雅 賽德克 □其他          
□大陸籍 □港澳籍 □外國籍(□泰國□印尼□菲律賓□越南□柬埔寨□蒙古□其他          
是否為外籍勞工:□否 □是(□泰國□印尼□菲律賓□越南□柬埔寨□蒙古□其他          
行業類別:□製造業 □營造業 □家庭幫傭 □家庭看護 □養護機構看護
戶籍地址:
聯絡地址:
電話:【宅】          【公】          【手機】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肢障□視障□聽障□聲(語)障□智障□精神病患□多重障礙□其他  )
□疑似身心障礙者(□肢障□視障□聽障□聲(語)障□智障□精神病患□多重障礙□其他  )□非身心障礙者
職業:□學生□服務業□專門職業□農林漁牧□工礦業□商業□公教軍警□家庭管理□退休
□無工作□其他         □不詳
教育程度:□學齡前 □國小 □國中 □高中(職)□專科 □大學 □研究所以上 □不識字 □自修 □不詳
兒童或少年之就學狀況□未入學 □學前教育 □就學中 □輟學 □休學 □未再升學 就讀學校:        
嫌疑
人與
被害
人之
關係
主嫌疑人姓名
性別
□男□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嫌疑人數:□1人  □2人以上(關係類別欄位請填報主嫌疑人資料)
關係類別:□配偶 □前配偶 □直系親屬         □旁系親屬        □家人的朋友 □未婚夫/妻□男/女朋友 □前男/女朋友 □普通朋友 □同事 □同學 □網友 □客戶關係 □師生關係 □鄰居
□上司/下屬(含主僱關係)□其他                 □不認識
一、時間(最近一次):     年     月     日     時
二、案發地點:       縣(市)       鄉(鎮、市、區)
三、案發場所:
  □私人場所 (□被害人住所□加害人住所□被(加)害人親友住所□汽車□旅館房間□他人住所□不詳)
  □非私人場所(□空屋□地下室□頂樓陽台□電梯□工地□停車場□計程車□馬路邊□娛樂場所□荒野
□大眾運輸工具□學校/教室□宿舍□公共廁所□辦公場所□工廠□河/海邊□其他□不詳)
□不詳
四、案情補充概述:
已予協助事項
□驗傷診療 □報案(警察局: )□陪同偵訊(社工員姓名:         
安全聯絡方式
聯絡人姓名:         電話:【宅】 【公】 【手機】
與被害人關係:        地   址:                                     
備註說明
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規定,各單位人員受理性侵害事件後必須填寫本通報表,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二、通報方式以傳真、郵寄或電子郵件為之均可,通報時應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漏或公開。警政單位如僅填寫被害人代號,應於3分鐘內電話告知被害人姓名,如未告知應即將姓名代號對照表以密件遞交
三、本通報表除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外,通報單位需自存乙份。
四、本通報表若需受理單位回覆處理情形者,請勾選;受理單位責任社工應儘速電話聯繫回覆。


陸、性侵害的影響

一、 情緒反應:

焦慮、恐懼、混亂、罪惡感、憤怒、失落感及悲傷等,受害者會出現憂鬱 症狀,另外,可能會有知覺扭曲、情緒起伏、情緒麻木、疏離反應、過度警戒和過度活躍。

二、 心理方面

(一) 自我價值

受害者因個人權利和自尊受到侵犯,形成低落的自我形象和自尊,例如: 孤立、無助、沒有價值、自責、不值得被愛和自己不夠好等等。

1. 對自我失去信心,對別人產生不信任,亂倫的受虐者在與人建立信任關係時會遭到困難。

2. 自責與羞恥感:

受虐者經常會責備自己或感到羞恥。專業的協助是必要的,以使他們了解亂倫的成人才應該對亂倫負責。

3. 扭曲的自我概念:

罪惡感的產生可能會導致不佳的自我概念。這可能會影響到他們的課業、工作表現與人際關係。

(二) 其他問題:

反社會行為、嚴重憂鬱、自我的混淆與婚姻關係的障礙,正是亂倫所可能導致的其他問題。近親亂倫也可能悲劇重演的一代傳到另一代地循環延續,除非家庭成員獲得適當的協助。

三、 生理方面

身體機能出現問題,頭痛、腸胃問題、肌肉緊張、壓力症狀、作惡夢、睡 眠和飲食困擾等,嚴重的會有解離症狀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甚至有上癮的行為,如吸毒、 酗酒等。

(一) 自我虐待行為:

有些受性虐待者錯誤的認為他們應該為遭受亂倫付出代價,因此他們可能酗酒、嗑藥、成為妓女或自殺。

(二) 性問題:

1. 因曾被錯誤的對待,而容易形成親密性關係的障礙。受害者對性會出現兩種主要的態度:

(1) 性行為退縮或濫交

(2) 有些受害者會發現擺盪於兩者之間

2. 受虐者可能會有被傳染性病的危險。

(三) 懷孕:

由於許多受害者是青少年,他們可能會懷孕,進而造成社會上的棄嬰問題、人口販賣、過於付出的社會成本等等。

四、 人際互動方面

(一) 人際關係:

對周圍的環境感到不安全,無法再信任他人,特別是加害者若是熟悉的人,在往後人際關係的建立上會出現許多困難;特別是在承諾關係或親密關係上更是難以信任。例如:難以和他人建立信任和親密的人際關係、妨礙成年後和異性交往的能力、害怕與他人身體上的碰觸。

(二) 社交影響:

受害者的自我發展不完全,在社交上容易懷有敵意、不信任、反抗、退縮 和反社會,這些行為結果都將會影響到其生活、工作和家庭上的表現。

柒、被害人與加害人處遇


一、 性侵害被害人的個別輔導

遭受性侵害後,通常都會受到強烈的傷害,具體反應在被害人行為上的是:情緒震驚、不信任感、尷尬、羞恥、罪惡感、情緒低落、無能為力、混亂、重覆引起否定、恐懼、憂慮、憤怒等。所以需要接受專家的心理輔導,以便度過這段難堪的時光。

(一) 處理立即需要

(二) 建立支持性關係

1. 社會支持

2. 醫療支持

(1) 急診室的考慮

(2) 檢驗時的心理因素

(3) 檢驗過程

3. 法律支持

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中規定,在出庭時被害人之一定親屬及社工人員得陪同出庭,其全條文如下: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性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適用之。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除顯無必要者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派社工人員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三) 鼓勵案主談出感受

(四) 讓案主的重要他人參與

被害人不需要負責任,因為它是一件意外的不幸事件。然而在生理或心理上,被害人需要時間的癒合;除專業人員協助外,更需要家人或友人合力支持與幫助,共度難關。

(五) 協助建立具體的幫助

(六) 建立對未來情況的準備

1. 生理的問題

2. 心理的傷痛

3. 服務的資源

4. 恢復的歷程

(七) 安排後續的晤談


二、 性侵害加害人處遇

(一) 據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相關法律的規定,目前屬於與醫療相關的性暴力防治的工作有:

1. 性暴案件通報

2. 加害人的刑前鑑定(將取消)

3. 加害人的處遇計畫包括:

(1) 獄中與社區處遇

(2) 被害人的治療與輔導

(3) 衛生教育宣導(然而這部分的報告除了在職教育外,幾乎明顯缺乏)

(二) 我國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八條規定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應會同法務部、行政院衛生署、教育部等研討「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之期間及辦法」,對加害者施以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七條明定中央機關應建立全國性侵害加害者檔案資料。而建檔的好處在於,性侵害加害人再犯的比率非常高,建檔可獲得累犯再犯資料,有利縮偵查範圍應可具威嚇效果。

(三) 美國的性犯罪處遇系統流程:

進入監獄機構→評估→提升動機的方案→教育方案→治療方案→其他治療方案→預防再犯準備→危險評估→假釋(從機構轉出)→進入社區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