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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6日 星期二

[剪報]父綁架斷背女 擬用強姦改性向

在民風保守的南美洲國家厄瓜多爾,同性戀不為世人所容,一名父親得悉女兒是同性戀者,竟派人公然綁架她,強行帶到秘密診所接受「治療」,而終極手段是用強姦來改變性取向。

現年22歲女大學生康斯坦特(Zulema Constante)兩個月前向家人坦承性取向,父親一直未能接受,某天邀她外出午膳時,遭兩名「綁匪」綁走,上衣更被撕破,父親竟袖手旁觀,「我當時充滿驚恐,我知道在這些診所的主要『治療」是強姦」。她被禁錮在瓜亞基爾(Guayaquil)市郊的秘密診所,雖然沒有被姦,但性傾向備受譴責,「他們說我犯錯,傷害家人」,診所強迫她徒手洗廁所及進食發霉食物,若不服從就被毆打。

厄國診所非人道「治療」

康斯坦特的女友見她失蹤多日後上網求助,家人為掩飾康斯坦特失蹤是謊言,派的士去接載她到市長家吃飯。她乘的士時托詞上廁所,趁機向路邊交通警察求救,才逃出。

厄瓜多爾法例容許法定機構,以宗教手段為吸毒人士、酗酒者或同性戀者進行治療,但秘密診所往往以電擊、虐打、冰水浸頭、強迫祈禱,甚至強姦等非人道手段「治療」,政府指今年從秘密診所救出超過500人,去年更有兩人懷疑被虐致死。

英國《星期日泰晤士報》

2013年5月16日 星期四

[剪報]錯嫁惡警 女畫家淪性奴 離婚後上門逞慾 「不配當警察」

【劉文淵、黃鈺婷、王昭濱╱台北報導】美女畫家竟遭惡警前夫當成性奴!新竹一名女畫家,控訴警員前夫在離婚後半年內,對她暴力性侵達十次,若不從就按鄰居門鈴或按喇叭騷擾,逼她就範,其中一次她因極力抵抗導致蕁麻疹病發送醫,隨後前夫又把她載回旅館發洩獸慾,她終於覺悟,堅決報警,向惡警前夫說不。

被前妻(三十一歲)指控性侵的警員(四十二歲),原任職新竹市警局派出所,因紀律問題被調警備隊,該警員向《蘋果》表示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不願表示意見。新竹市警局督察長楊哲昌則證實,該警員確因妨害性自主案遭移送法辦,將待司法判決再作懲處。  

「感受不到愉悅」

  受害女畫家向《蘋果》表示,去年三月剛認識前夫時,發現他很有紳士風度,「到餐廳會幫我拉椅子,還會挾菜給我,相當貼心。」交往三個月後,前夫突然拿出鑽戒向她求婚,當時深受感動馬上答應。女畫家指出,婚後前夫脾氣日漸暴躁,除不斷要求做愛外,還經常動粗施暴,「簡直把我當成性奴隸,我感覺不到做愛的愉悅。」婚姻只維持兩個月,她因身心俱疲提出離婚,沒想到噩夢卻才開始。  

不顧蕁麻疹發作

離婚後前夫常藉酒發瘋,深夜到女畫家住處騷擾,並以各種理由約見面,目的只是找她發洩獸慾,若不從,前夫就按她鄰居門鈴、按車喇叭騷擾;她指控,短短半年內遭性侵達十次以上。女畫家說,有一次前夫以和解案子為由,騙她到旅館性侵,由於她患有蕁麻疹疾病,在極力反抗下導致病發,「我喘不過氣,他才陪我到醫院,但打完針趁我無意識時,又把我載回旅館,繼續……」,讓她心如刀割。

2013年3月21日 星期四

[剪報]夜歸女子遭遇劫色為留證據勸對方“戴套” 檢方認定:“戴套”性侵仍屬強姦

《新京報》消息2012年12月的一個凌晨,家住北京豐台區的趙潔(化名)下夜班後步行回家。此時,她沒有留意到身後早已有人尾隨。當趙潔進入小區準備上樓時,一名戴口罩的男子突然從她身後躥出,一手勒住她的脖子,一手持刀威脅“別出聲”。反抗無效後,擔心招致更嚴重傷害,趙潔提議帶男子回她的出租屋。 對方詢問她的家庭住址、居住情況後,同意和她回家。 進屋後,男子用刀抵著趙潔背部,不准其開燈,並將口罩摘下蒙住趙潔雙眼。 此時,趙潔以“擔心懷孕”為由請求對方戴安全套,男子見趙潔一路配合,戴套後對其實施強姦。 男子離去前,為能悄悄保留證據,趙潔還曾和對方聊天以放鬆其警惕。待男子離開後,趙潔迅速報警。 2013年1月10日凌晨,北京警方通過多日布控,將戴著口罩、騎著自行車溜達的嫌疑男子韓某抓獲,並在其身上起獲了一把水果刀。經查,37歲的韓某,無業,為哈爾濱人。 起初,被控制的韓某否認自己作案,但在其出入小區的監控和DNA鑒定的鐵證下,再無法抵賴。近日,韓某因涉嫌搶劫罪、強姦罪,被豐台檢察院批捕。 檢察官認為,嫌疑人韓某違背被害人意願,使用威脅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已構成強姦。雖然趙潔誘使其戴避孕套並表現出配合,仍不影響認定強姦罪的法定要件。

2013年2月27日 星期三

[評論]155骸骨揭愛爾蘭國恥 萬名被虐婦女沉寃得雪

相關電影~http://incestrapestudy.blogspot.tw/2013/02/blog-post_2.html

被性侵犯何罪?未婚產子何罪?殘疾何罪?孤兒何罪?70多年來愛爾蘭超過1萬名婦女,因為這些「社會不容」的原故,被囚禁在瑪德蓮洗衣房 (Magdalene Laundries)「贖罪」,過着奴隸一樣的生活,直至老死無人問津。作為推手的政府意圖撇清關係,這宗女性集體長期受虐事件,幾乎隨歷史湮沒。幸有心人努力不懈爭取10多年,向政府施壓披露真相,在輿論壓力下總理肯尼(Enda Kenny)近日終肯公開道歉,正義得以彰顯。

自1922...-1996年間,這批所謂「失足婦女」,被送往天主教會營運的約十家洗衣房(圖),充當免費勞工。她們被囚禁、遭打罵,過著有如奴隸的生活。她們和產下的女兒就被關在洗衣房以洗去「罪孽」。

9至89歲同為奴隸 終身受創

被囚禁的婦女最年幼只得9歲,最年長89歲;期間有988人死在洗衣房,當中最年輕的只有15歲。即使有機會離開洗衣房的悻存者,餘生都被污名標籤,被洗衣房內難以磨滅經歷,心理嚴重創傷。


2013年2月16日 星期六

[剪報]性罪行大漏洞,團體倡「強姦」改「插入式性侵犯」


【香港獨立媒體網1月10日訊息】 
「女人不單止是個別的受害者,也是制度下受害者。」現時香港有關性暴力的法例已沿用超過五十年,其立法原則是以保障貞操、違反社會道德等原則出發,對強姦的定義亦僅限於「以陽具插入陰道」式的性交。在法庭之上,成年受害人得不到私 隱保障,又要面對辯方律師再三提問,受到二度創傷。 昨日(1月8日)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舉行特別會議,對「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作諮詢,多個婦女團體出席。約二、三十個來自不同團體的示威者與立法會議何秀蘭、黃碧雲、毛孟靜等,在會前在立法 會外示威,示威者舉起寫上「不要陽具中心」、「陽具與非陽具侵犯 同樣暴力」、「我要性自主 不要性暴力」、「保障私隱 我要屏風」等標語。

印度少女被奸殺事件引起社會廣泛討論,不過對女性的壓制並不遠在他方的。關注婦女面對性暴力問題的組織風雨蘭指,警方由2007至2011年間共接 獲551宗強姦及超個七千宗非禮案件的舉報,但數字只是冰山一角,在風雨蘭接獲的投訴個案中,只有不足五成半的求助者願意報案。在現行司法系統下,女性受害人面對辯方律師不斷盤問,面對不必要的二度創傷。他們指出,過去香港曾經有不少的個案因受害人上庭時面對極大壓力,終因心理因素不理想,而令疑犯逍遙法外。

2013年2月11日 星期一

[剪報]兄妹亂倫 姑姑報警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
男子大偉(化名)服役時與胞妹發生多次性關係,被軍事檢察官發布妨害性自主通緝,他昨天落網時,一身砲科中士軍裝模樣,並供稱,退伍後不到案,是因為「沒有勇氣面對!」

年約20歲的大偉擔任工廠管理員,卻一身陸軍迷彩服,砲科肩章為火箭與大砲交叉圖樣,他說服役時雖只是一般二等兵,卻很喜歡當兵,因為軍旅生活很規律,才會在退伍後,向軍事用品社買迷彩服穿。

大偉說,父母很久前離異,他在國中畢業後,父親認為唸書沒用,要他做工賺錢,他去年服兵役時父親過世,之後與就讀國中的妹妹發生多次性關係,但妹妹沒懷孕。他強調,妹妹是自願與他發生性關係,某次休假與妹妹發生關係時,被姑姑發現報警。軍方在他父親過世後讓他提前退伍,卻因與妹妹發生性關係時具有軍人身分,南部軍事檢察官傳喚他,他沒有勇氣面對,因此被通緝。

中市政府社工科科長吳文楦指出,如果是兩情相悅,縱使是親妹妹,都符合「兩小無猜」條款,可以免於追究,不過,如果對方不願意,或是未滿16歲,就會觸犯妨害性自主罪嫌。

2012年6月29日 星期五

[剪報]色阿公害孫女墮胎3次 被判15年

色阿公害孫女墮胎3次 被判15年

2012.06.29 09:15
聯合報

彰化縣溪州鄉1名70多歲的阿公,兒子在7年前去世,與媳婦和有點智障的孫女同住,他竟對孫女起色心,多次揚言若不讓他「做」,就要把她們母女趕出去,強迫孫女讓他滿足慾望,害孫女三度懷孕,還帶她到婦產科進行流產。去年3月間,這名孫女常說肚子痛,媽媽帶她到婦產科檢查,醫師怪她「怎麼讓女兒一再懷孕墮胎?」,這名媽媽很痛苦,隱忍數日後問鄰居該怎麼辦?鄰居出面報警。彰化地方法院今天依3個妨害性自主罪,重判這名亂倫的阿公有期徒刑15年。

2012年6月23日 星期六

[剪報]性侵姪女 二伯父判刑13年6月

性侵姪女 二伯父判刑13年6月

2012.06.22 03:30 pm
聯合報

少女「小芬」的父母雙亡,由二伯父擔任監護人,未料二伯父見她年幼可欺,假借「幫忙檢查陰部有無髒東西,要幫忙吸出來」為由,多次性侵姪女,被害人不堪蹂躪,寫信告訴同學說「我要怎麼做才能離開地獄?」經同學報告老師報警,台中高分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將他判刑13年6月。

2011年4月15日 星期五

[資訊]醫務社會工作報告-性侵害

性侵害

轉載自http://blog.sina.com.cn/s/blog_6eb925080100ods3.html
 
壹、 發展歷史

一、 國內發展史

(一) 解嚴前後臺灣婦女運動濫觴

1. 民國79年:李元貞成立「婦女新知」雜誌,開始80年代的台灣婦女運動。

2. 民國76年解嚴:婦權運動和其他社會運動一樣,展現社會改造旺盛企圖心。各種婦運組織紛紛成立,由女性為女性發聲,關懷臺灣社會中婦女與兒童受壓迫歧視相關議題,爭取女性權益。

3. 民國85至87年:推動「反對販賣人口--關懷雛妓」行動,將婦權運動結合原住民、兒童人口押賣、人權問題,獲得社會大眾的認同和迴響,也成功集結婦運及社運團體力量。

(二) 婦女人身安全議題興起

關於婦女人身安全議題的野火燒起,卻是起因於兩件不幸的女性受暴事件,使婦女安全生活空間的議題受到重視。

1. 民國82年間「鄧如雯殺夫案」:

鄧如雯殺夫案震驚社會,其遭受性暴力及婚姻暴力的不幸遭遇,在婦女團體的奔走之下,社會輿論持續討論家庭暴力議題,也催生了「法入家門」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訂定

2. 民國85年11月30日「彭婉如事件」:

婦運工作者、民進黨婦女發展部主任彭婉如在高雄遭計程車司機強暴致死,再度震驚社會各界。再度為婦女人身安全敲下一記響鐘。婦運人士不但發起當天為「女權日」,亦在同年的12月21日發起「女權火,照夜路」大遊行活動。除哀悼彭婉如的殉難外,更要求政府重視治安與婦女人身安全的問題,儘速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三) 通過相關法令及成立相關機構

1. 民國86年1月22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通過民國86年3月教育部成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

2. 民國86年5月9日內政部成立「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行政院成立「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3. 台北市政府成立24小時婦女保護中心

4. 高雄市政府開設防暴專線

5. 民國87年6月24日「家庭暴力防治法」通過實施

6. 民國88年4月23日內政部成立「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

7. 民國91年7月24日合併成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為我國家庭暴及性侵害防治最高行政機關。


贰、 定義與種類


一、 性侵害之定義

凡任何涉及性意涵之行為,均視為性侵害。嚴重的性侵害行為包括性交、口交、肛交、體外射精、性器官接觸、性猥褻;其他輕微的包括展示色情圖片、言語上的性騷擾、強迫觀賞色情影片、撫摸女(男)性身體、窺視等,都屬於性侵害的範圍。基本上,可以依侵犯程度分為五種類型,如施以性嘲弄或動作、不當的碰觸、施以性報酬、施以威脅強迫的性行為,以及強暴等。凡是違反個人意願為性交或利用個人從事色情表演、拍色情片或裸照,即為性侵害。簡言之,非被害人出於內心自由意願之決定所為之性關係即是。


二、 性侵害之種類

(一) 性交行為:

包括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以及以性器之外的其他身體部位,或身體以外的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身體或腔門之行為;即包括肛交、口交、手指插入、異物插入及性器接觸等性行為。

(二) 性騷擾:

1. 即不受歡迎的性侵犯、性要求、具「性涵意」的言語或行為、態度。其中包括強暴性別歧視的言論、身體的接觸、姿態、張貼的海報、圖片等。

2. 違反當事人自由意願,且具性本質的侵犯、歧視、不適當行為或言語。

3. 以性活動或與性有關的行為交換報酬之承諾,具冒犯性但不具脅迫性的。

4. 性歧視言論。

5. 隱約向他人示好,對他人有「性」的興趣,提出性要求並給他人壓力。

6. 有性意味的碰觸。

7. 做出具有性暗示的姿勢。

8. Fitzgernald et al (1988)將性騷擾分成六類:

(1) 性別騷擾:一切強調「女性是次等人」「女性很難纏」

(2) 性挑逗:不受歡迎或不為被害者接受的性挑逗語言或行為

(3) 性賄賂:用性來交換利益

(4) 性要脅:強迫性行為

(5) 性攻擊:強暴、強行觸摸

(6) 性傷害:對受害者造成性恐懼、焦慮及傷害

9. 猥褻:性侵犯的行為,如摸胸、大腿、臀部,強吻,貼身、裸露陽具。

10. 調戲:不正當的言語動作,挑引性慾,包括黃色言語攻擊、色情圖片。


参、性侵害案件犯罪者

多數性侵害加害人為熟人,近年網友犯罪的機率也上升,加害人為陌生人比率亦有升高趨勢,而寄養家庭、警察都可能成為加害人,例如高雄縣發生寄養父親涉性侵三少女;一月間發生警涉一夜三姦報案外籍配偶。電影『桃色機密』的情節也出現在台灣,上司、雇主、房東都可能以權勢姦淫猥褻。

1.性侵害案件犯案的手法:

以徒手強制居首位,其次是姦淫猥褻幼女幼男和強制猥褻。

2.根據勵馨基金會整理一至三月國內性侵害新聞發現,男童被性侵的

個案有增加趨勢。


肆、性侵害之相關法律


1. 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2. 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3. 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4. 刑法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罪

5. 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

6. 刑法第226條強制性交猥褻罪加重結果犯

7. 刑法第226條之1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

8. 刑法第227條對未成年人性交猥褻罪

9. 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10. 刑法第229條詐術性交罪

11. 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2款強盜強制性交罪之結合犯

12. 刑法第334條第2款準海盜強制性交罪之結合犯

13. 刑法第348條第2項第1款擄人勒贖強制性交罪之結合犯

14.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條所稱性交易,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15. 兒童及少年褔利法第30條第1項第9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16.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少年觸犯刑罰等罪。


伍、性侵害個案醫務社會工作處遇流程(中華民國醫務社會工作協會,2006)

醫務社會工作報告-家庭暴力與性侵害(二)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醫務社會工作協會(2006),《醫務社會工作參考作業流程手冊》

一、 醫務社會工作對性侵受害者作業內容

(一) 個案來源

1. 案主或親友主動求助

2. 由警政人員陪同就醫

3. 醫療人員主動發覺轉介

(二) 檢傷掛號:社工員接獲轉介後,立即前往全程陪同協助案主之任何醫療作業。

(三) 接案

1. 社工人員自我介紹,並說明介入服務的目的及協助事項

2. 評估及安撫案主情緒,並確保可接受

3. 向案主說明性侵害驗傷採證目的及服務流程,並知會警 政單位派員到醫院協同驗傷作業。

(四) 全程陪同案主就醫,驗傷採證時需請案主或其法定代理人簽署採證同意書。

(五) 移交採證盒:採證完後由社工或護士人員與警方當面點交採證盒,點交無誤後將採證盒轉介給警方,並請其簽收為憑。

(六) 驗傷單蓋關防後轉交案主或其法定代理人,並請其簽收為憑。

(七) 醫療費用補助:是案主就醫視在地或設籍地補助辦法,協助病患辦理醫療費用補助申請。

(八) 提供諮詢:向案主說明性侵害相關法規、救助辦法、救援系統等資訊,並評估其問題與需求以適時轉介資源。

(九) 通報:填寫通報單,24小時內通報性侵害防治中心。

(十) 追蹤:告知被害人後續6個月醫療追蹤資訊,鼓勵就醫以確保其身心理健康。



二、 性侵害採驗程序

性侵害證物袋的採證量自民國87年起實施後有逐年遞增趨勢,至98年止案件量均維持在3000多件左右,經刑事實驗室仔細審閱所採集證物,案發超過7日以上者更佔大多數,是類案件DNA鑑定價值微乎其微。參酌英美等國做法,進入性侵採證的個案規定為案發後72小時內,72小時以上者則著重驗傷工作,我國於96年導入類似作法,唯規定上更為嚴謹,時間的區隔點為7日。在醫療篇內容規劃包括:以案發後證物採集之時日區分證物袋之使用,未開啟證物袋(案發7日以上)、開啟證物袋(案發7日以內)、藥毒物採證、胚胎採證等部分。

(一) 未開啟證物袋:

案發7日以上案件,因殘留被害人體內之DNA多因清洗、自清等因素消除,因此重點在於描述被害人身上及下體傷勢,證明有性行為或性侵行為的發生。早期性侵害採證工作並未著重被害人傷勢評估,多著重於DNA證據蒐集,驗傷診斷書所載多為無明顯外傷或幾點鐘方向之陳舊性撕裂傷,單純憑藉文字簡單描述,著實很難了解被害人傷勢的嚴重性,加入簡單拍照紀錄輔以文字說明,後端使用者便可明瞭。

(二) 開啟證物袋:

案發7日以內之案件,開啟後依據採證流程逐一蒐集,可與被害人進行溝通,了解加害人犯罪手法、樣態(口交、肛交、射精於某部位等)後進行採證,被害人有智能障礙或無法表意之情形時,則盡可能採證。

(三) 藥毒物採證:

被害人若遭施用藥物性侵害情形時可使用該證物袋,如已超過用藥後96小時,因大部分藥物已無法測得,不必採樣送驗,目前採集後之檢體交警方送至臺北榮民總醫院及高雄醫學院進行鑑驗,費用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付費。


(四) 胚胎採證:

被害人遭性侵懷孕後,需引產進行腹中胎兒之親緣鑑定以確定涉嫌人身分,建議證物採集以5∼10公分臍帶或0.5∼1立方公分絨毛連同被害人唾液檢體(參考檢體)後送往本局鑑驗。


三、 性侵害通報單

※密件
請傳    縣(市)家庭暴力暨(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信箱:
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自99.01.01起適用 通報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通
報
人
通報單位
□醫院□診所□衛生□警政□社政□教育□勞政□司(軍)法機關□憲兵隊□113□防治中心□其他   
通報人員
□醫事人員□警察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勞政人員□司(軍)法人員□憲兵□其他   
單位名稱
受理單位是否需回覆通報單位:□是  □否
姓名
職稱     
電話
被
害
人
姓名
代號
性別
□男   □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國
籍
別
□本國籍非原住民 □無國籍 □資料不明
□本國籍原住民(□布農 □排灣 □賽夏 □阿美 □魯凱 □泰雅 □卑南 □達悟(雅美) □鄒 □邵□噶瑪蘭 □太魯閣 □撒奇萊雅 □賽德克 □其他          )
□大陸籍 □港澳籍 □外國籍(□泰國□印尼□菲律賓□越南□柬埔寨□蒙古□其他          )
是否為外籍勞工:□否 □是(□泰國□印尼□菲律賓□越南□柬埔寨□蒙古□其他          )
行業類別:□製造業 □營造業 □家庭幫傭 □家庭看護 □養護機構看護
戶籍地址:
聯絡地址:
電話:【宅】          【公】          【手機】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肢障□視障□聽障□聲(語)障□智障□精神病患□多重障礙□其他  )
□疑似身心障礙者(□肢障□視障□聽障□聲(語)障□智障□精神病患□多重障礙□其他  )□非身心障礙者
職業:□學生□服務業□專門職業□農林漁牧□工礦業□商業□公教軍警□家庭管理□退休
□無工作□其他         □不詳
教育程度:□學齡前 □國小 □國中 □高中(職)□專科 □大學 □研究所以上 □不識字 □自修 □不詳
兒童或少年之就學狀況:□未入學 □學前教育 □就學中 □輟學 □休學 □未再升學 就讀學校:        
嫌疑
人與
被害
人之
關係
主嫌疑人姓名
性別
□男□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嫌疑人數:□1人  □2人以上(關係類別欄位請填報主嫌疑人資料)
關係類別:□配偶 □前配偶 □直系親屬         □旁系親屬        □家人的朋友 □未婚夫/妻□男/女朋友 □前男/女朋友 □普通朋友 □同事 □同學 □網友 □客戶關係 □師生關係 □鄰居
□上司/下屬(含主僱關係)□其他                 □不認識
受
害
經
過
一、時間(最近一次):     年     月     日     時
二、案發地點:       縣(市)       鄉(鎮、市、區)
三、案發場所:
  □私人場所 (□被害人住所□加害人住所□被(加)害人親友住所□汽車□旅館房間□他人住所□不詳)
  □非私人場所(□空屋□地下室□頂樓陽台□電梯□工地□停車場□計程車□馬路邊□娛樂場所□荒野
□大眾運輸工具□學校/教室□宿舍□公共廁所□辦公場所□工廠□河/海邊□其他□不詳)
□不詳
四、案情補充概述:
已予協助事項
□驗傷診療 □報案(警察局: )□陪同偵訊(社工員姓名:         )
安全聯絡方式
聯絡人姓名:         電話:【宅】 【公】 【手機】
與被害人關係:        地   址:                                     
備註說明
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規定,各單位人員受理性侵害事件後必須填寫本通報表,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二、通報方式以傳真、郵寄或電子郵件為之均可,通報時應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漏或公開。警政單位如僅填寫被害人代號,應於3分鐘內電話告知被害人姓名,如未告知應即將姓名代號對照表以密件遞交。
三、本通報表除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外,通報單位需自存乙份。
四、本通報表若需受理單位回覆處理情形者,請勾選;受理單位責任社工應儘速電話聯繫回覆。


陸、性侵害的影響

一、 情緒反應:

焦慮、恐懼、混亂、罪惡感、憤怒、失落感及悲傷等,受害者會出現憂鬱 症狀,另外,可能會有知覺扭曲、情緒起伏、情緒麻木、疏離反應、過度警戒和過度活躍。

二、 心理方面

(一) 自我價值

受害者因個人權利和自尊受到侵犯,形成低落的自我形象和自尊,例如: 孤立、無助、沒有價值、自責、不值得被愛和自己不夠好等等。

1. 對自我失去信心,對別人產生不信任,亂倫的受虐者在與人建立信任關係時會遭到困難。

2. 自責與羞恥感:

受虐者經常會責備自己或感到羞恥。專業的協助是必要的,以使他們了解亂倫的成人才應該對亂倫負責。

3. 扭曲的自我概念:

罪惡感的產生可能會導致不佳的自我概念。這可能會影響到他們的課業、工作表現與人際關係。

(二) 其他問題:

反社會行為、嚴重憂鬱、自我的混淆與婚姻關係的障礙,正是亂倫所可能導致的其他問題。近親亂倫也可能悲劇重演的一代傳到另一代地循環延續,除非家庭成員獲得適當的協助。

三、 生理方面

身體機能出現問題,頭痛、腸胃問題、肌肉緊張、壓力症狀、作惡夢、睡 眠和飲食困擾等,嚴重的會有解離症狀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甚至有上癮的行為,如吸毒、 酗酒等。

(一) 自我虐待行為:

有些受性虐待者錯誤的認為他們應該為遭受亂倫付出代價,因此他們可能酗酒、嗑藥、成為妓女或自殺。

(二) 性問題:

1. 因曾被錯誤的對待,而容易形成親密性關係的障礙。受害者對性會出現兩種主要的態度:

(1) 性行為退縮或濫交

(2) 有些受害者會發現擺盪於兩者之間

2. 受虐者可能會有被傳染性病的危險。

(三) 懷孕:

由於許多受害者是青少年,他們可能會懷孕,進而造成社會上的棄嬰問題、人口販賣、過於付出的社會成本等等。

四、 人際互動方面

(一) 人際關係:

對周圍的環境感到不安全,無法再信任他人,特別是加害者若是熟悉的人,在往後人際關係的建立上會出現許多困難;特別是在承諾關係或親密關係上更是難以信任。例如:難以和他人建立信任和親密的人際關係、妨礙成年後和異性交往的能力、害怕與他人身體上的碰觸。

(二) 社交影響:

受害者的自我發展不完全,在社交上容易懷有敵意、不信任、反抗、退縮 和反社會,這些行為結果都將會影響到其生活、工作和家庭上的表現。

柒、被害人與加害人處遇


一、 性侵害被害人的個別輔導

遭受性侵害後,通常都會受到強烈的傷害,具體反應在被害人行為上的是:情緒震驚、不信任感、尷尬、羞恥、罪惡感、情緒低落、無能為力、混亂、重覆引起否定、恐懼、憂慮、憤怒等。所以需要接受專家的心理輔導,以便度過這段難堪的時光。

(一) 處理立即需要

(二) 建立支持性關係

1. 社會支持

2. 醫療支持

(1) 急診室的考慮

(2) 檢驗時的心理因素

(3) 檢驗過程

3. 法律支持

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中規定,在出庭時被害人之一定親屬及社工人員得陪同出庭,其全條文如下: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性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適用之。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除顯無必要者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派社工人員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三) 鼓勵案主談出感受

(四) 讓案主的重要他人參與

被害人不需要負責任,因為它是一件意外的不幸事件。然而在生理或心理上,被害人需要時間的癒合;除專業人員協助外,更需要家人或友人合力支持與幫助,共度難關。

(五) 協助建立具體的幫助

(六) 建立對未來情況的準備

1. 生理的問題

2. 心理的傷痛

3. 服務的資源

4. 恢復的歷程

(七) 安排後續的晤談


二、 性侵害加害人處遇

(一) 據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相關法律的規定,目前屬於與醫療相關的性暴力防治的工作有:

1. 性暴案件通報

2. 加害人的刑前鑑定(將取消)

3. 加害人的處遇計畫包括:

(1) 獄中與社區處遇

(2) 被害人的治療與輔導

(3) 衛生教育宣導(然而這部分的報告除了在職教育外,幾乎明顯缺乏)

(二) 我國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八條規定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應會同法務部、行政院衛生署、教育部等研討「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之期間及辦法」,對加害者施以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七條明定中央機關應建立全國性侵害加害者檔案資料。而建檔的好處在於,性侵害加害人再犯的比率非常高,建檔可獲得累犯再犯資料,有利縮偵查範圍應可具威嚇效果。

(三) 美國的性犯罪處遇系統流程:

進入監獄機構→評估→提升動機的方案→教育方案→治療方案→其他治療方案→預防再犯準備→危險評估→假釋(從機構轉出)→進入社區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