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3日 星期日

[剪報]女性遭非禮搜證繁複難入罪 婦聯支持修法獨立處理

【特訊】婦聯總會關注日前檢察院公佈本澳性犯罪的數字有上升趨勢,並對檢院冀將「非禮」獨立成罪納入刑法典,表示支持。
 婦聯總會婦女權益部部長楊淑賢表示,早前有報章報導,一名男子於街頭非禮女途人,初級法院宣判的主審法官指出,嫌犯雖否認有關指控,但透過被害人口供可確認事實。然而,嫌犯的作案手法、犯罪程度不但未能構成被指控的性脅迫罪,亦無觸犯《刑法典》所載的罪名,故裁定其無罪,可見澳門有關的法律規定並不全面。
 現行澳門《刑法典》中的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只列出「強姦」、「性脅迫」和「對無能力抗拒之人之性侵犯」等的犯罪行為,而沒有非禮罪的有關規定。事實上,非禮罪在舉證方面的確存在困難之處,而且「非禮」與「性脅迫」的犯罪構成要件是有不同的,「性脅迫罪」的犯罪情節相對是比較嚴重,犯罪人必須使用暴力或嚴重威脅的手段,強迫他人忍受重要性慾行為,或強迫他人與自己或另一人進行重要性慾行為。
 楊淑賢指出,非禮的犯罪行為往往在一瞬間發生,而且犯罪人很大可能沒有使用暴力或嚴重威脅的手段。現時發生「非禮」事件,當事人也只可以根據澳門《刑法典》的「侵犯名譽罪」中「侮辱罪」起訴,但由於《刑法典》規定,該犯罪行為非經自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刑事訴訟法典》第三十九條及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受害人要向檢察院表示追究,待檢察院完成偵查後則需告知受害人,並需要自行聘請律師撰寫起訴書及進行訴訟代理,另外檢舉人或受害人得成為輔助人才可提出自訴。如此繁複的法律程序,大大減少受害人舉報的意圖,容易助長歪風。
 
另外,若受害人選擇報警或對嫌疑人作出起訴時,將要面對一系列的調查程序,而現時調查的過程中,要向不同的部門或人員,不斷複述受害的痛苦過程。楊淑賢認為,本澳調查案件的時間相當漫長,有可能在審查的過程中令在回憶被害過程時受到二次傷害,令其長期處於低落的情緒之中,無法重新投入新的生活。在以上種種情況下,事主即使被非禮,也不會選擇報警,或報警後也得不到妥善處理。
 有見及此,楊淑賢建議可參考鄰近地區的法例規定,香港法例第二00章第一二二條猥褻侵犯即非禮罪,任何人猥褻侵犯另一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十年。促政府盡快修訂有關法律,以加強阻嚇性,避免婦女遭受性侵犯。她期望當局在調查的過程中,以多部門聯合應變小組的形式進行,一旦有受害人報案求助,應委派曾受相關培訓的人員,一次性地為當事人進行個案處理及筆錄,避免當事人須多次向不同人員憶述事件,減少對事主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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