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僅摘錄該研究論文一些片段,全文請見亞洲家庭暴力與性侵害期刊)
亞洲家庭暴力與性侵害期刊第五卷第一期,2009,43-70頁
趙千慧、許華孚
在眾多犯罪類型中,亂倫犯罪對受害者而言可說是最揮之不去且隱晦不堪的
夢魘。家庭本是提供與培養人類安全感及信任感的最基本環境,當伸出魔爪的竟
是同在此環境中且與自己有血緣關係的親人,將使得此種侵害所造成的心理與精
神創傷更為嚴重,影響程度與持續時間也更為長久,Herman(1997)的研究結果
即認為亂倫受害者比其他性侵害受害者有更強烈的創傷後壓力症候(PTSD)現
象(轉引自陳若璋、施志鴻、劉志如,2002)。
再者,由於案件加害者來自於家庭,且通常是唯一或主要的經濟支柱,一旦
揭發亂倫案件,受害者面臨的不僅是周遭親友不諒解的眼光與背叛的指責,原本
的家庭結構亦頓時遭到破壞,甚者分崩離析,使受害者連讓傷口癒合的支持力量
與場所都難以得到。以社會新聞版面常見的亂倫案件內容來看,不難發現有幾項
共同的元素存在其中:首先,亂倫事件的受害者大多為年幼孩童,由於其懵懂無
知而不知如何拒絕,或者被加害者恐嚇威脅而求救無門,導致亂倫事件往往難以
在第一時間被揭發遏止;其次,家人「難以啟齒」的羞恥感作祟、「家醜不可外
揚」的鴕鳥心態加上現實中面臨的家庭經濟壓力,使得亂倫事件即便被其他家庭
成員所知悉,卻猶仍駁斥忽視甚至刻意孤立,受害者因而持續被侵害好幾年。
Heitritter 和Vought(1989)即指出通常亂倫事件的發生都不只發生一次,而是持
續三至五年的時間(轉引自陳若璋等,2002)。在上述種種看待亂倫的錯誤觀念
影響下,亂倫事件能夠成功且即時遭到舉發的成效猶仍不彰。諸多的亂倫案件受
害者於內無法得到親人的關懷支持,於外又無法受到法律有效保障,因而淪為所
有犯罪受害者中最弱勢的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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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ley(1998)分析了8 位亂倫者(三名性侵害親生女兒,四名侵害繼女,
一名侵害養女)的認知組型(cognitive style)後,歸納出亂倫者去除內心抑制犯
罪的認知有下列四方面:(轉引自陳若璋等,2002)
(一) 與社會文化相關的認知:此部分認知和亂倫者從社會觀察到的訊息或對
訊息做出錯誤解釋有關,例如:有些亂倫者認為社會較能容忍酒醉後的犯
行,因此以酒醉作為犯案的藉口;其他相關的扭曲還有「因為家長有碰觸
孩子的權力,因此我碰觸她沒有人能干涉我」。
(二) 允許犯案的認知:亂倫者會用許多方式來碰觸孩子,若孩子當時沒有說
不,他們會自我解釋為孩子默許性行為發生。亂倫者也會評估或詮釋孩子
在性行為發生時的反應,若孩子沒有強烈的負面回應或反抗,都會使他持
續犯罪。
(三) 削弱責任感的認知:亂倫者會用許多不同的認知來削弱責任感或罪行,
例如:他們用「這是遊戲」來說服女兒,或以遊戲的方式開始;聲稱他們
在犯行中並未使用暴力控制孩子;若孩子在事後沒有不愉快的反應或仍與
他親近,也會減少亂倫者的責任感。
(四) 克服害怕被揭發的認知:「害怕被揭發」本是抑制犯罪發生的重要約束
力,犯罪者會比其他人更害怕被揭發,因而出現多種認知來處理克服這些
恐懼。例如:有些亂倫者認為女兒會害怕受到母親責打,而利用母親與女
兒之間的衝突來克服被揭發的恐懼;或是認為即使犯行被揭發,他們的妻
子或前妻也不會相信或提出訴訟;抑或相信孩子在第一次性侵害後沒有揭
發此事,就不會再揭發自己了。這些認知皆會降低亂倫者的恐懼,使其持
續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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