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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5日 星期五

[剪報]<性侵14歲姪女>癌末狼叔 輕判2年刑

〔記者蔡彰盛╱竹市報導〕苗栗縣陳姓男子趁家族環島旅遊時,猥褻14歲姪女,4天後還載到汽車旅館性侵,由於陳男被診斷出罹患憂鬱症與舌癌末期,儘管檢方當初具體求刑5年,但合議庭認為陳男病情嚴重,最後判刑2年並緩刑5年。

判決書指出,33歲的陳姓男子為14歲被害少女的堂叔父,99年8月暑假期間,陳男夫妻與少女及其父母親等親戚共同環島家族旅遊,竟於8月16日(農曆七夕)晚上12點多,在台東縣卑南鄉知本露營區開自小客貨車搭載少女逛街、購買消夜後,到產業道路某處,在車內以手撫摸胸部及下體。

8月20日,兩人相約在苗栗縣尖山某便利商店前碰面,由陳男開車載到苗栗縣某汽車旅館發生關係。  事後少女分別於100年5月間及101年2月間,向同學、胞姊告知上情,兩人都勸她要報警,於是少女向檢警控告堂叔父的獸行。

2011年8月25日 星期四

[剪報] 女兒遭性侵 母卻挺同居男友


女兒遭性侵 母卻挺同居男友
2011/08/24 19:52:55小型字 中型字 大型字
(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24日電)苗栗縣43歲楊姓男 子因對同居人17歲女兒性侵未遂,苗栗地院審理後,今 天判決楊男有期徒刑3年8月,但訴訟過程中,少女母親 態度偏袒男友,對少女不聞不問,縣府已介入安置。

判決書指出,楊姓男子今年2月4日深夜進入少女房 間,將房門上鎖後,強行脫去少女外褲和內褲,並將她 推倒在床開始上下其手,企圖性侵;少女強烈反抗並哭 喊「救命、不要」,驚動了母親前來敲門詢問,楊姓男 子才未得逞。

根據判決書內容,少女母親事發後在警訊中清楚指 出,聽見女兒哭聲到房間察看,當楊男來開門時,女兒 一直哭訴男友要欺負她;但到法院審理期間卻翻供改稱 ,男友平常進出女兒房間很正常,當天進房察看時,女 兒沒有哭,好像在看書。

但少女表示,楊男從她小學二、三年級時,就對她 毛手毛腳,摸她胸部及拉她的手去摸他的性器官,這種 情形持續很多年,她曾多次要求母親帶她離開搬出去生 活。

法院審理認為,少女母親生活經濟仰賴男友資助、 照顧,案發後仍與楊男同居,且對女兒幾近不聞不問的 態度,與一般受害人母親氣憤難平的情緒差很大,懷疑 少女母親是礙於現實壓力,刻意維護男友。

案件爆發後,苗栗縣政府已介入安排少女安置,少 女母親還曾帶著男友到學校,要求女兒息事寧人。

法院審理後,今天依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未遂罪 ,判處楊姓男子有期徒刑3年8月,全案可上訴。 1000824

2011年8月19日 星期五

[剪報] 父猥褻2子女 兒課堂上模仿叫床聲東窗事發


父猥褻2子女 兒課堂上模仿叫床聲東窗事發
苗栗縣林姓男子97年開始猥褻當時6歲兒子與5歲女兒,彈弄兒子下體,還用生殖器磨蹭女兒下體,直至今年4月,因兒子在課堂模仿「叫床」呻吟聲才東窗事發,苗栗地院今天依妨害性自主罪將他判刑2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2011/08/18 聯合報】http://udn.com/

2011年8月17日 星期三

[剪報] 涉性侵姊妹花 母男友起訴


涉性侵姊妹花 母男友起訴
2011/08/16 20:16:41小型字 中型字 大型字
(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16日電)苗栗1對姐妹花在 國小、國中階段都曾多次遭母親男友利用夜間睡覺時猥 褻、性侵,但2人都因為害怕而繼續裝睡,案經苗栗地 檢署偵查終結,今天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葉姓男子。

46歲的葉姓男子自民國95年至今年1月期間,涉嫌 多次對同居女友的2名女兒伸出狼爪。

起訴書指出,受害姊妹分別為83、87年次,其中姐 姐在民國95年小六升國一的暑假期間,躺在床上還未睡 著時,遭母親男友把手伸進衣褲撫摸胸部、下體,當時 她因為害怕加上擔心影響母親與男友感情,始終不敢出 聲,只能假裝睡著。

此後,葉男食髓知味,多次利用夜間猥褻姊姊。到 民國98年,魔掌開始伸向就讀國小六年級的妹妹,但妹 妹同樣因害怕而繼續裝睡。

檢方表示,葉男5年間利用姊妹2人年幼無知,害怕 母親生氣不敢聲張而得逞,經受害姊妹母親發現,報警 偵辦。

苗栗地檢署今天偵查終結,將葉姓男子依加重強制 猥褻、強制性交等罪嫌提起公訴,並建請法官依違反兒 童及少年福利法加重其刑。1000816

2011年7月30日 星期六

[剪報] 21歲狼兄 性侵13歲妹妹


21歲狼兄 性侵13歲妹妹

更新日期:2011/07/30 04:11
自由時報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苗栗縣發生兄妹亂倫性侵案!21歲的哥哥被指控涉嫌對13歲妹妹性侵害達22次,地點遍及家中廁所、房間,甚至廚房,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昨天依加重強制性交等罪嫌起訴他。
起訴書指出,去年6月間到今年5月初,即被害少女就讀小六與國一期間,這名狼兄在家中廁所、自己與妹妹的房間及廚房等處,不理會妹妹每次都將他推開、抗拒,對她強制性交得逞,前後多達22次。
不過,他在應訊時只坦承有6次強制性交得逞,其餘都性侵害未遂。
檢警並查出,早在95年9月初到96年6月底,少女還在讀小三時,嫌犯就曾闖入浴室內,用洗髮精塗抹妹妹下體後,意圖性侵害,少女因劇痛出手抵抗而跌倒,才未得逞。
96年9月初到97年6月底,嫌犯見妹妹在父母的房內睡覺,只穿內褲,出手伸入她的內褲,撫摸下體,猥褻得逞。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為他涉嫌加重強制猥褻1次、加重強制性交22次與加重強制性交未遂1次,提起公訴。

2011年7月5日 星期二

[剪報] 女兒險遭男友性侵 母裝沒事


女兒險遭男友性侵 母裝沒事
苗栗縣一名高中女生今年2月間,險些遭媽媽的楊姓同居人性侵,媽媽目睹兩人下半身赤裸,卻不報警處理,高中女生逃到阿姨家,楊還不斷騷擾,法官昨天核發保護令給高中女生與阿姨,楊姓男子須遠離2人住居所及學校100公尺,1年有效期間女生監護權歸阿姨。

媽媽告訴檢警人員說,她因認為沒有得逞,就不會造成傷害,且事後也有警告過楊姓同居人,女兒多次問她為何不搬出去住,她無力工作,也有感情,才繼續同居。

法官調查,楊姓男子對同居人的高中女兒,曾毛手毛腳,或性暗示騷擾紀錄,今年2月4日深夜在苗栗縣住處,敲打被害女生的房門,她開門後,楊將她拉住到床上,涉嫌企圖性侵。

女生大聲呼救,媽媽聽到聲音,趕到女兒房間,發現同居人與女兒下半身赤裸,竟當做沒事,要求女兒繼續睡覺,並沒有報警處理,隔天,楊與女生媽媽口角,女友帶女兒投靠阿姨,被害女生開始避居阿姨家。

法官說,校方發現疑似性騷擾事件通報,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女生的媽媽與楊不斷以電話騷擾,傳簡訊要求出面解決,2人3月間還到學校騷擾被害人,叫女生不要追究,表示要將她帶離學校並轉學,女生的媽媽甚至威脅女兒及親友「若將此事鬧大,幫我收屍!」校方報警處理,楊男等2人才離去。

【2011/07/05 聯合報】http://udn.com/


全文網址: 女兒險遭男友性侵 母裝沒事 | 情慾犯罪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6438753.shtml#ixzz1RJf899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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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9日 星期三

[剪報] 哥哥亂倫性侵妹妹 完事逼沖下體滅證


哥哥亂倫性侵妹妹 完事逼沖下體滅證

 蘋果即時 
苗栗縣一名陳姓國一少女(13歲),本月中因未繳交宣導防範性交易等問卷,老師深入追問後,她指自國小3年級起被22歲的大哥強制性侵,次數多到記不得,幾乎每次都射精在她體內後要求沖洗,因父親長年在外工作,媽媽當看護工作辛苦,少女擔心媽媽難過傷心一直不敢吐露被哥哥亂倫。法官今核發為期3個月安置保護令,檢方也調查此起性侵案。

2011年6月24日 星期五

[剪報] 暑假防約會性侵 不喝不明飲料


暑假防約會性侵 不喝不明飲料


圖/聯合報提供
「苗栗怎麼了?」苗栗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今年成立13年,中心分析今年3月以來,性侵案件暴增,其中未成年被害人佔了7成以上,社工人員赫然大驚,感嘆純樸的苗栗,怎麼會變成這樣?暑假即將到來,中心人員呼籲青少年、學生注意,尤其要提防約會性侵,更不要喝陌生人提供的飲料,以免被下藥,發生憾事。
中心統計前年全年受理的性侵案有178件,去年187件,今年到昨天已有127件,尤其往年暑假過後的9月是少年及兒童性侵案的高峰期,今年3月以後都是高峰期。
前年9月性侵22件,去年22件,但今年3月29件、4月25件、5月30件,6月至今21件,幾乎都超越往年9月的最高案件量。
中心分析指出,今年至今受理的127件性侵案,有95件被害人是18歲以下未成年,佔了7成6以上,中心雖再三的宣導,但兩情相悅合意或違反性自主的性案件,持續居高不下。
95件未成年的性侵害案件,有一半以上是被害少女喝了酒精性飲料,最近1個月就有3件以上,3名少女分別與友人到KTV唱歌,喝了調酒後,就不醒人事,醒來以後不是被棄置街頭,就是留在KTV,或是被送回家,完全不知道是否遭性侵。
3名少女去驗傷,都發現處女膜有傷,但少女不知道到底是遭誰性侵?甚至一起唱歌的友人或送回家的男生是誰?
中心今年委請劇團巡迴國中校園,演出宣導性侵害防治知識,但效果相當有限,上個月5月13日曾到一所國中宣導,結果3天後,該所國中就通報性侵案件,案情內容如宣導短劇一模一樣,社工人員都傻眼。
中心社工人員說,今年性侵案件暴增程度讓人傻眼,中心將彙整相關資料,在相關單位聯繫會報中討論,希望研商出辦法,尤其是暑假將屆,希望降低性侵害案件發生率。
【2011/06/23 聯合報】http://udn.com/

2011年6月16日 星期四

[剪報] 美髮業者反家暴 「洗頭兼洗腦」


美髮業者反家暴 「洗頭兼洗腦」


苗栗縣昨天啟動反家暴月。
圖/范榮達

參加反暴力及反性侵連署,可獲紫絲帶手機吊飾及護身符卡片。
圖/范榮達
苗栗縣昨天啟動反家暴月,結合百家理燙髮業者宣導反家暴、反性侵、反兒虐,縣府勞動及社會資源處長陳錦俊說,這是「洗頭兼洗腦」!陳錦俊說,反家暴月系列活動從昨天到26日,參加反暴力及反性侵連署,可獲紫絲帶手機吊飾及護身符卡片。
縣府25日安排藝人趙自強領軍的「如果兒童劇團」,在聯合大學大禮堂演出「嘟嘟熊的神奇魔法」,洽詢專線:(037)260035。

【2011/06/16 聯合報】http://udn.com/

2011年4月11日 星期一

[剪報] 母男友變惡狼 性侵少女判5年

母男友變惡狼 性侵少女判5年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11日電)有多項前科的王姓男子還在假釋期間,竟對女友患有中度智障的未成年女兒伸出魔爪,連續性侵2次得逞,經苗栗地方法院審理,判王男有期徒刑5年。

54年次的王姓男子曾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過失傷害及詐欺等案件入獄服刑,民國94年假釋出獄,但仍不知悔改,對女朋友的未成年女兒不軌,去年先後2次開車載少女出門,並在途中加以性侵得逞。

判決書中指出,83年次少女因患有中度智能障礙,平日住在新竹某家智能教養機構,母親則住在男友(王男)在苗栗所經營的公司宿舍,週末常由王男開車往返接送少女。

[剪報] 「爸爸叫我親他下面」性侵智障女判5年

「爸爸叫我親他下面」性侵智障女判5年

 蘋果即時
苗栗一名從事營造小包商王姓男子(54歲、有麻醉藥品等前科),見女友的智障小女兒(16歲)可欺,即使該少女平日叫王男為「爸爸」,但去年5至6月間,至少利用3次假日藉口接送少女機會,車震或帶到旅館猥褻、手指性侵等。

該少女無意間向智能發展中心老師吐露說,「爸爸叫我親他下面覺得不舒服。」老師告知其母報警。法官據少女及老師等人供詞,認定王男至少觸犯2次性侵;今天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5年。   

2011年1月4日 星期二

[剪報] 畸戀16歲外孫女 60歲洋師性侵還拍攝

畸戀16歲外孫女 60歲洋師性侵還拍攝


自由時報 2011.01.04

〔記者張勳騰/苗栗報導〕台、加兩國警方跨國偵辦,揭發加拿大男老師獸行!

一名來台教英文的60歲加拿大籍男子,被指控多次與無血緣關係的16歲同國籍繼外孫女發生性關係,兩人還一起去買避孕藥,拍攝性愛照片及影帶。因少女結交新男友,不願再發生性關係,他竟逼少女口交得逞,少女憤而透過網路,請國外友人向加國警方報案,加國警方輾轉請警政署偵辦,苗栗地院昨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他有期徒刑5年。

這名外籍男子,98年8月受苗栗縣政府聘為英語師資教師,涉案後,被苗栗地檢署諭知以10萬元交保及限制出境,苗縣府去年10月將他解聘,至於他的妻子及受害的繼外孫女,苗縣府配合加拿大辦事處,已協助她們返回加拿大。

2011年1月3日 星期一

[剪報] 性侵繼外孫女 在台外師判5年

性侵繼外孫女 在台外師判5年
2011/01/03 20:14:25小型字 中型字 大型字
(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3日電)1名在台工作的外籍教師被控與14歲的繼外孫女多次發生性關係,還涉強迫口交,苗栗地方法院今天判決這名外籍教師有期徒刑 5年。全案可上訴。

根據法院判決,現年60歲的外籍男教師因與妻子結婚,成為被害人繼外祖父,3人均為加拿大籍;3人在台期間,被告自去年5、6月間,被控在未違反繼外孫女意願下,多次與她發生性關係,並用數位相機拍攝性交過程及繼外孫女裸露胸部、下體。

被害人去年 7月返回加拿大並結交男友,回台後想斷絕與被告間的不倫關係。不過,被告在去年 9月間趁被害人午睡時,強逼她口交,但遭大聲阻止。

2010年11月7日 星期日

[剪報] 6旬牧師性侵15歲孫女


6旬牧師性侵15歲孫女

不滿疏遠逼口交 女向友訴苦曝醜事
 2010年11月07日蘋果日報


【楊永盛╱苗栗報導】從北美地區來台傳教的6旬外籍牧師,涉嫌多次與無血緣關係的15歲繼外孫女發生性關係,兩人還一起去買避孕藥和壯陽藥,拍攝性愛照片及影帶,日前少女結識新男友有意疏遠,牧師竟逼少女口交,少女憤而透過網路請國外友人報警,並轉知警政署,這起亂倫案才曝光,警方已將少女安置,檢方也依妨害性自主等罪嫌將牧師起訴。

荒淫亂倫太可悲

基督教台灣宣教神學院院長曾金助昨說,牧師需有很高的道德標準,嫌犯已觸犯聖經的十誡、基督教教律和道德規範,涉案牧師所屬的基督教會派別,會依規定開除他。 

還拍性愛影帶

檢警調查,涉案的60多歲基督教牧師和妻子數年前來台,與其無血緣關係的繼外孫女同行,3人同住苗栗縣某處傳教。今年5、6月間,牧師趁妻子上班時以每周2到3次的頻率在住處跟少女發生性關係,還幫少女拍攝裸露下體、胸部的性愛相片和錄影帶,兩人還一起到藥妝店購買避孕藥、壯陽藥。
今年7月中旬,少女放暑假返國,結交年紀相仿的新男友,暑假結束少女返台後就拒絕牧師求歡,引起牧師不滿,9月22日中午,牧師竟趁少女午睡時強迫口交得逞,少女不甘受辱透過網路即時通,向國外友人訴苦,經友人向該國警方報案,才轉知警政署調查,並指示苗栗警方偵辦。
苗栗警方在10月初,搜索牧師住處時,從牧師房間的天花板內,查獲2盒避孕藥,被藏放在挖空內頁的書本中,警方更當場查扣牧師的電腦,檢警從電腦中,解碼還原取得遭他刪除被害少女性愛相片及影片。目前少女則已被警方安置。 

犯行恐囚7年

少女向檢警指控,牧師常在晚上睡覺時性侵她。但檢警查出,兩人發生性行為時間點,都在下午1到3時時段,且性愛相片中少女雖多數是緊閉雙眼,但有她幫被告口交畫面,加上少女承認曾與牧師購買藥物,檢方因此認定雙方是合意性交,沒強迫。檢方認為,因被告跟未滿16歲少女發生性關係,是觸法行為,仍須面臨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依跟未滿16歲少女發生性行為罪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將牧師提起公訴。 

[剪報] 牧師犯誡 性侵未成年繼外孫女

中國時報  2010.11.07
牧師犯誡 性侵未成年繼外孫女
陳慶居/綜合報導
     從美加地區來台傳教年逾花甲的外籍牧師,竟罔顧倫理,涉嫌於今年五、六月間,在不明顯違反被害人意願下,連續多次與未成年的繼外孫女發生性關係,過程還用相機自拍淫穢照片;被害人暑假返國結交男友後,欲結束這段違反倫常的關係,牧師卻不甘遭冷落,又趁她熟睡之際以口交方式性侵。
     這名牧師經傳訊並依妨害性自主罪嫌移送法辦時,被諭令以十萬元交保候傳並限制住居。由於檢警查扣還原電腦扣押一批淫穢照片,事證明確,檢方依違反性自主罪嫌將他提起公訴;而少女則於案發後已被安置。
     據查,這名六十多歲來自美加地區的牧師,跟這對祖孫都同個國籍,他與被害人外祖母結婚後,成為被害人繼外祖父,雖無血緣關係,彼此卻存在繼祖孫的倫常。

2010年9月18日 星期六

[剪報] 「寶貝想要妳!」淫阿伯邀出遊 性侵友人姪女

「寶貝想要妳!」淫阿伯邀出遊 性侵友人姪女

2010年09月18日 壹蘋果

苗栗縣一名48歲游姓男子,7年前見友人患有輕度智障的13歲姪女年幼可欺,借邀她出遊時,在車上強脫她衣褲性侵,事後還不斷以電話、簡訊騷擾少女,內容包括「寶貝我想要妳」、「我愛妳」等曖昧字眼。直到女子的老闆娘察覺有異,追問下才揭發此事。苗栗地院昨天將游嫌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8年。


根據媒體報導,游男見友人的姪女年幼可欺,90年間邀她出遊時性侵得逞,7年來不斷打電話、傳簡訊騷擾她,內容竟是「寶貝我想要妳」等曖昧字眼,被害人也對「阿伯」性侵過程指證歷歷。合議庭認為,游男身為長輩,卻為逞私慾強行性侵,失去長輩應有的舉止,
嚴重戕害被害人身心,惡性重大,依妨害性自主罪將他判刑8年。

[剪報] 性侵友人姪女 還傳曖昧簡訊

性侵友人姪女 還傳曖昧簡訊

苗栗縣游姓男子性侵友人患有輕度智障,尚就讀國一的姪女後,持續以電話及「寶貝我想要妳」等簡訊騷擾長達7年,直到被害人的老闆娘發現才東窗事發,苗栗地院昨天將他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8年。

判決指出,48歲的游姓男子與被害人的伯父熟識,看著她長大,90年間邀她出遊,卻載至永和山水庫,在車上強脫她衣褲性侵,事後不斷以電話及簡訊騷擾,直到97年間,她的老闆娘發現她偷偷到廁所講電話,舉止怪異,追問始知她在國一時即遭游姓男子性侵。

游姓男子否認載被害人出遊及性侵,並強調把她當成自已的女兒般,但法官發現,他傳給被害人的簡訊竟是「寶貝我想要妳」、「我愛妳」等內充滿曖昧的字眼,有違常理,被害人對「阿伯」性侵的過程指證歷歷,游姓男子事後還欲以25萬元和解,又未通過測謊。

合議庭認為,游姓男子看著被害人長大,身為長輩,為逞私慾,見被害人年幼又患智能障礙 ,竟強行性侵,失去長輩應有的舉止,不尊重女性,嚴重戕害被害人的身心,惡性重大,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8年。

【2010/09/18 聯合報】 @ http://udn.com/

2010年8月2日 星期一

[剪報] 檢要上訴 法官促修法避免困境

檢要上訴 法官促修法避免困境

自由時報 2010.08.02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苗栗地檢署表示,地院法官既然擔心被害人受到二度傷害,意味在判決心證上也認為嫌犯有罪,卻又讓他逍遙法外,豈不自相矛盾?已決定上訴。


檢方認為,許多犯罪案件很難有目擊證人等直接證據,透過被害人單一指述及其他佐證,仍可將嫌犯定罪;且承審法官既已直言被害人出庭重提往事恐造成二度傷害,這意味法官在心證上也認為嫌犯確有犯罪,否則何來二度傷害?


審法官回應說,檢方並未提出直接、實質的證據,被害人到庭證述是說服法院形成有罪心證的必要證明方法,因為被害人未到庭證述,且既有的證據不足,就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判決被告無罪。


法官認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雖有保護被害人的規定,但並未因為避免被害人二度傷害,而賦予拒絕到庭權或拒絕證言權,顯見刑事訴訟的「直接審理」原則及給予被告適當的反對詰問權,仍是目前法律制度肯定的重要價值,可防止審理空洞化與避免冤屈。


承審法官建議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增訂條文,解決審判實務的困境,當被告因逃匿而未到庭時,司法單位仍可繼續調查,並指定辯護人為被害人行使詰問權,才能周全兼顧法理情。

[剪報] 女遭性侵不出庭 狼判無罪

女遭性侵不出庭 狼判無罪

自由時報 2010.08.02

法官︰無奈痛苦的決定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苗栗縣一名女子在10年前還是少女時,慘遭長輩多次性侵害,嫌犯被通緝6年半才到案,苗栗地檢署依強制性交罪起訴;但因被害人如今已結婚生子,深怕不堪往事毀了現在的幸福,法院審理時她拒不出庭,只好判決被告無罪,但法官表示是無奈的痛苦決定。

這名女子10年前還未滿14歲,被長輩性侵後懷孕,後來接受人工流產,嫌犯在事發後逃匿而被通緝,直到98年底才到案,他否認亂倫蹂躪被害人,但未通過測謊,檢方偵結後起訴。

苗栗地院調查,承審法官認為全案只有被害人的單方面說法,她的父親、哥哥並未目擊,單憑被害人供述無法成為有力證據,測謊報告也只供參考,不能做為有罪判決的唯一憑據,且最重要的是,被害人在法院兩度傳訊時都未出庭。

承審法官請書記官打電話提醒她,她的證詞會影響判決結果,如果不出庭作證,將因未經被告與律師詰問,可能導致嫌犯獲判無罪。

雖然法官希望被害人指證嫌犯惡行,但被害人如今已嫁人生子,表示如果出庭指控,重提傷心過往,會影響現有的家庭幸福;她的父親在庭訊時也說,女兒過著平靜新生活,不想再追究了。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得罰款3萬元以下並強制拘提,但法官認為,時隔10年,被害人已淡忘並埋藏痛苦的過去,如果強制被害人出庭,將迫使她重新回憶並陳述最不堪的人生經驗。

承審法官認為,被害人好不容易才走出陰霾,如果粗暴地強制她出庭,雖可將嫌犯定罪,卻不能彌補她受到二度傷害的折磨,司法殘害人性尊嚴莫此為甚,因此應該百分之百地尊重被害人。

法官在判決書寫下,在這種情況下,嫌犯因被害人未到庭作證而獲判無罪,實在是為了維護被害人追求幸福生活權利下,不得不然的痛苦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