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要上訴 法官促修法避免困境
自由時報 2010.08.02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苗栗地檢署表示,地院法官既然擔心被害人受到二度傷害,意味在判決心證上也認為嫌犯有罪,卻又讓他逍遙法外,豈不自相矛盾?已決定上訴。
檢方認為,許多犯罪案件很難有目擊證人等直接證據,透過被害人單一指述及其他佐證,仍可將嫌犯定罪;且承審法官既已直言被害人出庭重提往事恐造成二度傷害,這意味法官在心證上也認為嫌犯確有犯罪,否則何來二度傷害?
審法官回應說,檢方並未提出直接、實質的證據,被害人到庭證述是說服法院形成有罪心證的必要證明方法,因為被害人未到庭證述,且既有的證據不足,就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判決被告無罪。
法官認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雖有保護被害人的規定,但並未因為避免被害人二度傷害,而賦予拒絕到庭權或拒絕證言權,顯見刑事訴訟的「直接審理」原則及給予被告適當的反對詰問權,仍是目前法律制度肯定的重要價值,可防止審理空洞化與避免冤屈。
承審法官建議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增訂條文,解決審判實務的困境,當被告因逃匿而未到庭時,司法單位仍可繼續調查,並指定辯護人為被害人行使詰問權,才能周全兼顧法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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