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2歲姪女 非兩小無猜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2010.08.01 03:13 am
十六歲叔叔被控性侵兩歲姪女,一審判刑四年,哥哥念手足之情,撤回告訴,二審判決公訴不受理;但檢察官認為兩歲女童無力抗拒性侵,不適用「兩小無猜條款」告訴乃論,最高法院發回重審,更一審重判四年六月。
「兩小無猜條款」是刑法第二二九條之一,未滿十八歲之人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性交,須告訴乃論,適用懵懂無知少年男女,兩情相悅下偷嘗禁果的情形;但檢察官認為本案被害女童僅兩歲,無力抗拒、無法表達,應屬公訴罪。
此案發生在九十一年四月,當時才十六歲的叔叔,趁哥哥外出時,性侵年幼姪女,哥哥下班為女兒換尿布時,發現內褲及下體有血跡,帶往醫院驗出女兒處女膜破裂、撕傷。
叔叔雖否認性侵姪女,但測謊未過,且有相關證人指證,檢察官依強制性交罪將他起訴,一審法官改依姦淫幼女罪將他判刑四年。
哥哥後不忍未成年弟弟被判重刑,當庭向二審法官撤回告訴,台中高分院以被告所犯姦淫幼女罪,依「兩小無猜條款」規定,被告未滿十八歲,須告訴乃論,判決公訴不受理。
台中高分檢檢察官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被告性侵幼女,違反被害人意願,屬公訴罪,認定二審判決公訴不受理失當,裁定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更一審合議庭以叔叔性侵姪女,致被害人身心受重創,毫無悔意,從重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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