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判強姦女童 錯得太離譜
林姓男子性侵甲仙鄉六歲女童案,一審法官判三年兩個月,引發各界批評過於輕判。日昨高雄地院表示,這是法條適用解釋問題,判決並無不妥。院方說明,此案是採用《刑法》第二二七條「對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故才判處嫌犯較輕刑責,如果大家認為刑度太輕,可朝修法方向解決。這樣的說法根本是硬拗,曲解法條適用的條件和範圍,此法條的正解應該是,對未滿十四歲幼童性侵,若排除強制的因素,仍可以引用此法條對性侵者實施制裁,是特別立法保護未滿十四歲男女,怎麼會是性侵幼年男女,反而可以獲得較輕的刑度呢?
高雄地院庭長也表示,本案是從「罪疑唯輕」原則下的判決,因並無證據顯示嫌犯有強暴脅迫行為,才無法用加重強制性交罪來求刑。這更錯得離譜,面對成年男子,六歲女童有任何反抗能力嗎?需舉證受到強暴脅迫根本是脫離常識,令人質疑所謂的「罪疑唯輕」,究竟是保護了誰?是六歲女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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