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6日 星期四

[剪報] 看前例/性侵一歲多女童 重判8年4月

看前例/性侵一歲多女童 重判8年4月

高雄六歲女童遭性侵案,高雄地方法院以「對未滿十四歲女子性交罪」輕判,引發十幾萬名網友撻伐。資深法官指出,無論從性侵規定的立法意旨、社會經驗法則、最高法院類似案例來看,高雄地院的判決都有爭議。

刑法第二二一條「強制性交罪」規定,對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而性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刑法第二二二條第二項規定,被害人未滿十四歲時,刑度提高到七年以上,為「加重強制性交罪」。

高雄地院審理六歲女童被性侵案,沒有以「強制性交罪」判刑,改依刑法第二二七條「對未滿十四歲女子性交罪」判處被告三年二月徒刑;該法條的刑度,可處三年到十年以下徒刑,法界通稱這是「合意性交罪」。

高雄地院昨天解釋,法官判決沒有提到女童「同意」,不構成強制性交,意思是被告沒有採取強暴、脅迫或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式性交,因此以「合意性交罪」判刑。

但熟悉強制性交罪立法過程的法官指出,刑法第二二一條所指「違反其意願」的方法,不必到強暴、脅迫的程度,只要被害人不願意即構成。

資深刑事庭法官認為,六歲女童連民法上的行為能力都沒有,也不懂什麼是性交,怎麼表達意願?強制性交罪要保護被害人,而非被告的利益,法官就算以社會常識解釋,也不會說被告強將手指插入女童下體,不符合違反其意願的要件。

法官指出,曾有被告將手指插入一歲八個月大女童下體,被依強制性交罪判刑八年四個月定讞案例,二審判決即載明被害人年幼無知,不會也不知抗拒,或表達反對意願,仍應以違反女童意願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

【2010/08/26 聯合報】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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