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0日 星期六

[剪報] 狼父到小學探幼女 帶到角落性侵


狼父到小學探幼女 帶到角落性侵
高雄市一名離家出走的男子,被控在前年到一所國小探視他就讀6年級的女兒時,把女兒帶到校園角落,以手指侵入女兒下體;此外,他女兒早在10歲時,便首度遭他性侵。高雄地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兩案各處有期徒刑9年,應執行17年。
因被害少女行為異常,由社工輔導,少女的母親告訴社工說,少女的父親曾涉嫌性侵女兒,母親並發現女兒晚上睡眠時常會自摸下體及失眠,詢問後女兒才說出被性侵的事,社工協助母親報警處理。
依刑法規定,性侵未滿14歲男女,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偵辦此案的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將被告涉犯的兩罪,各求處有期徒刑各12年,共求刑24年。高雄地院合議庭法官認為求刑過重,判處兩罪各9年,應執行17年。
【2011/08/20 聯合報】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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