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日 星期一

[剪報] 新聞追追追/白玫瑰促修法 在性犯罪防治與人權間擺盪


新聞追追追/白玫瑰促修法 在性犯罪防治與人權間擺盪

2011/08/01 10:08 記者王鼎鈞/專題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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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人知道,下一起性犯罪會發生在這社會的哪個角落,但層出不窮的案件,卻每天持續佔據著媒體版面。根據內政部自2007年到2012上半年的統計,性侵害事件受理通報件數每年都以10%以上的成長,平均每天發生已突破30件。而政府每年因性侵害犯罪付出的成本,據研究已高達4億7千多萬,這還不包括加害人及被害人雙方身心、家庭,以及社會關懷、關切所付出的整體代價。
因為性侵犯再犯率高居不下,「性侵加害人處遇(矯治)」成為犯罪防治重要的一環。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過程中,各方意見湧入,讓立法進度在「嚴厲防治作為與人權」的天平兩端擺盪。
當震驚社會、慘絕人寰的犯罪案件發生時,往往是推動立法的最適時機。政治人物為顧及輿情與社會觀瞻,順勢跟隨社會發出的怒吼前進。為顧及立法周延,又不得屏除某方專業的聲音,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感受也不可輕忽。因此,多種專業間的角力,常常成為立法延宕的原因;如何從中取得共識,又能及時回應民間的期盼,對民意機關及公部門而言,的確是一項大挑戰。

從「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成員組成就可以看出,性犯罪防治事涉「跨部會、跨專業」的權責,「內政部、法務部、衛生署、司法院」都是要角、缺一不可。由地方政府組成的「性侵害防治中心」,更扮演著「與民眾站在一起」的關鍵角色。
而相關修法結果,除了牽動著各公部門的業務和預算之外,對社會所產生的影響外,更有人權和婦幼等民間社團關注著。
立法院於7月28日再度針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召開公聽會,翌日國民黨立院黨團召開記者會宣示,本項修法將成下會期「最優先法案」,但民間社團想到淘汰不適任法官的《法官法》完成立法,是歷經多年的折衝才得以完成,因此不敢奢望立委守諾,只好透過一次次的街頭運動,讓國家機器不敢輕忽。
7月31日,在「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以下簡稱:白玫瑰)帶領下,三度上街頭表達訴求,要求加立院加開臨時會審議。
▲白玫瑰活動以行動劇呼籲家長勿輕忽,別讓歹徒有機可趁。
★ 解決修法歧見,仰賴公部門與民代的智慧
目前針對「白玫瑰」的修法主張,由民進黨立委劉建國等66位連署提出,歸結目前的三大爭議如下:
一、化學去勢:「白玫瑰」主張,「經評估為高再犯危險之性侵害兒童加害人,得『自願』參加性激素治療法(俗稱:化學去勢),換取減少2年之監督」。強調美國、加拿大、德國均可條件交換,而且對「固著型兒童性侵犯」成效最佳。
不過,除了內政部、衛生署不表贊同外,也掀起人權團體的反對聲浪。內政部長江宜樺日前受訪時就曾指出,衛生署、醫界都認為,化學去勢除了發洩大眾憤怒外,對於防範再次性侵沒有太大的作用,有性暴力傾向的人不一定要使用性器官,「用一根竹竿也能造成傷害!」因此,政府原則上已排除這項作法。
衛生署醫事處官員擔憂指出,化學去勢需長時間服藥,有可能使加害人出現「暴力性代償」等「副作用」,誰來負責?!
「台灣人權促進會」也說,加州通過化學去勢入法後,佛羅里達州等州陸續跟進,但仍存有許多爭議,例如食物藥品管理局(FDA)是否核准性激素作為「化學去勢」之用?誰是具「評估」資格的「醫學專家」?如何評估?是否違反國家禁止酷刑及不人道待遇等基本原則?事涉醫學、倫理以及法律,問題複雜。
▲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延宕,民眾三度上街頭表達心聲。
★ 台版「梅根法案」 引發人權團體疑慮
二、台版「梅根法案」:劉建國修法版本主張,性侵罪犯在有期徒刑或保安處分執行完畢、假釋、緩刑、免刑、赦免或遭緩起訴處分後,必須在向警察機關登記報到期間,於警察機關、托兒所、幼稚園、中小學門口、網頁公告該「區里」性侵犯「人數」;還要公開有再犯紀錄或治療監督顯無效果的性侵犯「照片」,而里鄰長負有協助通知居民及協助查詢的責任。
但部分婦女與人權團體對此有所疑慮,律師顧立雄在修法公聽會上提到,美國梅根法案受到各界批評、韃伐聲浪不斷。韓國也只針對以未成年為對象的加害人公告,而我國現行制度,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規定,學校或兒少機構因僱用目的,即可申請調閱;如果改採「公告」作為,將導致加害人難以賦歸社會、生活難以開展,「甚至還可能引來社區暴力」,加諸在性侵犯身上。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執秘簡慧娟提出配套,修法強化「社區監控力量」為防治工作要務,在性侵犯刑滿後回到社區後,必須向警察機關登記報到外,讓警察有定期或不定期主動查訪的權力,追蹤性罪犯行蹤。
此外,對於居無定所、有夜間犯罪之習性,或具高再犯罪傾向所用的「電子腳鐐」,過去曾發生多起性侵犯剪斷腳鐐而再犯的案例,法務部正將研擬使用第三代電子腳鐐,升級成具有GPS定位系統的功能,以利追蹤。
法務部保護司指出,新系統還可設定特定區域為犯罪熱點區域,例如監控戀童性侵假釋犯;若到學校附近等禁區,系統會自動發出警示,便於觀護人監控。
三、終身保護管束:對於性侵犯曾致人重傷、死亡或再犯者,「應於徒刑宣告外,另宣告終身保護管束」。白玫瑰的這項修法主張,原則上也被政府排除。江宜樺認為,終身保護管束太過嚴格,涉及人權問題,「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敢這麼做!」
▲性侵害犯罪防治,不單只是司法單位的權責。
另外,為解決2006年6月30日《刑法》修正前,性侵害罪犯刑後「強制治療」於法無據的漏洞,擬修法「溯及既往」,使得檢察官得以報請法官,讓經過醫師診斷為「高再犯危險」者,都可進入「醫療機構」強制治療,目前規劃由「培德醫院」收治,未來收治成立的專區位於台中監獄外,預定在民國102年完工。
政府站在「治療非處罰」的觀點來看,「溯及既往」獲得各機關與朝野初步共識,但法界人士仍認為有「違憲」之虞,這部分有待討論,以免倉卒修法,最終因違憲而導致法律空窗期。
此外,少年性侵犯處遇的問題,是否要納入本法規範,還是回歸《少年事件處理》修法解決,以避免小禍端成為將來的大災害,也還有討論的空間。
★ 防治性犯罪 專業分工、結果共同承擔
為「強化」性侵害犯罪防治,如不排除上述爭議,或各方有所折衝妥協,修法恐將遙遙無期。關於行政院的修法主張,補強了加害人處遇問題的漏洞,先處理這些沒有重大歧見的條文,可能是「分階段修法」的可行方向。
政院版增列了地方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性侵犯的「身心治療並追蹤輔導」的責任。還增列徒刑較輕易服社會勞動的加害者也須治療、輔導,解決空窗期。對於具有在特定時間犯罪習性的性侵犯,可限制其外出,並擴大電子腳鐐以及對保護管束對象測謊的適用範圍。
▲民間獻上白玫瑰,向立院磕頭,期盼立委實現承諾,儘速完成修法。
當然,防治性犯罪不單只有修訂本法就可以完成。《刑法》的刑度是否過低;是否修訂《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納入犯下性侵比率較高的竊盜犯等等,這些都是必須考量的配套法案。而如何有效提升法官與檢察官的專業,教育、家庭社會多方投注的心力,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是否能貫徹施行,亦是關鍵。
「專業分工、結果共同承擔」,法務部保護司官員的一席話,道盡性侵害犯罪防治「網絡」的精神。假如全民多一分關心和認識,就可能有多一分共識;承擔的絕不會只是官員;因為,你我都會在這天平的守護之下生活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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