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9日 星期五

[剪報] 女要出嫁 父先伸狼爪 猥褻近百次 判9年


女要出嫁 父先伸狼爪 猥褻近百次 判9年

 更新日期:2011/08/19 06:30 蘋果日報
【侯柏青、張瑞振╱台北報導】竟有這種色慾薰心的父親!新北市一名男子得知女兒男友將提親,竟威脅「要刁男方」,迫女兒任他猥褻、陪他洗溫泉拍私處淫照,之後幾乎每天伸狼爪,女兒忍四個月後崩潰離家,因而罹患精神疾病並毀婚,她含恨告狼父且哭求法官「要他去關」,狼父卻辯稱「把女兒當情人」;高院認定狼父犯案九十八次,昨依利用權勢猥褻罪重判九年。
法官痛批這名六十歲狼父:「以父愛及女兒將結婚為藉口猥褻女兒,色慾薰心,敗壞倫常至極,對女兒心理造成嚴重傷害,還害她解除婚約,惡性重大。」記者昨聯絡不上當事人不知其回應。

逼共浴拍私處照
曾出書自爆年幼時先後遭同父異母哥哥及生父性侵、猥褻的女藝人李明依昨說:「這父親跟野獸沒什麼兩樣!一定要嚴懲。」並呼籲:「政府應從最根本教育中,教導被害人懂得保護自己,如老師要告知學生如何判斷這事的對與錯,讓學生學到正確價值觀。」
事實上,李明依因年幼遭侵犯,曾三度憂鬱症發作,她說:「以前我很怕黑暗,常不敢睡覺,但這幾年從基督信仰中得到力量,如今已原諒加害人和自己,知道錯不在我。」
判決指出,去年二月十六日,一名約三十歲女子答應男友求婚,父親得知女兒男友三月即將上門提親竟起淫念,要女兒讓他撫摸胸部及下體,她畏懼父親威權,又擔心影響婚事只好隱忍,連續三天任由父親伸狼爪猥褻。
父親食髓知味,二月十九日竟帶女兒到金山小坂溫泉共浴,輕硬兼施說:「我是妳爸,我很愛妳,真捨不得妳出嫁,小時候也有幫妳洗澡。妳不順我的意,我要去刁男方。」女兒為保全婚事,不得不和父親進湯屋讓他凌辱,離譜的是,狼父猥褻她外,還用手機拍攝她胸部及私處照片,後為免曝光而刪除。
母撞見卻未阻止
狼父發覺多次下手女兒都沒反抗,此後連續四個月,除生理期或外宿,幾乎每天都趁她下班,藉口幫她按摩闖入其房間,甚至不顧妻兒在各自房間,直接在客廳對女兒襲胸、摸下體,期間一度被妻子撞見,但母女都未張揚。
到六月二十三日晚上,父親因病隔天將住院動手術,又藉口進女兒房間「聊天」襲胸,女兒忍無可忍和父親大吵一架,並在他出院後,鼓起勇氣嗆父:「不要再碰我。」狼父竟老羞成怒反罵她「不孝」,女兒當場崩潰,偷錄父親談話,離家出走並提告。
女哭求法官囚父
事後,女兒對男友及家人哭訴,身心受創,罹患「長期性創傷後壓力疾患」,最後導致與男友婚事告吹。
女兒出庭應訊時神情驚恐而憤恨,還當庭激動痛哭,央求法官:「將父親關起來。」
一審開庭時,父親坦承犯行,法官認定他犯九十八起猥褻罪,但審酌他沒前科輕判五年六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把女兒當情人」
上訴高院時,狼父辯稱:「和妻子關係冷淡,才移情到女兒身上,把她當成情人。」但因被害人男友、母親及弟弟都指證狼父犯行,法官認定一審判刑太輕,日前改判他每罪七個月,合併執行九年重刑,且不得易科罰金,若判決定讞須入獄,但全案仍可上訴。
律師陳清茂說,依法只要年滿二十歲,不必經父母同意就可登記結婚;至於利用權勢猥褻罪,不論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只要被告對其生活、教育等具有權威或影響力,足使被害人不敢違抗,就可能構成犯罪,可處三年以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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