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雲南孤兒院內港人社工涉強姦院童再利誘她當性奴一案,16歲雲南女童X來港作供,她說被告一直厚待她,開口要多少錢他也會給,每次到雲南又帶給她兩三部手機,又讓她上網,而條件只是做愛,又指答應被告就能滿足一切,相反拒絕就可能會被趕出孤兒院無法讀書,所以後來也沒有反抗,「反正我也習慣了」。
「答應被告就能滿足一切」
樣貌清純的X因未滿18歲,獲法庭安排視像作供。控方先讓她重看去年與香港警方錄取口供時的錄影帶,稍後再回答律師提問。X向警方稱,三年班時因家貧,到被告李國華於勐海縣象山鎮開辦的「仁愛兒童之家」,直至六年班才離開,當時被告每年到雲南三四次,住在孤兒院內其個人房間內,他會為約20名院童交學費及食住費。
X指四年班時知道被告與孤兒院管理人張麗會阿姨交往,兩人住在一起,但五年班時二人爭執,未幾張阿姨就走了;被告亦開始把手機、銀行卡、MP3等貴重物品給X用,又每天給她零用,X說不知道是什麼原因,只覺得很開心。
X說五年班一天中午,院友叫她到火車站附近的佛馨旅舍玩,到後卻見被告在房內;當院友依被告指示離開後,被告就強暴她﹕「我不知道李國華會動手動腳的,他一直看著我,我有點害怕,他就按我下床,我還小,什麼都不懂,就與他發生性行為了。」她說行動不便、長短腳的被告坐在她身上搖來搖去,令她感到痛楚,但被告只叫她別說話。事後被告給她吃避孕丸,又給她100元打賞,著她別宣揚出去,她下午便如常回校上學去。
被強暴後待遇更好
X說此後被告對她更好,她尷尬承認自己被錢吸引而繼續與被告做愛,有時被告即使有其他院童在場也不理,她則沒有想過後果。「我很喜歡買衣服褲子的,我要多少錢他也給我,我一周買幾套,若李國華回了香港,他也會存錢進銀行讓我用提款卡取。」她說被告甚至給她房間鎖匙,讓她進內上網令她「上癮」,她承認覺得自己太貪心,為了錢而出賣身體。
49歲的被告李國華否認於2005至2007年期間,強姦雲南西雙版納自治州勐海縣象山鎮景龍路「仁愛兒童之家」的女院童X,及5度與她非法性交及作出猥褻行為。李另被控非禮另一女院童Y。X今日將繼續作供。
【案件編號﹕HCCC18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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